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采购法律制度概述crui.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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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三项目三物流采购法律制度物流采购法律制度1物流物流采购采购法律制度概述法律制度概述(略)(略)在传统思维里,采购就是拿钱买东西,目的就是以最少的钱买到最好的商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竞争的日益激烈,采购已由单纯的商品买卖发展成为一种职能,一种可以为企业节省成本、增加利润、获取服务的资源。总体而言,采购已由战术地位提高到战略地位。v采购法律制度v1.合同法v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v2.招标投标法v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3.政府采购法v政府采购,是
2、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v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v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大会在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采购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v(一)买卖合同关系v最主要的法律关系v(二)承揽合同关系v(三)租赁关系2买卖合同法律制度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
3、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交付货物并转移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交付货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是出卖人,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所有权的一方是出卖人,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所有权的一方是买受人。所有权的一方是买受人。买卖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买卖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也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的有名合同,也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双方当
4、事人的义务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方式和时间完成交付。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1)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交付时间交付时间,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则确定:债务人(义务主体)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权利主体)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前已被买方实际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即为给付时间。也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
5、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例如,甲出租给乙一部照相机,乙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买下照相机的念头,经与甲协商,甲同意出卖。尽管甲把照相机交给乙的行为是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前做出的,但那与买卖合同无关。因此,该行为也就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行为。但又不应要求乙先将照相机先返还给甲,甲再依照买卖合同把它交付给乙。需要办理特别手续的,办完法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批准、登记等。卖方送货的,卖方将标的物运到预订地点,由买方验收后,视为交付。买方自己提货的,卖方通知的提货时间即为交付时间,但卖方通知的时间应给买方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卖方代为邮寄或托运的,卖方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视为交付
6、。(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v问题问题: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是货交第一承运: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是货交第一承运人为交付吗?人为交付吗?v解答解答: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2条标的物毁损、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第145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一
7、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v第第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
8、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对于对于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5条的规定,不能认为买卖合条的规定,不能认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一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同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一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因为适用本条或者说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险转移。因为适用本条或者说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的前提是转移的前提是“当事人没
9、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明确”,如果有约定且明确,则不应当适用本条。,如果有约定且明确,则不应当适用本条。交付地点交付地点,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确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卖方送货
10、的,卖方将标的物运到预订地点,由买方验收后,视为交付。卖方代为邮寄或托运的,卖方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视为交付。买方自己提货的,卖方通知的提货时间即为交付时间,但卖方通知的时间应给买方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2、交付标的物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拟制交付)v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v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案情案情】2008年9月8日,原告林长农与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签订书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林长农向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购买神钢液压挖掘机(
11、标配原装进口整机)一台,型号为SKLC205-8,价格为l25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当日,原告林长农即向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2008年9月19日,原告林长农又按合同支付首期付款422375元,共计支付472375元。2008年9月19日,原告林长农收到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的SKLC205-8神钢液压挖掘机一台,当日,原告林长农认为该挖掘机手续不全,即提出需要该挖掘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产品合格证书原件,2008年10月初,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将该挖掘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及中
12、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传真给原告,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在该两证书复印件上均注明:“此证明书原件在上海”,并加盖被告印章。原告认为该传真不能代替原装机的资料原件,遂拒绝继续支付购机款,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因此通过GPS系统既卫星定位监控功能,从2008年11月20日始停止原告林长农所购挖掘机正常功能,原告因此提起诉讼。本案经法院至上海市调查取证,查明了原告林长农向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所购买神钢液压挖掘机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是与其它17台不同型号挖掘机共同报关,报关单为l8台挖掘机共有一份,报关单原件仅上海海关备案及报关单位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而
13、该挖掘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也是与其他l7台挖掘机共有一本,检验证书原件由上海海关备案及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案原告林长农在向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购买神钢液压挖掘机后,要求被告提供该挖掘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产品合格证书原件,但事实上该挖掘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因与其他l7台挖掘机共有一本证书,且该两证原件均由18台挖掘机的总经销商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原告林长农所购买的SKLC205-8神钢液压挖掘机不具有单独的证件。因此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事实上不能向原告林长农提供证书原
14、件,但被告能向原告林长农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尽到力所能及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原告林长农要求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提供挖掘机的产品合格证书原件,根据原告林长农与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签订的购买挖掘机的书面销售合同的约定,在原告林长农未按照欠条的约定付清欠款以及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前,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属于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
15、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规定,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因此未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原件给原告林长农,但也提供了产品合格证书的复印件给原告林长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v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v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
16、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3、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P49v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因标的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v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v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卖方应该完成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而对于不动产而言,卖方应当协助买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的产权证明交付给买方。v动产适用交付主义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v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
17、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v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v4、瑕疵担保义务v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同时,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权利完整无缺并且有依通常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v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
18、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v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标和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v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
19、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v对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责任担保案例权利瑕疵责任担保案例 1998年年11月月20日,被告某水疗中心从原告某家具公日,被告某水疗中心从原告某家具公司处购买家具,总金额为司处购买家具,总金额为56万元,原告交货后,被告给付万元,原告交货后,被告给付部分货款,余欠部分货款,余欠10万元,万元,1999年年10月月25日,双方就欠款日,双方就欠款10万元,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被告某万元,经协商签订了一份
20、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被告某水疗中心一次性向原告某家具公司支付家具款水疗中心一次性向原告某家具公司支付家具款10万元,其万元,其中有中有7万元以实物作价形式支付,即以一台切诺基万元以实物作价形式支付,即以一台切诺基213型汽型汽车抵家具款车抵家具款7万元整,另万元整,另3万元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从协万元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汽车归原告所有,一切有关汽车的事宜均议签订之日起,汽车归原告所有,一切有关汽车的事宜均由原告负责,被告某水疗中心将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由原告负责,被告某水疗中心将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并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
21、。并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水疗中心保证汽车手续齐全,如有违约,对方损失由一方补疗中心保证汽车手续齐全,如有违约,对方损失由一方补偿,补偿不少于偿,补偿不少于1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某水疗中心将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某水疗中心将他人卖给自己的汽车交付给原告某家具公司,原告同被告他人卖给自己的汽车交付给原告某家具公司,原告同被告在汽车交易市场办理了汽车交易手续等,发生费用一万余在汽车交易市场办理了汽车交易手续等,发生费用一万余元。元。后原告持车辆档案等手续开车前往其住所地公安局后原告持车辆档案等手续开车前往其住所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所根据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
22、所根据机动车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注册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对过户、转籍登记车辆进行的规定,对过户、转籍登记车辆进行检索信息查询比对时,发现该车与网上被盗车辆信息相符,检索信息查询比对时,发现该车与网上被盗车辆信息相符,并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车辆的架子号有明显改动痕迹,并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车辆的架子号有明显改动痕迹,当日将车辆扣押,并移交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后在侦察当日将车辆扣押,并移交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后在侦察无果的情况下,准许取回被扣押车辆,原告司机到公安局无果的情况下,准许取回被扣押车辆,原告司机到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取车,并为该队出具了收到刑事警察支队取车,并为该队出具了收到213
23、车一台的收车一台的收条,然后,原告司机到被扣押汽车存放地点汽车维修厂条,然后,原告司机到被扣押汽车存放地点汽车维修厂(刑事警察支队存放此处的)取车,该厂告知被扣押车辆(刑事警察支队存放此处的)取车,该厂告知被扣押车辆已转至异地仓库存放和不能开动,原告司机未取回也未见已转至异地仓库存放和不能开动,原告司机未取回也未见到被扣押车辆,该汽车一直存放在汽车维修厂。案件在审到被扣押车辆,该汽车一直存放在汽车维修厂。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持车辆档案再一次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期间,原告持车辆档案再一次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该车过户手续而被拒绝。理该车过户手续而被拒绝。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协议赔偿原告原告认
24、为,被告应按协议赔偿原告10万元。万元。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以车顶债的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以车顶债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在办理车籍手续时,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在办理车籍手续时,只是因公安机关怀疑是盗抢车辆予以扣留,只是因公安机关怀疑是盗抢车辆予以扣留,后刑警队也未破案,并已通知原告单位取后刑警队也未破案,并已通知原告单位取车,说明此车并非被盗车辆。车,说明此车并非被盗车辆。买卖合同签署后,被告某水疗中心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原告履行交付汽车及其有关单证,并保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汽车登记过户,使原告取得权利证书,转移汽车的所有权,但,被告水疗中心却将有争议的汽车交付给原告
25、,致使原告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故被告某水疗中心交付的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履行合同的义务既不符合协议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后虽经刑侦部门侦察,因客观原因侦察无果而同意原告取回被扣押车辆,但,原告至今仍被车辆管理机关拒绝办理车辆产权转移登记,并将档案予以施封,要求将车辆档案退回原车辆管理机关,至此,由于被告水疗中心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汽车的所有权转移,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原告对此并无过错,且汽车的所有权未转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水疗中心负担。被告某水疗中心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额外经济损失一万元,对被告某水疗中心称自己没有违约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按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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