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制度cgol.ppt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cgol.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管理法律制度cgol.ppt(5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6.1 概述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3 建设用地6.5 土地管理法制度案例6.4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第 6 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Click to add Title 6.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Click to add Title 6.1.2 土地所有权 6.1.3 土地使用权6.1 概述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土地是地球陆地表层,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活动场所。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根据根据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1)土地 2)土地特征(1 1)地理位置的固定性)地理位置的固
2、定性(2 2)土地利用的不可替代性、耐久性)土地利用的不可替代性、耐久性(3 3)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面积的有限性6.1 概述6.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 土地管理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土地管理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土地管理法是指狭义的土地管理法是指19861986年年6 6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16次会议通过的,次会议通过的,19881988年年12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 5次会议次会议和和19981998年年
3、8 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 4次会议以及次会议以及20042004年年8 8月十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11次会议修正的次会议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3)土地管理法6.1 概述6.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 广义的土地管理法除广义的土地管理法除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外,还包括外,还包括19921992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41994年颁布年颁布的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51995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土地监察暂行土地监察暂行规定规定、19951995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4、暂行办法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1995年颁布的年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61996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71997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9981998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以及与土地,以及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6.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6.1 概述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
5、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分属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分属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特征有:所有。其特征有: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固性。权属的稳固性。内容的可分离性。内容的可分离性。1)土地所有权的概念6.1.2 土地所有权6.1 概述 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指国家代表全国人民对土地依法占有、使指国家代表全国人民对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6、其他任何单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2)国家土地所有权6.1.2 土地所有权6.1 概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第二条,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1)1)城市市区的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2)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3)3)依据依据森林法森林法、草原法草原法、渔业法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不等相关规定,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土地
7、;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以及其他土地;4)4)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5)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的土地;6)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国家土地所有权6.1.2 土地所有权6.1 概述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其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行
8、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享有集体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农民集体,分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农民集体,分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8 8条第条第2 2款规定,农民享有所有权土地款规定,农民享有所有权土地范围:范围:(1 1)除国有土地以外的全部土地;)除国有土地以外的全部土地;(2 2)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3 3)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等。6.1.2 土地所有权6.1 概
9、述4)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和确认(1 1)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2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3 3)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是)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争议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4 4)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将)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将其变为国有,但必需依法给予补偿。其变
10、为国有,但必需依法给予补偿。6.1.2 土地所有权6.1 概述1)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使用、一定收益和在限定范围内进行处分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利用、出租、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利用、出租、转让、抵押等权利。转让、抵押等权利。特征有:特征有:派生性。派生性。独立性。独立性。6.1.3 土地使用权6.1 概述(1 1)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土地使用者可以通过国家依法出让(有偿)、划拨出让(有偿)、划拨、或、或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通过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继承、获取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权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2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依法通过承包、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30年。若要承包给本集体经济成员以外年。若要承包给本集体经济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的,须经村民会议的单位或个人经
12、营的,须经村民会议2/32/3以上成员或以上成员或2/32/3以上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村民代表的同意。(3 3)农民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农民可依法取得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6.1 概述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6.1.3 土地使用权6.1.3 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和确认(1 1)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11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
13、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由国务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由国务院确定。院确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册,负责保护管理。6.1 概述n居住用地居住用地7070年年n工业用地工业用地5050年年n科教文卫体用地科教文卫体用地5050年年n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40年年n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综合或
14、者其他用地5050年年6.1.3 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Click to add Title 6.2.1 概述Click to add Title 6.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2.3 耕地保护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1 概述 2004 2004年年8 8月实施的月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第中第3 3条明确规定了条明确规定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基本国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15、的行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综合考虑社会、经是在一定区域内,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济发展需要,国土整治和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使用现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对土地的开发、利状及实际供给能力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用、治理和保护所编制出的一定期限内土地利用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地、
16、县、国家、省、地、县、乡五级,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五级,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15年。年。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综合考虑社会、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地方特色等因素。济和地方特色等因素。(1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2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3 3)土地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土地总体规划编制内容(4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5 5)土地利用
17、总体规划的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6.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土地总体规划内容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1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2 2)土地供需分析;)土地供需分析;(3 3)确定规划目标;)确定规划目标;(4 4)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5 5)编制规划供选方案;)编制规划供选方案;(6 6)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18、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2121条及条及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第8 8条规定,土地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具体规定有:必须严格执行。具体规定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省会城市、人口在省会城市、人口在10010
19、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2626
20、条规定: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途。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根据省级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3 耕地保护制度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 1)基本农田及保护制度)基本农田及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内期品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内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不得占用的耕地。分
22、一级和二级基本农田,一级基本农田为长期不得分一级和二级基本农田,一级基本农田为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二级基本农田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占用的耕地,二级基本农田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3 耕地保护制度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 2)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
23、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域内耕地的80%80%以上。以上。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3 耕地保护制度2)占用耕地的补偿制度 为了保护耕地,控制耕地总量的平衡。为了保护耕地,控制耕地总量的平衡。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第3
24、1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
25、计划,负责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负责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6.2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6.2.3 耕地保护制度3)土地的开发、整理、复垦(1 1)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2 2)鼓励土地整理)鼓励土地整理(3 3)土地的复垦)土地的复垦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可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土地管理 法律制度 cgol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