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cwoy.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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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大足区中医院医务科第一部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 概念第二部分 医院管理第三部分医疗质量与安全 第一部分 医疗卫生 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法律”?广义概念:指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狭义概念:在我国,指由以下机构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文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补充、修改由全国人
2、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什么是“法规”?指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如: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中医药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如:广西壮族自治
3、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修订)等。什么是“规章”?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同级和下级的地方政府规章;各部门
4、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国家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有哪些?国家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并公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并公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5、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01年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通过并公布,1987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主要有哪些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我国主要有哪些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
6、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
7、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发布并实施)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通过并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
8、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主要有哪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主要有哪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主要有哪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主要有哪些?医院工作制度(1982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医院工作人员职责(1982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全国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1月12日由卫生部发布)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1982年1月12日由卫生部发布)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卫生部发布)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
9、发布)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1994年9月5日卫医发【1994】27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96年9月20日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月5日卫医发1999第6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6月1日卫医发200018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0号发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2号发布)医疗
10、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30日卫生部令第4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年3月4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卫生部令第48号发布)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由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我国与医疗卫生有关的其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
11、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共有九章,一百五十六条,其中有多处条款对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作了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共一十二章,九十二条。其中第七章的五十四条至六十四条谈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第二部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全国医院的领导体制是怎样的?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领导。院长负
12、责全院行政、业务的领导工作。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分管相应的工作。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医院根据减少层次的原则实行院和科室两级领导制。院一级设置精干有力的办事机构。医院按照规模、任务、特长和技术发展情况,设立业务科室。行政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设置或撤销,须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第二章“领导体制”)医疗机构在开展执业活动中应遵循哪些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
13、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医疗机
14、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2439条。)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道德规范有哪些?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道德规范有哪些?(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三)文明礼貌
15、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医德医风办2010年9月27日发布)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执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
16、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享受哪些权利?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享受哪些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
17、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具有哪些行的规定,具有哪些行为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18、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有哪些?规定的传染病有哪些?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
19、: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第3条)法定传染病的法定传染病的“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以及报
20、告时限?以及报告时限?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
21、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34、35条)护士具有哪些义务?护士具有哪些义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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