从IPO视角看公募REITs基础资产合法合规性审查(七):供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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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IPO视角看公募REITs基础资产合法合规性审查(七):供热篇一、项目建设合法合规性审查根据供热企业运营模式及基础设施的功能,供热的基础设施主要分为两大类:热源基础设施及热网基础设施。其中,热源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生产热源的设备及相关建设工程;而热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输送热量的一、二级管网和换热站。而供热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就是建设热源及输送热网。一般来说,项目建设需履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取得、环评、能评、安评、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在进行项目建设合法合规性审查时,应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程序逐项进行核查,收集并核验建设项目对应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证及立项、环评、能评、安评、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等等的完备性。具体到供热建设项目,在按常规流程核查项目建设的合法合规性时,因供热行业的公益性与历史成因,往往需要关注一些供热建设项目的特性问题:01部分土地房产无产权证书供热企业通常成立时间较早,其在用的部分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也较早,因历史遗留原因,供热企业的部分建设项目所占土地及建设形成的房产往往没有办理相应的权属证书。02报建手续不完备因供热行业属于关乎民生的基础性行业,出于保障民生考虑,供热企业可能存在未履行全部报建程序而先行建设以保障特定时期特定供热区域的供热稳定的情形。在尽调过程中,如发现
3、供热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作为风险防控措施,中介机构可与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沟通、访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示、说明或确认文件及企业承诺文件,并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完善相关证照办理事项。二、项目运营合法合规性审查供热企业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不仅是上市审核的重点,更是公募REITs项目的基础,因此,应重点核查供热企业是否已取得项目运营所必备的业务资质。目前,我国对供热行业的监管体制并未统一,各地的供热企业的业务资质管理体系不尽相同。本文将针对供热企业常见的几类业务资质进行介绍。01供热经营许可与备案早在1996年,建设部(已撤销)就已出台了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在
4、城市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2002年,依据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定的供热资质管理事项被列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供热资质不再需要行政审批。2004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废止等部令的决定,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式被废止。至此,供热行业的资质管理再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依据。而后,各地方为规范本地供热企业的业务资质管理,纷纷出台了相关本地法规,以明确本辖区内供热企业的资质准入标准。总的来说,各地实行的供热企业的资质准入管理体系
5、可分为许可制与备案制。实行许可制的地区,会对供热企业规定准入条件,在由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为热经营企业颁发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业务。如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正)中规定:“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修正)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正)规定:“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除此以外,我国部分地区对城市供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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