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主体.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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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自然人(NaturalPerson)的国籍(一)国籍的概念(Nationality)Nationality:Membershipinanationwhichmeanstherelationshipbetweenacitizenofanationandthenationitself,customarilyinvolvingallegiancebythecitizenandtheprotectionbythestate.三个要点:(1)某一公民属于某国的法律资格;(2)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3)国家对公民的保护责任。第一节 自然人国籍与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第1页/共50页(二)国际私法上研究自
2、然人国籍的目的1、判断是否涉外的标志之一2、国籍是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3、关涉到身份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本国法)4、决定某一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第2页/共50页1、管辖权方面:民事诉讼法第41、42条第41条离婚:对因离婚提起的诉讼,如在国外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其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法院拒绝或者未提供司法救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第42条收养对因解除收养关系提起的诉讼,被收养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举例第3页/共50页2、法律适用方面:票据法第97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适用其本国法。”第4页/共50页(三)自然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1、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类型(1)积极冲突(positiveconflicts)(2)消极冲突(negativeconflicts)2、产生原因:各国关于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举例:(1)一对日本夫妇在美国境内生子(在英国籍船舶上,该传刚好行驶到美国领海)(2)一对美国夫妇在日本境内生子第5页/共50页3、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的解决:a.国际上的一般做法b.我国的做法:意见第182条“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消极冲突的解决:a.国际上的一般做法b.我国
4、的做法:意见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地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国际上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一般做法的图示:第6页/共50页内外冲突:内国国籍优先积极冲突后取得国籍优先的解决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外外冲突籍优先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国籍冲突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的解决当事人的住所地消极冲突当事人的居所(无住所时)的解决法院地(住所、居所不能确定)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一般原则第7页/共50页二、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一)住所的概念Domicile:apersonstrue,fixed,principalandpermanenthome,towhichthatper
5、sonintendstoreturnandremaineventhoughcurrentlyresidingelsewhere.住所(英美)的两要素:(1)客观上有居住的事实;(2)主观上有久住的意思。大陆法系国家的住所概念更强调一个人是否在某地建立了生活根据地或业务中心。第一节第8页/共50页一、英美法系关注住所胜于关注国籍。其住所的作用非常大,因此法律制度严格。表现在:(1)任何人必须有住所;(2)住所同时只能有一个;(3)一旦取得,不得随意变动;(4)选择住所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保证主观意思的真实)。对英国住所概念与种类的解释第9页/共50页二、英国对住所的分类:(1)原始住所(Domic
6、ileofOrigin):因出生取得,在未取得选择住所前始终存在。(2)选择住所(DomicileofChoice):基于具有行为能力人的选择,不问居住时间长短,注重久居的意思(3)法定住所(StatutoryDomicile):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取得,针对不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DependentPerson,即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失常的人,传统上还包括已婚妇女与军人),因此,又称依附住所(DomicileofDependency).第10页/共50页(二)住所与居所、惯常居所概念辨析1、住所(Domicile:solepermanenthome)2、居所(Residence:usual
7、lymeansbodilypresenceasaninhabitantinagivenplace.)3、惯常居所(HabitualResidence: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我国法律中出现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与惯常居所内涵基本一致。第11页/共50页(三)自然人住所冲突产生的原因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分类,及住所的取得、变更、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第12页/共50页(四)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国籍冲突的解决类似)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3、我国的规定:意见第183条:“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
8、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第13页/共50页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示意图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积极冲突自然人国籍对外国人:住所地或者与其有冲突的解决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消极冲突:定居国国籍住所地国籍自然人住所积极冲突: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冲突的解决联系的住所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第一节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与住所 规定的总结第14页/共50页一、法人(legalperson)国籍的确定(一)确定法人国籍标准上的不同学说1、设立地说(RegisterPlaceDoctrine)优:明确、稳定劣:以规避法律为目的2、住所地说(DomicileDoctrine)优:住所与法人管理与营业中
9、心联系密切劣:如何确定住所尚存争论/虚设住所现象第二节、法人国籍与住所的确定及 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第15页/共50页3、成员国籍说(MemberNationalityDoctrine)优:在敌对时期,可以确定公司主要资本来源劣:实践中无法操作;缺乏确定性4、准据法说(LawAppliedDoctrine)5、复合标准说(MixedStandardDoctrine)结论:国际上无统一标准,单一标准不符合发展趋势。第16页/共50页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HeadquarterDoctrine)理由:首脑机构所在地反映法人与某地的联系。缺点:与营业中心可能分离。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Business
10、CenterDoctrine)理由:营业中心与法人关系最密切,比较稳定。缺点:特殊行业无法确定营业中心。3、章程说(IncorporationDoctrine)优点:确定缺点:可能与管理中心和营业中心分离二、法人住所的确定标准第17页/共50页(一)法律规定(见下页)1、国籍确定:公司法192;民通意见1842、住所确定:民通39;公司法103、营业所冲突的解决:民通意见185(二)图示:国籍:设立地(注册登记地)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积极冲突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营业所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消极冲突以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三、我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营业所确定的立法规定第18页/共50页公司
11、法192:“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法10:“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民通39:“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第19页/共50页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第20页/共50页(一)概念:承认外国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并允许其在本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四、外国法人的认许制度 教材R
12、ecognition and Permission of Foreign Legal Person第21页/共50页(二)三种认许制度:1、特别认许制:登记、批准程序SpecialRecognitionSystem2、概括(相互)认可制:对某一外国的法人概括的予以认许MutualRecognitionSystem3、一般认可制:不问属于何国,一般加以认许GeneralRecognitionSystem第22页/共50页(三)我国的做法:1、1980年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本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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