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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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5-10公布 2006-07-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5)4 许可程序(5)4.1 申请和受理(5)4.2 企业实地核查(6)4.3 产品抽样与检验(7)4.4 审定和发证(7)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5 审查要求(8)5.1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8)5.2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3)5.3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4)5.4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14)6 证书和标志 (16)6.1
2、 证书(16)6.2 标志(17)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8 收费 (18)9 工作人员守则 (19)10 附则(19)附件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0)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
3、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用香料香精产品。根据产品原料来源、生产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将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产品单元。又根据产品特征,每个产品单元划分为若干小类。 1.3.1 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4小类: (1) 蒸馏类; (2) 浸提类;(3) 冷榨(磨)类;(4) 其他类。 1.3.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的单一或复
4、合香料产品,不分类。 1.3.3 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一般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不分类。 1.3.4 香精单元(食品用、烟用、日化用、饲料用和其他工业用香精及其有关香基):是指用于各种食品中的香精产品(如用于各种饮料、冷饮品、酒类、糖果、饼干、调味品等);用于各种烟草制品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日化产品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各种饲料中的香精产品;用于其他工业用香精产品及其用于调配各类香精的有关香基,分为3小类。(1)液体类;(2)浆(膏)状类
5、: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体态(定义1);(3)固体(粉末)类:指以香料与其他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1.3.5香料香精产品单元表:产品单元产品小类产品举例天然香料单元蒸馏类香叶油浸提类桂花浸膏冷榨(磨)类冷磨柠檬油其他类天然薄荷脑生物技术香料单元不分类乳香香料合成香料单元不分类香豆素香精单元(应用香精)液体类水质香精浆(膏)状类符合定义1固体(粉末)类符合定义2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6、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组织起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香料香精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部分省(自治区、
7、直辖市)的申请取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组和(或)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报送的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333室 邮政编码:100740 电 话:01065593448 传 真:01065253700 电子信箱:caffci联 系 人:郭振艺、刘华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8、。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邮 编:200232电 话:021-54483433;64824490传 真:021-54483433联系人:沈敏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邮 编:300384电 话:02223078959;23078953传 真:02223
9、078959联系人:王萍 赵伏生国家轻工业香料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灰堆柳林东邮 编:300222电 话:022-28341619传 真:022-28111532联系人:王青 唐功玲上海市洗涤剂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邮 编:200232电 话:021-64824490传 真:021-54483433联系人:林燕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53号邮 编:050031电 话:031185677704;85687694传 真:031185677704联系人:张娟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地 址:沈
10、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7号邮 编:110036电 话:024-86872785传 真:024-86872785联系人:庞燕军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邮 编:210029电 话:02586515440;86666265;86517944传 真:02586666265联系人:汪东华 邹洁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地 址:杭州城头巷128号邮 编:310009电 话:0571-87830982;87830831传 真:0571-87830825;87808281联系人:许荣年 厦门精衡日化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地 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国家林木良种繁育
11、基地邮 编:361027电 话:0592-6312499;6312498;6312478传 真:0592-6312455联系人:王艳 朱丽平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武汉站(湖北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武汉市汉口宝丰一路95号(武汉市一轻工业科学研究所内)邮 编:430030电 话:027-83640235传 真:027-83640233联系人:饶力、程立红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邮 编:510110电 话:02083398585传 真:02083398062联系人:吴岳德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地 址:广州
12、市环市东路水荫路17号之二邮 编:510075电 话:020-37607861传 真:020-37607861联系人:肖小妮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邮 编:610031电 话:02886690525 传 真:02886244586联系人:文永勤 陈燕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昆明市气象路103号邮 编:650034电 话:08714176025;4142911传 真:08714174432联系人:他德洪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应当覆
13、盖香料香精产品;3.2 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计量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7 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内容,填写
14、申证产品单元的“产品小类”和本小类的主导产品;不分类的产品单元填写本单元的主导产品;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加盖公章);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
15、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除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捡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
16、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对当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由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4.2.2 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接到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后,指派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中应有一名熟悉香料香精行业生产的审查员和/或技术专家),制定核查计划并以公文书面形式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3 审查组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应覆盖企业有关申证产品生产条件的全部内容,按香料香精
17、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 .3)的要求,逐项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实地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5 审查部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企业申证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
18、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属特殊情况例外,如遇生产天然香料产品因有季节性限制,受理后实地核查无生产现场时,需等企业生产状态下再安排实地核查)。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生产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香料香精产品生
19、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4.3.2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20、,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原件各二份)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申证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上述申证材料各一份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于审查部组织审查组的,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和抽样单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
21、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上述申证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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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料 香精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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