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新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课件3627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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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深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深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刘刘 铁铁 民民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号安全大厦 邮编:邮编:100012 电话:电话:010-84911447 手机:手机:13901365781 邮箱邮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主 要 内 容一、立法背景与概况一、立法背景与概况二、新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简介二、新安全生产法
2、修改要点简介三、强化法治基础三、强化法治基础 全面推进安全工作全面推进安全工作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一、立法背景与概况一、立法背景与概况(一)安全生产形势与挑战(一)安全生产形势与挑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天津瑞海国际天津瑞海国际812特大事故现场资料特大事故现场资料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5201051事故风险度事故风险度自然本能自然本能法治监督法治监督自我管理自我管理团队文化团队文化安全生产工作模
3、式历史演变过程图安全生产工作模式历史演变过程图(二)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二)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1.新时期安全生产法治工作需求新时期安全生产法治工作需求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2.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带来新的风险与挑战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带来新的风险与挑战1)超大城市和城市群新型风险日益突出)超大城市和城市群新型风险日益突出2)复杂地下管网系统和生命线系统更加脆弱)复杂地下管网系统和生命线系统更加脆弱3)不堪重负的交通运输系统)不堪重负的交通运输系统4)迅速增长的流动性人口)迅速增长的流动性人口
4、5)大型企业管理能力稀释和自理链条断裂)大型企业管理能力稀释和自理链条断裂6)重大事故灾难频发成为当前的最严峻挑战)重大事故灾难频发成为当前的最严峻挑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73.3.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已经进入重要拐点时期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已经进入重要拐点时期国外生产安全事故历史沿革国外生产安全事故历史沿革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系列论述同志对安全生产系列论述1.红线意识要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
5、定;红线意识要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2.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3.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 训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4.加快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加快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5.全面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6.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9二、新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简介二、新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简介(一)安
6、全生产法立法宗旨与方针的新发展(一)安全生产法立法宗旨与方针的新发展中国安全生产方针演变过程与启示中国安全生产方针演变过程与启示194919792005安全为了生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安全发展安全发展以人为本以人为本1952.31952.3全国劳动保护会议全国劳动保护会议1985.11985.1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体学习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0 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
7、应当以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监督的机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1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地位(第三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地位(第三条)2.委托服务后的主体责任(第十三条)委托服务后的主体责任(第十三条)3.建立安
8、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十九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十九条)4.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第三十一条)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第三十一条)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十八条)6.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第二十四条)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第二十四条)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四条)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四条)8.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二十五条)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二十五条)9.加强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第八十条)加强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第八十条)(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
9、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210.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第十八条)q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全面负责。q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投入的的有效有
10、效实施;实施;督督促促、检检查查本本单单位位的的安安全全生生产产工工作作,及及时时消消除除生生产产安安全全事事故故隐患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及时、如实报告报告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31)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记录3)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除事故隐患6)
11、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规行为7)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14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5(三)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责与执行力1.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第八条)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第九条、第六十二条)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和行政执法纠正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排除事故隐患、终止现场生产活动查封或扣押违法生产设施、设备、器材和场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
12、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63.增加乡镇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4.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办制度(第三十八条)5.增加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的规定(第六十七条)6.建立对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黑名单制度(第七十五条)7.按照分级分类监原则制定监督管理计划(第五十九条)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7(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更加明晰1.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2.加强对于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提高员工安全素质(第二十五条)3.工会组织依法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4.向员工
13、通报安全生产信息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8(五)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1.增加应急能力的规定(第七十六条)2.增加应急预案的规定(第七十七条)3.增加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的规定(第八十条)4.完善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第八十二条)5.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第八十三条)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9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0(六)(六)严肃法纪 强化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财产损失)(
14、财产损失)行政责任(违法、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行政责任(违法、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刑事责任(违法、已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刑事责任(违法、已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刑律)刑律)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11.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进行严惩,增加经济处罚。30%-80%年收入扣除。(第九十二条)2.刑法或撤职后五年内不得任任何企业负责人。重特大事故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3.加大对事故单位的经济赔偿处罚力度。20万-2千万罚款。(第一百零九条)4.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罚款额度提高2-5倍。(第九十五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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