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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008年12月25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三鹿集团破产问题。据通报,12月19日三鹿集团曾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目前,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通报称,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第1页/共48页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三鹿集团于9月12日全面停产。截止10月31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目前,三鹿集
2、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各种费用),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依据第2页/共4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受理该申请的裁定书已于2008年12月23日送达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页/共48页一、破产法的概念和作用(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清偿债务的和解协议,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3、的法律规范总称。第4页/共48页(二)破产法的作用1、有助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2、有助于贯彻执行厂长(经理)负责制。3、有助于加强企业民主管理。4、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第5页/共48页二、新旧破产法对比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适用范围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统一了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6页/共48页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适用于企业法人,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又包括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该条打破了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
4、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的做法,实现了企业法人在适用破产法律上的统一。第7页/共48页(2)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8页/共48页(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
5、,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第9页/共48页第二节: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为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1、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导致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第10页/共48页2、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旧破产法中非因经营管理不善,如其他原因(政策性亏损等)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宣告破产。第11页/共48页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第31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12页/共48页第三章:管理人 1.管理人的产生新破产法规定,由“破产管理人”取代旧破产法的“破产清算组”,负责在企业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中,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第13页/共48页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注意产生时间和产生方式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产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指定B.债权人会议选举C.债
7、权人会议聘请D.工商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第14页/共48页 答案A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第15页/共48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2.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
8、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第16页/共48页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确定。A.债仅人会议B.人民法院C.债权人委员会D.债权人会议主席第17页/共48页【答案】B()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以破产清算为核心,围绕破产的管理、处分、分配、清算而实施的所有法律行为。凡符合破产程序进行的目的,凡与作为破产财产的代表机构相关一切行为,均属于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具体有以下内容:)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18页/共4
9、8页)经人民法院的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19页/共48页(2)管理人的义务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的义务,是为了保证管理人任职上的连续性,促进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当然,有正当理由,经法院许可可以辞去职务。第20页/共48页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
10、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第21页/共48页(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第22
11、页/共48页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有()。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B.管理人的报酬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D.管理人或其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23页/共48页答案:C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A和B两项属于破产费用,C和D两项属于共益债务。第24页/共48页第七章 债 权 人 会 议 1.一般性规定(1)别除权人的表决权案例:甲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一幢楼房享有抵押权,担保亿元的债权。管理人经乙公司同意,将这幢楼房变卖,得款亿元,乙公司分得亿元,并承担了二分之一的变价费用,其余部分归入破产财产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12、。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可以就已设定担保的破产人的财产,不依破产程序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第25页/共48页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思考: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是否能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七)通过和解协议;(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26页/共48页思考题答案:可以。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
13、,下列事项中,不享有表决权的有()。A.通过和解协议B.通过重整计划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D.监督管理人第27页/共48页答案:AC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权担保物的变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对其不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第28页/共48页(2)职工是否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3)债权人会议职权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
14、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第29页/共48页 (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第30页/共48页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和 解
15、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31页/共48页 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2页/共4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年月日通过)六、(虚假破产罪)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
16、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33页/共48页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
17、34页/共48页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35页/共48页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
18、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第36页/共48页案例:公司对公司享有一笔未到期的债权在清偿期到来之前,公司得知公司准备申请破产,遂向公司赊销一批积压的库存产品一个月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公司主张以其对公司的货款请求权抵销权其欠公司的债务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提前以产品抵偿其未到期的债务问题:公司的抵销权主张能否成立?第37页/共48页分析:本案中B公司主张的抵销权不能成立。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
19、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得主张抵销。B公司已知A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且准备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故意对A公司欠债,企图在破产程序中用其债权抵销该债务,实际上是提前以产品抵偿其债权。故不得抵销。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与其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利益。例: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取得他人对甲公司的债权。乙可以用该债权与其欠甲公司的债务进行抵销。()第38页/共48页参考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抵销权。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
20、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39页/共48页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第40页/共48页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该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
21、生的债权。注意和破产费用、共益费用相区别第41页/共48页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是主要由债权人代表组成的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由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人数众多、分布广泛,难以或不可能对破产程序过程进行事无巨细的监督和参与,在债权人会议之外设置一个常设机构,专司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能,是专业的破产监督人。第42页/共48页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意义:第一、有助于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程序的彻底化。第二、有助于减少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和节省费用。第三、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
22、会议的自治职能的自然延伸。第四、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符合国际惯例。债权人委员会是可设机关。是否设置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第43页/共48页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44页/共48页中华人民
23、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第45页/共48页案例:某企业于2007年7月1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宣告破产。(1)破产企业债权和资产情况:债权额为1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存货、土地使用值总计800万元。(2)企业欠职工医药费20万元;应该支付的税款为50万元。经核定,实际债权人23个,金额1500万元,其中设置抵押的债权额为110万元(抵押物现值为100万元),普通债权额为1390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破产费用20万元,共益费用10万元。问:本案如何清偿?清偿率为多少?第46页/共48页答案:总财产:800+100=900担保债权:900-100=800先支付破产费用:800-20=780支付共益费用:780-10=770支付医药费:770-20=750支付税款:750-50=700按比例清偿:1500-100=1400700 1400=50%第47页/共48页感谢您的观看!第48页/共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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