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zmh.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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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隋代的法律制度隋代的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唐代立法概况第三节第三节 唐代主要刑事法律制度唐代主要刑事法律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唐代主要民事法律制度唐代主要民事法律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唐代司法诉讼制度唐代司法诉讼制度第六节第六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581年-618年隋 朝 唐(618年-907年)第一节 隋代的法律制度一、隋朝的立法概况隋文帝开皇律隋炀帝大业律二、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二、开皇律、大业律与隋代法制的进步(一)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 北齐律:名例、卫禁、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
2、、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五刑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曹魏:死、髡、完、作、笞 北齐:死、流、徒、鞭、杖隋朝:笞、杖、徒、流、死隋朝:笞、杖、徒、流、死 开皇律所定五刑死刑:绞、斩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
3、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隋书刑法志(四)重定“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官当 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以官当)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宽简“务在宽简,取便于时”法须稳定“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法贵公平“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德刑并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唐律立法概况(一)武德开篇(一)武德开篇 武德四年颁武德律(二)贞观定律(二)贞观定律 贞观十一年颁贞观律(三)永徽注疏(三)永徽注疏 永
4、徽四年颁永徽律疏(四)开元刊定(四)开元刊定 开元二十五年颁开元律疏 三、唐代的其它法律形式(一)令“令”,指皇帝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单行诏令,凡经整理删修编纂而定为国家长期行政制度就成为“令”。(二)格指皇帝以制敕断决罪案或处分特别公事,其决定经过删修整理编纂程序作为长久普遍规范,简称曰“格”(三)式指国家各级政权的办事规则及公文程式。(四)刑法统类 指将有关刑事的律令格式以及敕条,按照事类分类,以便官员们掌握和适用。四、唐六典 理、教、礼、政、刑、事唐六典是以周礼为体例,以国家机关与职官为纲目,以抄摘在行(现行)令式中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编制的规定为内容,以显示有唐一代制度盛况为目的的一部官修官
5、制典籍。钱大群 五、唐代法律的基本体系 广义的法律体系凡律所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唐六典 狭义的法律体系唐律总则:名例律唐律分则: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第三节 唐代主要刑事法律制度 一、官僚贵族刑法特权制度(一)八议制度 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此所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唐律疏议(二)上请 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
6、,上请。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罪名,别奏请。唐律疏议名例律(三)例减 例减的范围:一是七品以上官员 二是应“上请”之人的近亲属(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四)赎刑 赎刑的范围一是应该“八议”、“上请”、“官当”之人 二是九品以上官员 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五)官当 官员以官爵当徒刑时,若系私罪,五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二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一年徒刑;若系公罪,可以各加当一年,即五品以上官当三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当二年徒刑。二、技术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一)累犯加重处罚“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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