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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修改后的安法,民本性和民生性更加明显,彰显了新法的社会法属性,新法的第一任务、基本方针和主要法律制度都体现了这些特性。报告内容一、修改的基本情况二、修改的必要性、总思路和过程三、新法的十大亮点四、对新法的总体把握一、修改的基本情况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
2、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新法条文数量变化章 名原法新法修改增加不变第一章总则15161015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3218410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910217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175210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11821第六章法律责任19251852第七章附则23012合计合计9797114114595917174040占比占比与原法相比较 60.8%60.8%17.5%17.5%41.2%41.2%新法的各章纵向比较二、修改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和过程(一)必要性1、
3、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2、安全生产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3、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总总 定定 位位安全 生产 工作 的极 端重 要性重大的政治问题现实的发展问题基本的民生问题重要的稳定问题总总 要要 求求安全生产工作急需进一步加强安全梦全面安全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持久安全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大量存在3、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总总书记重要指示书记重要指示 党中央 国务院 对安全 生产工 作提出 新要求1、一条红线2、一个责任体系3、三个必须4、三个监管一条红线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4、一个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v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之后,国家又在安全生产上提出了很多明确要求。v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在决定当中,我们国家安全生产提出分三步走的原则:逐步好转、稳定好转、根本好转。v2010年国家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v2011年国家又把安
5、全发展和科学发展紧密的联系起来,促进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将上述通知上升为法律,有利于执法。(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 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摆位”问题。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和政绩的关系安全和政绩的关系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安全是1,其它是01 000000安全和考核的关系短板效应一票否决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 业 不 消 灭 事 故事 故 就 消 灭 企 业应急救援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忧患意识 担当意识 戒惧之心命字在心严字
6、当头敢抓敢管常抓不懈全覆盖 零容忍 严执法 重实效不打招呼 不发通知 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 直插现场 直奔基层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血 的 教 训 决 不 能 再用 血 的 代 价 去 验 证一 厂 出 事 故,万 厂 受 教 育一 地 有 隐 患,全 国 受 警 示违法成本要高于守法成本(三)主要经过20112011年年 7 7月月2727日日国国务务院院第第 165165次次 常常务务会会议议明明确确要要求求加加快快修修改改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20112011年年 1212月月3131日日安安全全监监管管总总局局将将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修修正正 案案 草草 案案(送送审审稿稿)报报请请国国务
7、务院院审审议议20122012年年 6 6月月 4 4日日法法制制办办公公开开征征求求意意见见20132013年年 9 9月月2525日日,提提 请请国国务务院院常常务务会议审议会议审议20142014年年 1 1月月1515日日国国务务院院第第3636次次常常务务会会议议审审议议并并通通过过了了草草案案,1,1月月2424日日提提请人大审议请人大审议20142014年年 2 2月月2525日日至至2727日日全全国国人人大大常常委委会会第第一一次次审审议议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修修正正案案草案草案20142014年年 8 8月月2626日日第第十十二二届届全全国国人人大大常常委委会会十十次次会
8、会议议第第二二次次审审议议安安法法修修改改决决定定草草案案,31,31日日 下下 午午通过通过三、新法的十大亮点四、对新法的总体把握1 个宗旨1 个方针11 项基本制度30 项新规定(一)1个宗旨v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二)1个方针v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对新法的总体把握新安全生产法的转型转型转型1 1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转型转型2 2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转型转型3 3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综合治理宗旨治理手段1、宪 法 宪法、国旗法、选举法2、民商法 合同法、招投标法3、刑 法 刑法、有关惩治犯罪决定4、行政法 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法5、经济法 土地管理法、煤炭法6
9、、社会法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7、诉讼及非诉程序法 诉讼法、仲裁法新安全生产法的社会法属性新安全生产法的总要求1、首要任务: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2、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3、法律途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三)11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新法的总体把握8、安全生产规划制度9、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10、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1、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0、)制度(三)11项基本法律制度(新增4项)确立安全生产规划制度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确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立安全生产
11、诚信制度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对新法的总体把握(四)新安法四个方面30项新规定第一、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四项新规定 安法的1个宗旨、1个方针和安全生产规划制度,都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摆位。还有:1、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3条)2、政府健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第8条)3、明确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 门。(第62条)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地
12、位。(第 3 条)2、明确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 4 条)3、明确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9条)4、明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20条)5、提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第21条)6、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等纳入高危企业实施安全监管。(第21条等)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 责任落实的16项新规定 7、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 责及履职保障措施。(第22条)8、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措施。(第25条)9、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31条)10、明确加强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3、。(第34条)11、提高完善强制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的措施。(第35条)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 责任落实的16项新规定(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七项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 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
14、改措施。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 责任落实的16项新规定(续)12、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第38、43条)13、增加危险作业的种类,更多危险作业将要求专人实 施现场管理。(第40条)14、明确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定期检 查、督促整改。(第46条)15、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从业人员同等的安全生产 权利义务规定。(第58条)16、增加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第77、80条)1、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监 管职责。(第 8 条)2、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第 9 条)3、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第5
15、9条)4、完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第62条)第三、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加强基层执法 力量的8项新规定第三、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加强基层执法 力量的8项新规定(续)5、增加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的强制停产措施。(第67条)6、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第76、78、82条)7、增加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和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规定。(第84条)8、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赋予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部 门本法的行政处罚权。(第110条)还有前面讲的黑名单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中的对拒绝阻挠执法的行政处罚措施。第四、加大责任追究的3项新举措 1、堵塞漏洞,补充完善处罚规定。2、加大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加大对生产安全事
16、故处罚的力度。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2014.8.2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2014.8.218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司法措施吴基滔 中荣
17、公司董事长林伯昌 中荣公司总经理吴升宪 中荣公司经理陈艺 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黄惠林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陆冠峰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王 剑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丁玉东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等18人国务院严肃处理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35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u记过处分史和平 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周乃翔 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向明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u 记大过处分盛蕾 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徐美健 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18、华仁杰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u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管爱国 昆山市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u 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路军 昆山市市长、昆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张玉林 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市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党建兵 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张峻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等35人国务院严肃处理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例如: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的,一般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
19、收入80%的罚款。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惩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点治乱”问题。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21、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旧法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对拒绝阻挠监管执法的企业实行重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