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bke.ppt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bke.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bke.pptx(8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关于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4日一、有关背景1、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n2002年底,民办学校有6.12万所,在校生达1115.97万人。其中,高教机构1202所,普通中学5362所,职业中学1085所,小学5122所,幼儿园4.84万所。不论在学校数还是在校生上都已远远超过了50年代的私立学校。n2003年全国民办学校共7万余所,在校生1416万人。其中幼儿园5.55万所,480.23万人;小学5676所,274.93万人;初中3651所,256.57万人;职业初中54所,2.28万人;普通高中2679所,141.37万人;中
2、等职业学校1377所,79.31万人;高等学校175所,81万人;其它高教机构1104所,100.40万人。培训机构10631个,393.81万人次。2、我市的民办教育事业成为新的增长点。、我市的民办教育事业成为新的增长点。近年来我市在全面巩固教育“两基”和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上,坚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力促民间热心教育人士继续捐资办学,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办学。一方面加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切实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市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据统计,2003年全市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数有350所,固定资产已经达到15亿元以上,在校生总数6.75万人,比上
3、年增加了1.19万人。其中,民办高校2.06万人,中等职业学校0.9万人,中学1.58万人,小学0.31万人,幼儿园0.9万人,其他教育机构1万人。3、面临新世纪泉州教育的全面振兴。、面临新世纪泉州教育的全面振兴。作为海峡西岸中部枢纽城市和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泉州正在建设学习型城市,而构筑全民终身教育体系的任务已经历史地落在我们身上。泉州教育如何也能够成为辐射全省教育的一个中心城市,无疑必须全面振兴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全面准确掌握一法一条例,对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新世纪初泉州教育事业,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是至关重要的。今后教育的振兴发展能否坚持两条腿走路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
4、方针;能否正确贯彻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办好让泉州人民满意的教育,让全省各地人们向往的教育事业,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无疑是必然的选择。泉州对此需要有共识。不仅从事民办教育的人要有共识,管理者要有共识,公办学校的校长教师也要有共识,还要千方百计让所有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士都有共识。4、面临依法促进和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双重任务。、面临依法促进和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双重任务。面对变化了的新形势,对当前和今后影响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我们一方面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决策的科学性还存在许多不足,另一面我们对法规的研究学习也很不够。特别是对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我们的认识跟不上、管理也
5、跟不上,民办学校自身也存在不少困惑与困难,办学体制改革中有许多亟待规范的问题。现在,既有需要依法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问题,也有依法继续推动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继续发展的问题。现在,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面临难得的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激烈竞争。今后15年我国单高等教育的需求,尚缺1300万个学位,高中则缺近3000万个学位。如果再考虑到人们生活小康之后对高质量教育和选择性教育的需求越普遍的趋势来看,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有极为广阔的前景。2002年教育发展情况(2020年预测)n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共有学校3
6、.28万所,在校学生2908.14万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42.8%(2020年为85%以上)。n 2002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2003所(普通高等学校1396所),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在校生1462.52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17%(2020年为32%以上)。n福建省和泉州市也面临同样的情况5、部长言论1n教育部部长周济在该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建立名牌民校消灭公校择校风,在义务教育阶段,要积极推进民办学校教育,以此解决公办学校在择校问题上引发的乱收费问题。他说,“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名校办民校是一种很好的思路和做法。”n周济说,在义务教育阶段已明确提出,公办学校不允许择校。当公办学校
7、很难满足每一个人的选择性要求时,就会出现择校。解决择校问题是与治理乱收费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很多人希望接受更好的教育,这时候就可以选择民办学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名校办民校可以把公办学校的优质资源和社会资本结合起来,可以变成义务教育阶段可供择校的民办学校。”n民办教育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公益性这样一个基本特性,不要指望在这里有很大的收益和利润。部长言论2n发展需要规范,规范促进发展。为推动民办教育进一步健康、持续发展,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中国民办教育加快了立法进程,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
8、系基本建立。n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促进民办教育的方针和原则。它规定了对民办学校的优惠与扶持政策,有利于提高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有利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它通过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引导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法自主办学。二、对条例的总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13条)n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n办学范围国家机构以外、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n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
9、组织或者个人n条例促进亮点一,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依法享受优惠政策,这使得“公”、“民”平等,表现出了历史的进步性。n条例促进亮点二,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立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放宽了市场准入机制。n使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出资人得到支持,而使那些以办学为名捞取非法利益的人难以得逞。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n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n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n民办学校的依法办学还必须包括遵循国家相关的教育法规n颁布本条例既是配套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需要,也是民办教育促进
10、法要求国务院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所在n本条例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必须具有一致性、规范性,同时对一些没有取得共识的问题留有余地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n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n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n已经依法成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依法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换发办学许可证三、修改学校章程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
11、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n订立章程是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n是学校的活动依据和自律文件(一)学校的名称、地址;n唯一性n特定性n排他性n合法性n不损害公共利益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n举办者的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n根据办学基本条件确定的招生规模n从学前到高校的选择其中的哪几个 层次n招生对象、学习学习年限、全日制、业余、函授、广电形式、网络学习等
12、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n资产包括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指明存续期间不得抽逃n来源除了出资还有收费、国家资助、接受捐赠等n对各类资产性质的确保关键在于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n关于理事会、董事会和理事长、董事长的产生n关于理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
13、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n任期和议事规则:36年;半数通过和多数通过决策、会议召开方式等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n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
14、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n 章程修改是决策机构的职权,必须记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不能随意修改,若有修改应报备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
15、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n不予批准的掌握依据,但是应当书面说明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n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n第
16、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会计法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及会计师的规定;n民办教育促进法十四条(学校章程)、二十条(关于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二十三条规定参照同类公办学校聘任校长但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n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集资办学的规定n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n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
17、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n不论公办民办都一样的四个基本要件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n与第十六条相
18、关的法规条文n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n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n与第十六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教师法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
19、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
20、院规定。n法规实践n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二)规定“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理由并不充足。民办学校不能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办学,规定是对的。但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公开募集资金实际上相当于联合举办,十六条的规定实际上排除了联合办学的一种类型。这种类型的民办学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很普遍,现在如何规范,难度很大。四、换证与登记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21、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n发证 公告 制定式样 分别印制n妥为保管 方便公示 不准收费 禁止伪造 不得买卖 统一备案n与第十七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行政许可法;n民办教育促进法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n第十一条(统一备案的规定)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
22、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学校章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n登记是取得法人资格的重要环节。n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民政部门登记n登记要求简便及时不收费n与第十八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n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5个工作日)n教育类
2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n与第十八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办学许可证(副本)。五、关于学校董事会与校长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n对举办者的规范要求n给举办者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n避免成为举办者的利益集团n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n与第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
24、n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n与第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根据宪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
25、自治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他们必须依法公正行使权利,不得代表任何的个人或者组织的私利,因此为避免利用公共权利为某所民办学校谋取利益,不得出任学校的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n与第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n与第十九条相关的法规条文n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 促进 实施 条例 bke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