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破产法律制度zls.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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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教学内容及重点o阐明破产的概念及其特征,破产法的概念及其特征,破产制度的意义,破产法调整的范围;o概述我国破产立法的背景与制度创新;o掌握破产原因;o理解破产案件的程序,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等,掌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o掌握破产实体法:否认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等一、破产及破产法概述o(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o1、概念o“破产”一词,源于拉丁语“Falletux”,即“失败”的意思。在现代破产法上,“破产”一词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拮据,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状态;二是指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程序
2、和制度。同时,在现代破产法上,“破产”已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以通过重整及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续)o2、特征:o(1)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o(2)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集中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债权人最终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o(3)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o1、破产法的概念o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是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
3、称。o2、特征;o破产法是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o破产法既是民商特别法又是企业法(三)破产法的意义o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平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o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是通过破产淘汰落后;二是通过破产程序及制度,使企业能够获得复苏机会,并重新发展。而对于商自然人来说,破产制度还为他们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o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能够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市场资源能有效的、合理地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尽量减少因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消
4、极影响,合理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就业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四)我国的企业破产立法情况o1、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发展及新法立法背景o“父债子还”,大清破产律(1906),1986年沈阳防爆器材厂,1986年12月,企业破产法(草案)获得通过。o在2007年新的破产法出台以前没有统一的破产法,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自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非国有的法人企业的破产还债,不包括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5、3)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2007年破产法及创新点o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共12章136条,2007年6月1日施行。2007年破产法创新点o适用范围扩大适用范围扩大o引入管理人制度引入管理人制度o重视债权人自治重视债权人自治o引入重整制度引入重整制度o规制破产不当行为规制破产不当行为o强化破产责任强化破产责任o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o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o首提跨境破产问题首提跨境破产问题(五)破产原因o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存在的,当事人能够据此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
6、以启动破产程序,裁定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o国外对破产原因的规定o我国对破产原因采用的是概括主义立法方式。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o“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二、破产程序法o(一)破产申请o1、债权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提出申请(他杀)o2、债务人提出申请(自杀)o原法: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可以自行提出破产申请o新法:国有企业的破产将从“政策性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破产案件的管辖o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o一般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债务人住所地是指破产企业法人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o2、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o(1)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o(2)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o(二)破产案件的受理o1、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对于债务人及其他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10日o2、合议庭应于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后5日内送达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发布公告o3、指定管理人o4、向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o5、向破产企业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o6、
8、通知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o7、依法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o8、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管理人o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o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o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9、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o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债权人申报债权o债务人承担相应的义务o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o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o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o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三)债权人会议o1、债权申报o直接债权人o连带债权人o债务人的保证人
10、或其他连带债权人o受托人o票据的付款人o注:关于职工债权依法不必申报(三)债权人会议(续)o2、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o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关于其性质,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主要有临时集会说和团体机关说。o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债权人组成,但不包括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其成员依是否享有表决权可分为两类:一是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三)债权人会议(续)o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o(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11、;(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o(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4、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o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人数过半;二是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过半或23。5、债权人委员会o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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