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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第一讲第一讲相关相关职业资职业资格格证证 毕业后3年后自动转为助理工程师,评为助理工程师后四年评工程师。如果是搞施工就考建造师做到一定时间后可以考一个监理工程师.如果搞预结算那就考造价师或经济师.如果搞设计的话就考结构师或建筑师或岩土师.最后考一个监理工程师.当然能者多劳能多考就多考.监理师的要求年限最高所以最后再考。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预预算算员员:建筑建筑识图识图、房屋构造房屋构造、建筑工建筑工 程定程定额额与与 预预算算、建筑施工技建筑施工技术术 施工施工员员:建筑力学建筑力学
2、、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建筑建筑结结构构、建筑施工技建筑施工技术术 质检员质检员:质质量事故分析量事故分析、建筑施工技建筑施工技术术 材料材料员员: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施工技建筑施工技术术 安全安全员员:安全生安全生产产技技术术与管理技与管理技术术、建筑企建筑企 业经营业经营管理管理初级、中级、高级报报考条件考条件 1、初、初级级(1)本)本专业专业或相关或相关专业专业中中专专以上学以上学历历。(2)从事本)从事本职业职业工作工作 2 年以上。年以上。2、中、中级级(1)本)本专业专业或相关或相关专业专业大大专专以上学以上学历历。(2)连续连续从事本从事本职业职业工作工作 4 年以上。年以上。(
3、3)取得本)取得本职业职业初初级证书级证书,从事本,从事本职业职业工作工作 2 年年以上。以上。3、高、高级级 本本专业专业本科以上学本科以上学历历,并从事本,并从事本职业职业工作工作 5 年以年以上。上。二二级级建造建造师师考考试简试简介介 建造建造师师制度的法律依据制度的法律依据中中华华人民共和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建筑法第第14条条规规定:定:“从事建筑活从事建筑活动动的的专业专业技技术术人人员员,应应当依法取得相当依法取得相应应的的执业资执业资格格证书证书,并在,并在执业证书许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可的范围围内从事建筑活内从事建筑活动动。”2003年年2月月27日日国国务务院关于取消院关于取消第
4、二批行政第二批行政审审批批项项目和改目和改变变一批行政一批行政审审批批项项目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国发发20035号)号)规规定:定:“取消建筑施工企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业项目目经经理理资质资质核准,核准,由注册建造由注册建造师师代替代替,并,并设设立立过过渡期渡期”。课课 程程 介介 绍绍学习的难点:学习的难点:带有一定文科性质,教学内容抽象。带有一定文科性质,教学内容抽象。学科知识应用的综合性。学科知识应用的综合性。教学方法:教学方法:以常用法规的基本知识为主导;以工程项目实例应用为以常用法规的基本知识为主导;以工程项目实例应用为扩展。扩展。讲课内容的独立性,随时间推移,内容会
5、有所变化和调讲课内容的独立性,随时间推移,内容会有所变化和调整。整。教学要求:教学要求:掌握法律法规的名称实质和内容掌握法律法规的名称实质和内容 熟悉法律法规条款的主要内容熟悉法律法规条款的主要内容 学会常用法规的基本应用方法学会常用法规的基本应用方法“八靠”“了解靠讲解,掌握靠能力”“三分靠技术,七分靠管理”“单位靠资质,从业靠证书”“中标靠低标,盈利靠索赔”在学习中始终要把握一个中心、两条主线:在学习中始终要把握一个中心、两条主线:在学习中始终要把握一个中心、两条主线:在学习中始终要把握一个中心、两条主线:一、一个中心:一、一个中心:一、一个中心:一、一个中心:把握建筑法规的概念把握建筑法
6、规的概念把握建筑法规的概念把握建筑法规的概念二、两条主线:二、两条主线:二、两条主线:二、两条主线:1 1、一条以、一条以、一条以、一条以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2 2、一条以、一条以、一条以、一条以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模块一模块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建设法规基本知识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和作用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和作用 1 1、建设、建设法规法规 指有立法权的指有立法权的国家
7、机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制定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的法律规范总称。建建筑筑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建设设工程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摘自摘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 经
8、济协作关系经济协作关系 相关的民事关系相关的民事关系 2 2、建筑法规的、建筑法规的作用作用 (1 1)规范指导规范指导建筑行为建筑行为 (2 2)保护合法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建筑行为 (3 3)处罚违法处罚违法建筑行为建筑行为二、建筑法二、建筑法 1 1、产生背景、产生背景 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黑合同黑合同”问题突出。问题突出。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目前在招投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目前在招投 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行贿受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行贿受
9、 贿、贪污腐败问题相当严重。贿、贪污腐败问题相当严重。2 2、建筑法建筑法法律法律公布与施行公布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主席令9191号令号令公布时间公布时间1997-11-11997-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务委员会第2828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自自1998-3-11998-3-1施行施行3 3、建筑法建筑法的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建筑法共分(建筑法共分8 8章,章,8585条)条)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第二二章章建筑许可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二节从业资格第第三三
10、章建筑工程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三节承包第第四四章建筑工程章建筑工程监理监理第第五五章建筑章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管理第第六六章建筑章建筑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管理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 4 4、建筑法建筑法的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 (1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 3)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4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广义广义建筑法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指调整建筑活动
11、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狭义建筑法建筑法5 5、建筑法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1 1)时间时间效力:效力:19981998年年3 3月月1 1日日(2 2)空间空间效力: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 3)对)对人人的效力:的效力: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机关。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机关。6 6、建筑法建筑法的调整对象的调整对象 (1 1)建筑法建筑法上的建筑活动上的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12、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安装活动。建筑法第二条 (2 2)建设活动与建筑活动的区别:)建设活动与建筑活动的区别:1)建设活动:是从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开始,直到项目竣工使用,发挥效益的过程。2)建筑活动:包括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的建造安装过程,是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建筑法建筑法中所称的中所称的“建筑活动建筑活动”不是建设活动,不包不是建设活动,不包括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只包括建设活动的一部分,括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只包括建设活动的一部分,即建造与即建造与安装活动。安装活动。7 7、建建建建筑筑筑筑法法法法确确确确立立立立的的的的基基基基本本本本制制制制度度度度建建 筑筑 许许 可可 制制 度度建筑工
13、程发包与承包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制度建建 筑筑 工工 程程 监监 理理 制制 度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建 筑筑 工工 程程 施施 工工 许许 可可 条条 件件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人员的资格审查从事建筑活动人员的资格审查 制度制度安安 全全 生生 产产 责责 任任 制制 度度安安 全全 技技 术术 措措 施施 制制 度度安安 全全 教教 育育 制制 度度安安 全全 检检 查查 制制 度度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伤伤 亡亡 事事 故故 报报
14、告告 制制 度度企企 业业 质质 量量 体体 系系 认认 证证 制制 度度企企 业业 质质 量量 责责 任任 制制 度度建建 筑筑 工工 程程 竣竣 工工 验验 收收 制制 度度建建 筑筑 质质 量量 保保 修修 制制 度度三、建设法律体系三、建设法律体系 是指将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是指将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制度衔接起来,形成一个制度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结构。(一)(一)我国的建筑法律体系我国的建筑法律体系 是是以以建筑法建筑法为龙
15、头为龙头,以建筑行政法规、建,以建筑行政法规、建筑行政规章为主体,以地方建筑法规、规章为补充筑行政规章为主体,以地方建筑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有机整体。的有机整体。(二)我国建设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表现形式(二)我国建设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表现形式宪宪宪宪法法法法法法法法律律律律行行行行政政政政法法法法规规规规部部部部门门门门规规规规章章章章地地地地方方方方性性性性法法法法规规规规地地地地方方方方政政政政府府府府规规规规章章章章技技技技术术术术法法法法规规规规国国国国际际际际公公公公约约约约惯惯惯惯例例例例全全全全国国国国人人人人大大大大全全全全国国国国人人人人大大大大及及及及其其其其常常常常委委委委
16、会会会会国国国国务务务务院院院院国国国国务务务务院院院院各各各各部部部部门门门门如如如如建建建建设设设设部部部部各各各各地地地地人人人人大大大大及及及及其其其其常常常常委委委委会会会会地地地地方方方方各各各各级级级级人人人人民民民民政政政政府府府府国国国国家家家家制制制制定定定定或或或或认认认认可可可可F FI ID DI IC C合合合合同同同同条条条条件件件件(三)建设法规的适用效力(三)建设法规的适用效力宪宪宪宪法法法法法法法法律律律律行行行行政政政政法法法法规规规规技技技技术术术术法法法法规规规规部部部部门门门门规规规规章章章章地地地地方方方方性性性性法法法法规规规规地地地地方方方方政
17、政政政府府府府规规规规章章章章 全全全全国国国国有有有有效效效效全全全全国国国国有有有有效效效效全全全全国国国国有有有有效效效效全全全全国国国国有有有有效效效效本本本本部部部部门门门门有有有有效效效效本本本本行行行行政政政政区区区区有有有有效效效效本本本本行行行行政政政政区区区区有有有有效效效效约束水平、约束作用由低到高约束水平、约束作用由低到高约束水平、约束作用由低到高约束水平、约束作用由低到高法律地位、约束范围由高法律地位、约束范围由高法律地位、约束范围由高法律地位、约束范围由高到低到低到低到低建设法律建设法律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1984.11.11984.11.1计量法计量法 19
18、86.7.11986.7.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1987.1.11987.1.1标准化法标准化法 1989.4.11989.4.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1989.12.261989.12.26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 1993.5.11993.5.1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 1994.4.11994.4.1劳动法劳动法 1995.1.11995.1.1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 1995.1.11995.1.1仲裁法仲裁法 1995.10.11995.10.1保险法保险法 1995.10.11995.10.1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4.11996.4.1行政处罚法行政处
19、罚法 1996.10.11996.10.1电力法电力法 1996.10.11996.10.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 1997.1.11997.1.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1997.3.1公路法公路法 1998.1.11998.1.1防洪法防洪法 1998.1.11998.1.1建筑法建筑法 1998.3.11998.3.1价格法价格法 1998.5.11998.5.1消防法消防法 1998.9.11998.9.1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1999.1.11999.1.1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 1999.10.11999.10.1合同法合同法 1999.1.1.11999
20、.1.1.1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 2000.1.12000.1.1水法水法 2002.10.12002.10.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2002.11.12002.11.1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9.12003.9.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12003.10.1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 2004.7.12004.7.1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2008.1.12008.1.1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条例 1982.2.131982.2.1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1.61984.1.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
21、护规定 1988.9.11988.9.1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4.61990.4.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5.11991.5.1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1992.8.11992.8.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10.301996.10.3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1998.11.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1.302000.1.3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9.252000.9.25国务院关于
22、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4.212001.4.21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 2003.6.12003.6.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72004.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2.12004.2.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4.3.12004.3.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7.252004.7.25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12.12006.12.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
23、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公园管理条例公园管理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工程
24、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建设部门法规建设部门法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89.12.11989.12.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991.7.91991.7.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2.1.11992.1.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12.301992.12.30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2.12.301992.12
25、.30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1994.12.11994.12.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性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性规定 1999.2.31999.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12.11999.12.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0.4.72000.4.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5.12000.5.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8.252000.8
26、.2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6.12001.6.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7.1(19952001.7.1(1995版废止版废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1.7.52001.7.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01.12.12001.1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5.12003.5.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
27、04.7.52004.7.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28、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主要建筑法规我国现行的主要建筑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1986.4.12公布、公布、1987.1.11987.1.1执行;执行;(2)(2)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1997.11.1通过,于通过,于1998.3.11998.3.1起施行;起施行;(3)(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1999.3.15通过,于通过,于1999.10.11999.10.1起施行;起施行;(4)(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1999.8.301999.8.30通过,于通过,于2000.1.12000.1.1起施行;起施行;(5)(5)其他相关法律: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中华 人民共
30、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担保法担保法、保险法保险法,环境噪音污环境噪音污 染防治法染防治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等;等;(6)(6)其他相关法规:其他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2000.1.30(国务院国务院279279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2002.6.29通过,于通过,于2002.11.12002.11.1起施行。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122003.11.12通过,于通过,于2004.2.12004.2.1起施行
31、。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各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0.4.7(2000.4.7(建设部建设部7878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办法1997.11.3(1997.11.3(国家工商局国家工商局8080令令)等;等;(7)(7)建设工程各类技术方面的建设工程各类技术方面的规范规范、规程规程、规定规定。四、建设法律关系四、建设法律关系 1 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 2、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 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
32、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构成三要素 1 1、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 2、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客体: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共同指向的事物。向的事物。3 3、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内容内容:是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是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
33、有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1 1、主体主体 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1 1)一切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一切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主体 具体指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自然具体指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 2)依法负有建筑监督管理职能的)依法负有建筑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政府机关 指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主管部门。指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主管部门。(1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2 2个个)1 1)国家)国家权利权利机关:机关:其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算
34、,制定建筑法其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算,制定建筑法律,监管建筑法律的执行律,监管建筑法律的执行人人民代表大会民代表大会 2 2)行政行政机关机关 国家建设主管机关国家建设主管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建设其他建设业务主管机关:国家建设其他建设业务主管机关:交通部、航空、铁 道、水利、电信机关。国家建设监督机关:国家建设监督机关:财政部、审计局、统计部、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监督、保护建筑法律关系。国家计划机关。国家计划机关。(2 2)社会企业组织()社会企业组织(7 7个)个)1 1)建设单位(业主、发包方,工程建设投资的支配者、策)建设单位(业主
35、、发包方,工程建设投资的支配者、策 划者、组织者、监督者等)划者、组织者、监督者等)企业单位:厂矿,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 国家机关单位:法院等 2 2):办理贷款、拨款,办理建筑活动收支、结算办理贷款、拨款,办理建筑活动收支、结算 3 3)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1 1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 2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 3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建筑设计单位;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城乡建设勘察单位:4 4)施工企业)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A A建筑企业:建筑企业:B B设备安装企业:设备
36、安装企业:C C机械施工企业:机械施工企业: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市政工程建设施工企业 建筑装饰施工企业:建筑装饰施工企业:5 5)监理企业)监理企业 6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7 7)建筑材料设备销售企业)建筑材料设备销售企业(3 3)公民个人)公民个人 2、客体客体 指主体享有权利(职权)、承担的义务(职责)指主体享有权利(职权)、承担的义务(职责)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分类:分类:1 1、表现为财的客体。、表现为财的客体。2 2、表现为物的客体。、表现为物的客体。3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表现为行为的客体。4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
37、体。3 3、内容:内容:建设权利、建设义务的具体表现建设权利、建设义务的具体表现 (1 1)在)在平等平等双方形成的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双方形成的建筑法律关系中的内容 是权利义务;是权利义务;(2 2)在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人是职权职责;中,管理人是职权职责;管理相对人是权利义务。管理相对人是权利义务。案案 例:例: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2020层的办公楼。合层的办公楼。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4
38、-82006-4-8,竣工日期为,竣工日期为2007-8-82007-8-8。每月。每月26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问本案例的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是什么问本案例的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是什么?案案 例:例:1 1、主体: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主体:建筑公司、开发公司2 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客体:办公楼、工程款3 3、内容:、内容:(1 1)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并拿到工程进度款;交合格工程,并拿到工程进度款;(2 2)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
39、程进度)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拿到合格的办公楼。款,并拿到合格的办公楼。(二)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具体形成、变化、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具体形成、变化、消灭,就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形成、变化和消灭。消灭,就是建筑法律关系的形成、变化和消灭。1 1、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利和义务关系。项目一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建设法规基本知识 2 2、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
40、生变化。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1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 1 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数目发生变化。2 2)主体的改变。)主体的改变。(2 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 1 1)客体范围的变更。)客体范围的变更。2 2)客体性质的变更。)客体性质的变更。3 3、内容变更、内容变更 1 1)权利(义务)增加。)权利(义务)增加。2 2)权利(义务)减少。)权利(义务)减少。项目一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建设法规基本知识3 3、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1 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 指某类建筑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指某类建筑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
41、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2 2)协议终止)协议终止 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筑法律关系规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筑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或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范的权利或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1 1)即时协商。)即时协商。2 2)约定终止条件。)约定终止条件。(3 3)违约终止)违约终止 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建筑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类建筑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应用案例应用案例 甲房地产公司和乙施
42、工企业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乙企业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终于如期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甲公司随即也按约支付了工程款。请问,这种合同法律关系的终止属于哪一种终止?(三)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三)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原因 建筑法律事实建筑法律事实 1 1、概念、概念 是建筑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是建筑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可成为建筑法律事实,只有当建筑法规把某(不是任何事实都可成为建筑法律事实,只有当建筑法规把某种客观情况同一定的法律后
43、果联系起来时,这种事实才被认种客观情况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建筑法律事实)为是建筑法律事实)2 2、类型、类型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1 1)事件)事件 (2 2)行为)行为 1 1)合法行为)合法行为 2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3 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4 4)立法行为)立法行为 5 5)司法行为)司法行为(四)建筑法规、建筑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四)建筑法规、建筑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三者相互关系三者相互关系 建筑法律建筑法律规范规范 规定规定 前提前提 原因原因 建筑法律建筑法律事实事实 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关系关系1 1、建筑法律规范规定的建筑法律事实出现,才能引起建筑、建筑法律规范规定的建筑法律事实出现,才能引起建筑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消灭。产生、变更、消灭。2 2、只有建筑法律规范的存在,才有建筑法律关系的存在,、只有建筑法律规范的存在,才有建筑法律关系的存在,建筑法律关建筑法律关 系的具体存在必须还有法律事实的存在。系的具体存在必须还有法律事实的存在。3 3、建筑法律规范的实施,直接通过具体建筑法律关系的贯、建筑法律规范的实施,直接通过具体建筑法律关系的贯彻来实现。彻来实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