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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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条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定。第1页/共51页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可能造成重大危
2、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2页/共51页 第四条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一)年满18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美尼尔氏症、-第3页/共51页 -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
3、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4页/共51页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第五条
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第5页/共51页 -取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则。第6页/共51页 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5、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7页/共51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
6、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证、复审工作。第8页/共51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
7、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9页/共51页 第八条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
8、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10页/共51页 第二章第二章 培训培训 第九条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持学历证明经-第11页/
9、共51页 -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第12页/共51页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
10、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第13页/共51页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14页/共51页 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特种作
11、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第15页/共51页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参
12、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第16页/共51页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60日内组织考试。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
13、允许补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 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17页/共51页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10个工作日内公个
14、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布考试成绩。第18页/共51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19页/共51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 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
15、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第20页/共51页 -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20个工
16、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21页/共51页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 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17、。第22页/共51页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第四章 复审复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 3年复审年复审1 1次。次。第23页/共51页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10年以上,严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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