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zoi.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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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度(2)(2)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一个长期分裂、战乱、动荡的时代。在长达近四个世纪的历史过程中,仅西晋政权有过三十多年的短暂统一,其余绝大多数时间都处于分裂、割据、对峙之中。由于汉末豪强军阀势力的恶性膨胀及周边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内迁,秦汉时期缔造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迅速瓦解,先后建立起数十个割据政权。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范围,他们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了一些立法活动,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持续发展和逐步完善。受当时社会形势的影响,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
2、统一法典外,其他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其次,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第三,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承前启后性质,是秦汉法律制度向隋唐法律制度过渡的重要阶段。从立法思想到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到律典体例,法律内容到司法制度,这一时期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
3、化 1.蜀科 三国初期,社会形势还很不稳定,各国尚不具备制订新法的条件。同时,三国统治者都在争夺“汉室”正统地位,也不便于彻底废除汉律。所以,第一阶段基本属于沿用汉律。蜀汉政权建立初期,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五人就曾共同制定蜀科,作为国家基本大法。2.魏律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是新律是“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删约旧科,傍采汉律”而成,而成,但比汉代旧律有很大改革但比汉代旧律有很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具律”改为改为“刑名刑名”,置于律首;
4、,置于律首;其次,将其次,将“八议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新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克服了旧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严重缺陷;既大大扩充了正律的内容,使其更加丰富全面而又简明扼要,突出了律典作为国家基本大法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确当、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3.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
5、魏法律继续改革: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篇602条的格局。条的格局。(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3)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刑宽”、“禁简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张杜注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4.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北朝的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五代,以少数
6、民族政权立国中原,为了站稳脚跟、发展势力、巩固统治,他们都很重视法制建设,先后积极进行立法,频繁制定律典法令。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西魏-大统式东魏-麟趾格北周-大律5.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特点: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影响: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5.
7、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4)式是公文程式。二、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主要表现在法律儒家化进一步加强:即引礼入律、纳礼入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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