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总论相关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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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3-1某甲与某乙均为某村农民。为了组织销售本地土产,某乙雇佣某甲进行土产收购。一日,某甲与某乙在工作途中,某乙不慎从其所驾驶摩托车上摔倒,摩托车也翻倒在马路中央。某甲上前救济某乙时,身后突然驰来辆农用拖拉机。拖拉机不但将某乙摩托车撞翻,并且还拖倒某甲,并将某甲摔了出去。由于摩擦, 摩托车汽油燃烧起来。某甲因被摔而昏倒在汽油之中,并被烧成重伤。拖拉机司机肇事后开车逃逸,行动尚有自由某乙也未及时扑灭某甲身上火焰。事后,某甲因治疗烧伤而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背上了沉重债务。由于拖拉机司机已逃逸,某甲对某乙规定进行经济补偿。但某乙屡次推脱,不肯予以补偿。在以上事例中,某乙在道德上与否具备补偿义务是
2、种见仁见智问题。但是,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咱们则可以找到更加明确清晰答案。一方面,某甲与某乙之间存在着劳务合同关系,可以合用国内合同法有关规定。依照合同法第 60条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应履行商定义务以外,还应依照合同性质、目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另方面,虽然某乙当时已失去了自由行动能力,无法履行救济义务,她也仍应对某甲损失进行一定补偿。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畴内意志自由,在这一范畴内,权利人可觉得一定行为或不为定行为,以实现权利人定利益。民事权利作为私权,体现权利人私益,涉及权利人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它是依法产生,因而,民事权利具备法律保障性,民事权
3、利存在于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私法关系中,权利也由私法规定和保障。案例分析2-3-3全国首例虚拟财产12月I7 H(北京市二中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作出终审判决, 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对游戏玩家李宏晨丢失虚拟装备予以恢复。从起,24岁李宏晨陆续耗费了数千小时精力和上万元钞票,在种名叫红月”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数十种。但今年2月,她突然发现自己库里所有武器装备都没有了。审法院以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种。 玩家参加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因此虚拟装备具备价值含量。据此,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虚拟
4、装备予以恢复, 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她经济损失共计1140 元。事件回放:2月,红月玩家李宏晨猛然发现,自己ID内所有虚拟装备都不翼而飞, 涉及最心爱3个头盔、1个战甲、2个毒物等物品。事后她与北极冰公司联系, 经査这些装备已被转移给玩家SHUILIUOOllo李宏晨向游戏运营商索要盗号者详细资料被回绝,到公安机关报案又因有关法律欠缺而无法备案,于是以侵犯其私人财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规定北极冰公司赔她丢失各种装备,并补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本案焦点:焦点一虚拟财产丢失谁错;公司以为,作为游戏经营者,她们已竭力采用了安全防范办法。红月服务器有非常好防火墙,运
5、营两年多来没有被真正入侵记录;玩家每次进入游戏都会有警示内容提示玩家注意安全防范。焦点二虚拟财产该不该保护,被告并不认同,称游戏装备是“堆电脑数据,自身不具备价值。除此之外,当前关于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物与否具备所有权、虚拟物品价值如何认定、虚拟物品详细补偿原则是什么等有关问题, 国家都没有明确法律根据。焦点三虚拟财产如何补偿。 法院以为,“红月黑名单反映出 “红月”服务器有外挂,即软件存在漏洞,有被黑客袭击也许性。因被告不能证明其在安全防护办法方面无懈可击,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丢失承担保障不责任。李宏晨提出享有1 级玩家待遇祈求,因没有确凿证据法院没有支持。法院
6、同步还驳回了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诉讼祈求。焦点四保护虚拟财产何时立法12月18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以为,玩家玩游戏时, 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因此这些虚拟“武器装备”是有价值无形财产。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因此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补偿经济损失1560元(购买105张爆吉卡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她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对这审判成果,李宏晨和北极冰都不满意,继续提起上诉。提示:虚拟财产涉及两点、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二、是狭义数字化、非物化财产形式,它涉及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系
7、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当前网络游戏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限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财物,涉及游戏账号级别,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财产。公民财产既涉及有形,也涉及无形,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普通商品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获得往往通过持有者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基本特性。讨论:1、原告对虚拟装备与否有支配权?2、原告祈求权
8、是什么类型祈求权?合同上祈求权作为第一顺序考虑。3、被告行使是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抗辩权?4、原告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2-3-4案例分析某甲有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照相机。其同事某乙因到外地旅游,借用该相机。 但因途中保管不善,相机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300万像素“加能”数码相机作为补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规定补偿其所借出相似型号相机。法院审理后对此予以支持。 在这个事例中,“索尼”相机归某甲所有,表白某甲对此具备所有权,也是“对世权利”。 在没有出借之前,某甲对该相机权利所针对义务人是不特定。某甲有权规定除自己之外所有人都履行不侵害这所有权义务(某乙固然也负有这义务)。然而,
9、某甲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规定损害补偿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补偿某甲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义务人只能是某乙,因而属于“对人义务”。案例分析3-5哥哥争着赡养妈妈状告弟弟未获支持因争着赡养妈妈哥哥将弟弟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不同于普通意义上赡养纠纷,判决驳回哥哥诉讼祈求。原告莫西久、刘自娥系莫张氏大儿和大儿媳,被告莫西华、王桂华系莫张氏二儿和二儿媳。莫张氏在丈夫去逝后在原、被告家轮流居住生活。4月至今, 莫张氏始终在二被告家居住生活。二原告提起诉讼,祈求判令二被告将莫张氏交其赡养,由其承担生养死葬费用。赣榆县人民法院以为,原告莫西久、被告莫西华系莫张氏所生子女,赡
10、养妈妈莫张氏是原、被告应履行法定义务,莫张氏作为赡养权利主体,有权选取、 接受赡养方式,有权决定在被告家居住,由二被告照顾起居生活。且二被告在履行赡养义务过程中并没有对二原告履行义务产生妨碍。履行赡养义务有各种方式,莫张氏饮食起居由二被告照顾,并不影响二原告通过其她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原、被告与莫张氏存在赡养权利义务关系,但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赡养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二原告祈求履行赡养义务主观愿望是善良,但其诉讼祈求,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二原告诉讼祈求。法官点评这是起不同于普通意义上赡养纠纷。赡养法律关系中存在主体有两方,一方为赡养权利主体,即父母,另 方为赡养义务主体,即子女。法律
11、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父母,有规定子女付给赡养费权利。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作为赡养权利主体,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该类纠纷。 本案特殊性在于,提起诉讼原告并不是赡养权利主体,而是作为赡养义务主体: 大儿和大儿媳。这就导致了一种现象:义务人起诉另义务人规定行使权利人权利。本来应当由权利人行使权利反被义务人作为诉讼祈求诉请法律保护,有越俎代庖之嫌。这个诉讼祈求没有法律根据,故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例及分析办法此类案例特点是,行为能力问题经常与订立合同、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起。例如: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
12、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批准为由,找到商场规定退货。问:商场与否有权回绝甲父母这规定?此类案例分析办法是:在理解案情基本上,对的认定当事人行为能力限度,判断行为人行为与其行为能力关系。行为人法定代理人有无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等,从而拟定行为人行为与否有效以及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本案例中,甲虽然从年龄上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年龄达到16周岁以上,其收入可以维持普通生活需要,属于有固定收入和独立生活能力”,依照关于法律规定,属于“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人
13、,商场在买卖中也无过错,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甲父母无权规定退货,商场有权回绝甲父母退货规定。案例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生活案情张某与李某依法登记结婚,生有一子李男。日后,张某与李某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给李男留下难以抹去阴影。当李男16岁时,她无法忍受父母无休止争斗, 一气之下外出打,自己挣钱勉强维持生活,以挣脱“战争”不断家庭。张某与李某最后走上法庭,规定离婚,双方表达儿子随谁生活都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 因李男不满18周岁,必要征求李男意见。李男表达“谁也不跟,自己单过”。分歧意见如何解决此案子女抚育问题,合议庭产生争议。种意见以为,应当尊重子女意见,只解决张某与李某离婚问题,不解决子女抚育
14、问题。另种意见以为,李男已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可以维持生活,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案不存在解决子女抚育问题。再种意见以为,李男虽打过,独立生活过一段时间,但毕竟只有16岁,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解决她抚育费问题,同步尊重本人意见,不解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问题。第四种意见以为,李男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从监护权角度考虑,不能绝对尊重本人意见, 应当判决李男随父母一方生活,对方给付抚育费。分析第四种意见对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可以以自己劳动收入,并能维持本地群众普通生活水平,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李男有过收入,但未达到本地群众普通生活水平,且当前又无收入,应认定其为限
15、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解决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应当同步解决子女抚育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是法律规定义务,李男属未成年子女,必要得到父母监护,监护权不应以子女意志而消灭,否则对子女成长不利,给社会增长承担。因此此案不能绝对听任李男“谁也不跟,自己单过”意愿。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子女李男随张某起生活,李某给付子女抚育费每月 200 元。案例分析被宣布死亡人重新浮现解决案情简介刘汉柱与孙秀兰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一女刘枝。刘汉柱日后下落不明。从此,刘秀兰一人肩负起抚养刘光、刘枝义务。1998年,孙秀兰在无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布刘汉柱死亡。法院公示后于1999年宣布刘
16、汉柱死亡。刘汉柱被宣布死亡后,孙秀兰及其子女将原属刘汉柱所有房屋卖给了宋金光,双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汉柱块金表分给了刘光, 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秀兰。孙秀兰与胡仁结婚,家具并带至胡家。, 刘汉柱归来(刘始终没有再婚),见此情形,深感痛苦,随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布。之后, 又提起诉讼,规定确认胡、孙之间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婚姻关系;返还原属于她所有所有财产(涉及房屋、金表、手镯、家具等)。在诉讼期间,刘汉柱因病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汉柱在留有自书遗嘱份,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其妹刘冬梅所有。刘冬梅以此遗嘱,主张
17、对金表及玉镯权利。 思考问题1.刘汉柱诉讼祈求能否得到满足?L刘冬梅能否主张对金表及玉镯权利?3、刘汉柱与她人婚姻关系效如何?参照答案1.刘汉柱第一项诉讼祈求不能得到满足,由于刘被宣布死亡后,孙秀兰和胡仁结婚符合国内婚姻法规定,是有效。刘汉柱第二项诉讼祈求某些可以得到满足,某些不能得到满足,其中金表、手镯、家具等应当返还给刘汉柱,但刘汉柱不能规定宋金光返还房屋,宋金光与孙秀兰买卖合同是有效,受法律保护。1.刘冬梅规定可以得到满足。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布死亡人在宣布死亡期间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刘汉柱与她人婚姻关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 (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
18、布死亡人与配偶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布之日起消灭。”法院 1999年宣布刘汉柱死亡,无论刘汉柱与否懂得该死亡宣布,自法院死亡宣布之日起,刘汉柱与孙秀兰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刘汉柱与她人之间婚姻关系有效。此案最后解决是维持孙秀兰和胡仁婚姻关系,金表、玉镯归刘冬梅所有,家具返还刘汉柱,在刘汉柱自然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刘光、刘枝继承,出卖房屋所得价款由孙秀兰、刘光、刘枝恰当返还给刘汉柱,刘汉柱死亡后由刘光、刘枝继承,孙秀兰对刘汉柱家具、出卖房屋所得价款没有继承权,由于她们之间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于1月份合伙开办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每人投资10万元,人们推举甲为酒店负责人,商定赚钱平分,
19、亏损共担。同年6月份,甲与其她三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伙。对于甲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9月份,乙和丙丁发生矛盾,乙也退出合伙,并带走了自己10万元投资及应分红利。当时乙与丙丁商定,甲10万元本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12月份结算后,丙丁二人散伙,并商定甲本金及红利,每人偿还 半。丙依约偿还了甲5元,而丁散伙后经营服装生意亏本,无偿还甲剩余本金及红利。思考问题1、对于甲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应当由谁负责偿还?2、如果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丙、丁二人能否向乙
20、追偿?3、如果乙在5月份为自己购买小轿车辆,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贷款13万元, 日后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伤,乙无归还贷款,银行将乙起诉到法院,规定乙归还欠款, 并且,向法院举证证明乙与甲丙丁有合伙生意,可以执行其在该合伙财产。与此同步,红绿蓝酒店债权人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也因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此两案皆由某法院同一名法官审理,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主张其对红绿蓝酒店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讼祈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照答案1 .对于甲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乙丙丁应当负责。甲退伙时,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此为针对甲退
21、伙商定,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应依当事人意志办理。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 对甲债务性质上为合伙对外债务,因而,应当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 .可以。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可以向其她合伙人追偿。虽然乙于甲退出后 3个月也退伙,但其并未分担此债务,因而,丙丁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10万元投资及 4000元红利,有规定乙承担其必要份额。3 .可以得到支持。当合伙组织有对外债务,合伙人也有个人债务时,应当采用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债权人立足于合伙财产,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
22、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案例分析因欺诈所为民事行为效案情简介10月6日,马泰在集市上购得赵宝山奶牛一头。当时,赵宝山谎称,该牛是在7月25日配种,已有近3个月没有发情,现已怀孕揣犊。马泰听信此言,当即以3000 元较高价格与赵宝山成交。但待其将牛牵回数日,发现该牛又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遂找到赵宝山,规定退牛还款,并补偿自己饲养奶牛草料费。赵宝山辨称,牛是你自己相中当面成交,不能翻悔,回绝退还价款。为此,马泰向本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思考问题1、本案双方买卖奶牛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民事行为?2、应当如何解决本案? ?参照答案分析本案,一方面要意识到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因欺诈所为民
23、事行为效立法差别。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是无效。合同法则采区别原则,除因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外,将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订立合同归入可变更、可撤销行为之列。考虑到本案发生在合同法颁布此前,以民法通则规定为准分析如下:本案原告以3000元较高价格购买被告奶牛行为属于因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是无效。所谓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状况或故意歪曲、掩盖真实状况,致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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