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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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2023 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一、工作任务(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1.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重点监测北京、天津等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4 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随机抽检水产品 1940 批次(具体任务分配见附录 1,下同)。各地按照抽检数量和建议品种开展抽样,除有最低数量要求的抽样品种外,其他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养殖情况适当调整。各省级主管部门部署的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的批次和结果(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纳入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汇总统
2、计。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 2022 年监控结果,加强对硝基呋喃类和地西硝基呋喃类和地西泮泮等药物、乌鳢乌鳢等品种的监控,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山东山东、广东广东、江西江西等省份,要加强对乌鳢乌鳢、大菱鲆大菱鲆、牛蛙牛蛙等品种养殖主体执行休药期的指导,做好出池前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查,防控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超标。辽宁辽宁、大连和青岛大连和青岛等地要持续加强海参海参养殖中农兽药残留的监管。2.2.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排查市场销售用于水产养殖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审批投入品的安全2风险隐患,随机抽检产品 70 批次,抽检种类包括标称
3、具有促生长、杀虫、清塘或环境改良等作用的投入品,其抽样比例和风险物质可根据当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3.3.养殖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养殖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开展 11 个沿海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甲壳类产品典型重金属风险评估。随机抽检贝类 100 批次,抽检梭子蟹产品 40 批次,具体抽样品种由各质检机构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和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重点检测指标见附录 2。(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1.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
4、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 号)有关要求,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兽药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结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法对违法用药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对不合格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省级主管部门按季度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2.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健全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结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继续开展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水产养殖用药减3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
5、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 2022 年 1、2 号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水产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3.鼓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指导沿海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见农渔发 20204 号文中的附件 23)规定,依法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其中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二、抽样和检测要求(一(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要求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要求。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应严格按照我部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农办渔200918 号)进行
6、。各地要按照“双随机”原则选择抽样对象和执法人员。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向水科院质标中心报送本省份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动态名录,或者报送计划抽检单位 3 倍以上的生产单位名单,以供抽样选择(格式见农渔发20204 号文中的附件 14)。在质检机构参与下,由省级主管部门在主产市、县范围内随机选择抽样对象。2022 年检出禁(停)用兽药及地西泮残留不合格样品的水产养殖场必须抽样。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抽取、处理和保存样品(特别要注意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 2 个样品,同一池4(塘)或网箱只能抽取 1 个样品,每个样品的抽取数量要符合要
7、求),确保被抽检单位信息填写规范、完整(严格按照 xx 省 xx市 xx 县(区)xx 镇(乡)xx 村 xx 养殖场的格式填报),并在抽样过程中询问养殖户是否使用有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确认其使用日期,省级主管部门须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陪同抽样,负责协调抽样安排。抽样工作产生的费用(样品费、租车费等)由各质检机构支付。(二(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抽取样品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抽取样品的检测要求检测要求。承担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录 3),对不同养殖品种的相应检测指标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为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我部
8、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质检机构的检测样品进行复检和程序审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三)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的抽样和检测要求(三)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的抽样和检测要求。应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抽取样品,以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水产养殖场为主。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只抽取 1 个样品,保留详细的抽样和样品信息(含产品标签、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备样至少 2 年以上。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录 3),对不同投入品的相应检测指标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四(四)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的抽样和检测要的抽样和检测要求求。贝类样品
9、应在海水养殖贝类主要分布海区内抽取样品,兼顾5吊笼、底播等贝类养殖方式。梭子蟹样品主要在养殖池塘(场)抽取,样品需明确采集地点,要尽量覆盖不同省份。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录 3),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三、时间安排(一(一)制定方案制定方案。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尽快与相关质检机构商定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具体工作事宜,共同制定监测实施方案,于 4 月 20 日前将方案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分别于 5 月 10 日前将本省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以正式文件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备案。(二(二)抽检时间抽检时
10、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在上、下半年各开展 1 次,分别于 6 月 20 日和 9 月 30 日前完成抽样和检测工作。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于 10 月 30 日前完成抽样和检测工作。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开展 1 次,具体时间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商定。(三)结果报送。(三)结果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分别于 6 月 30 日、11月 10 日前将本省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监督抽查)计划(含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半年和全年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填写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总体情况统计表(见附录 4)、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分品种统计表(见附录 5)和产地水
11、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见附录 6),分别6以纸质版及 word 电子版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各质检机构于 6月 30 日、11 月 10 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以及相关质量控制报告(含全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结果)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于 11 月 30 日前将全年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水科院质标中心。水科院应于 7 月 20 日、11月 30 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报告、全年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总结报告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于 12 月 31 日前将全年海产品中重金属
12、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总结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四、检测结果反馈与处置(一(一)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反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反馈。在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相关质检机构确认样品兽药残留检测不合格后,应当在确认后 48 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农办渔200918 号文中的附件 8)和检验报告快递寄送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时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传真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科院质标中心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二(二)对产地水产品
13、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申请复检对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申请复检。在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产地水产品检测7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和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分别按就近原则分别负责,复检程序和费用等按照农办渔200918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三(三)对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生产者立案查处对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生产者立案查处。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
14、复检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产地县级主管部门对该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在收到检测(或复检)报告后 60 个自然日内,应将案件查处等情况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我部将适时开展重点案件督办。(四(四)对有规定休药期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的处置对有规定休药期兽药残留不合格水产品的处置。对于检测出恩诺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环丙沙星残留不合格的样品,相关质检机构要在结果确认后 48 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电子版发送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水科院质标中心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
15、,并电话确认,不寄送检验报告。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监督相关市、县级主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及相关养殖记录进行跟踪监测和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塘销售。8(五(五)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海产品中重金属等风险物质监测评估中发现严重超标中发现严重超标情况的处置情况的处置。如发现贝类和甲壳类中风险监测指标严重超标,相关质检机构要第一时间电话通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水科院质标中心。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或授权市、县级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发布预警,必要时提出相关海域禁止从事海水贝类养殖活动的措施。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电话:010-59192918(兼传真),邮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
16、准研究中心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邮箱:附录:1.监测任务分配表2.主要检测指标3.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4._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兵团)省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总体情况统计表5._省份(含计划单列市、兵团)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分品种统计表6.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9附录 1监测任务分配表监测任务分配表第一部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第一部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序号序号省份(含省份(含计划单列计划单列市市、兵团兵团)样品总数样品总数(批次)(批次)抽样品种抽样品种承担单位承担单位1辽宁70对虾、鲤鱼、海参(8 个)、中华绒螯蟹、鲆鲽类、虹鳟、鲶鱼(5
17、 个)等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负责,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协助2吉林30鲫鱼、草鱼、鲤鱼等3黑龙江40鲫鱼、草鱼、鲤鱼等4内蒙古20鲫鱼、草鱼、鲤鱼等5天津40草鱼、鲤鱼、鲆鲽类、对虾、罗非鱼等6浙江80黄颡鱼、大口黑鲈(7 个)、乌鳢(12个)、鳊鱼、草鱼、鲫鱼、中华鳖(7 个)、牛蛙(4 个)、大黄鱼(5 个)、对虾等7山西40草鱼(20 个)、鲤鱼等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协助8山东105大菱鲆(10 个)、鲤鱼、鲫鱼(10 个)、草鱼、海参(10 个)、鲟鱼、乌鳢(8个)、对虾等9江苏120鳊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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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国家 产地 水产品 兽药 残留 监控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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