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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与用人单位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业卫生的监督管理第一第一 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基本概念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基本概念1、什么叫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几类?职职业业病病危危害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什么叫职业病 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什么叫法定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是指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
2、定的职业病。2002年国家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重新颁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类115种。法定职业病要满足以下条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职业病的四个特点 1.病因明确,其病因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人为的,如果这些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以防止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2.所接触的危害因素(病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只有接触量超过一定限度,才能使人得职业病。3.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4.大
3、部分的职业病目前无特效药或治疗方法,早期发现,较易恢复,发现越晚,疗效越差。为什么会得职业病 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在劳动过程中有三个方面原因容易得职业病,一是用人单位设立或提供的(劳动)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产生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二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设置(使用)的作业方式不合理,不健康;三是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或行为,不懂得个人防护和自我健康保护。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的因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主要有:各类生产性粉尘;化学毒物:苯、铅、汞、CO、有机磷农药等;电离辐射:X射线、射线、射线、射线等;物理因素:高温与热辐射、噪
4、声、振动、高低气压等;生物因素:森林脑炎病毒、炭疽杆菌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存在形态气体:如CO、Hcl、cl2、SO2等;蒸气:如喷漆作业产生的苯、丙酮、醋酸酯类等蒸气;雾:如电镀作业产生的铬酸雾、酸洗时的H2So4雾等;烟:如铅熔炼时产生的铅烟,熔铜时的氧化锌等;粉尘:各种物质在机械粉碎、碾磨时均可产生粉尘。(上述的烟、雾、尘统称为气溶胶)放射线:、其他:如噪声、高温、电磁辐射等。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呼吸道:气体、蒸气、气溶胶(粉尘、烟、雾)等状态存在,如各种粉尘、CO、H2S等。与血/气分配系数、水溶性、分散度等有关皮肤: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有机磷,苯。与脂/水分
5、配系数、皮肤完整性、接触面积、温湿度等有关消化道:发生意外或因不注意卫生。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病的基本特征病因明确职业接触史剂量-反应关系现场监测发病率很少个别发病一般无特效疗法重度病人恢复难早期发现预后良好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职业病的预防综合措施:消除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逸散,降低浓度或强度保护个体提高机体抵抗力控制职业病危害技术措施技术革新,如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管道化操作;改革工艺,以无毒或低毒的代替;改变毒物形态,如用铅膏代替铅粉;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合理布局,有毒无毒分开减少与尘、毒等直接接触的机会密闭毒源、通风排毒、防二次污染、湿式作业生产设备的维修管理防止跑、冒、滴、漏制订、遵守
6、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加强个人防护,防止尘、毒进入体内防护用品、卫生习惯、卫生设施合理组织,注意营养,增强机体抵抗力。职业卫生基本知识第二第二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内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内容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原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来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的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切实履行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一、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用人单位法人
7、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应指定一名主管厂长(总经理)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要落实专职或兼职的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厂部、车间、班组层层有人抓,将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二、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化学品管理制度、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诊治与报告制度、职业卫生经费管理制度等等,以及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生产劳动操作规程等
8、。三、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通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可以知道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是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制)。如果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加以控制,避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检测结果应通过公告栏告知劳动者,这样可以提醒他们注意做好个人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目前,我省已有20多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云南省卫生厅的资格认证,能为企业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
9、四、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对预防职业病危害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新入厂工人和在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义务。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是职业卫生培训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只有让劳动者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如何预防与控制的知识后,才能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五、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标识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图形、警示语句和文字设置在工作场所入口
10、处或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警示说明应包括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急救措施等内容。作业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可时刻告知和提醒在岗劳动者,这对防治职业病起到重要的作用。六、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对新入厂工人和在岗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样,企业可以了解和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和及早发现化学毒物对健康的损害,通过调换患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治理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避免发生职业中毒事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云南省卫生厅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
11、的医疗卫生机构已有50多家。七、做好个人职业卫生防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尽可能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来控制,如采取先进的自动化、密闭化作业技术,安装有效的通风排毒系统等,但仍无法控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为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不同的、合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可根据工种的不同,选择适合头部防护、眼睛防护、手部防护、足部防护、身体防护、听力防护、呼吸防护等各种防护用品发放给操作工人,并教
12、育和督促工人正确佩戴。八、履行告知义务 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劳动者为企业创造财富,他对整个劳动过程中包括劳动环境、原材料、设备等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具有知情权,对危害因素产生的危害后果和采取的预防措施具有知情权,同时,对有关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养知识、健康检查结果等都具有知情权。劳动者的知情权需要用人单位充分告知才能真正享有知情权。因为,用人单位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掌握与生产有关的作业环境、原材料、设备等的有关信息与知识,掌握职业病防护知识和采取的防护措施,而劳动者对有关的知识(信息)了解甚少,也不容易获得。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卫生告知义务。
13、职业卫生告知包括: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培训告知等。(一)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合同告知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二)公告栏告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
14、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实施公告栏告知,可让劳动者熟悉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调动起工人的积极性,配合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这有利于避免因劳动者不了解职业病危害而盲目操作,导致受害。(三)警示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
15、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2003年卫生部颁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对各类警示标识式样作了详细规定。作业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可对在岗劳动者起到时刻告知和提醒的作用,这对防治职业病是非常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近年来,许多企业在有毒有害作业环境设立警示标志,各种职业中毒事故比实施前明显减少,充分验证了作业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良好的预防效果。(四)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 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
16、主要内容是生产、经营、进口及使用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等原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五)培训告知 通过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劳动者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让劳动者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预防与控制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九、履行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
17、,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同时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十、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目前此项工作已由安监部门负责)。卫生部于2002年3月颁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8、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十一、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熟悉与掌握生产过程使用或生产的各种化学品的毒性,对防止发生职业中毒事故起到重要的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例,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识别标签,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在购买化学品时,要向供应商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了解该化学品的毒性和一些基本的防护知识。企业要对所属的重大职业病危害危险源进行辨识,然后确定和评估可能发生的事
19、故和可能导致的紧急事件,根据分析结果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对每一个重大职业病危害危险源都应编制一个现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减轻危险化学事故的后果。十二、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一)职业卫生档案内容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2.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一)职业卫生档案内容(续)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全套竣工图纸
20、、验收报告、竣工总结;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一)职业卫生档案内容(续)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9.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包括:工艺改革技术措施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并注明安装地点;设备的操
21、作规程、合格证书;安装、调试验收记录;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一)职业卫生档案内容(续)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11.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12.职业病病人档案;13.各种监督文书;14.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一)职业卫生档案内容(续)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16.各种汇总资料,包括: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有害因素分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总结;职业病发病情况和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
22、汇总资料;培训情况汇总资料;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劳动者死亡资料;职业有害因素接触情况汇总表等。(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职业禁忌证名单及调离情况;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医学检查,动态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正确评价工作场所是否存在不利健康的因素,以便能及早发现一些不适宜从事该工作的疾病(职业禁忌证)或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和新的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状况分析和建立健康监护
23、档案等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对象:新招收的员工;调换新的有害作业或增加新的有害作业上岗前;工伤事故或长期病休后再上岗者。检查的意义:根据劳动者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工种(岗位),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易感人群的健康损害,防止职业病发生。避免招收已患职业病的人员入厂,减少劳资纠纷,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对象:在岗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观察)对象定期复查。检查的意义:发现职业禁忌证,及时调换工种(岗位);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早
24、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病。(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对象:脱离有害作业场所,调换工作岗位时;解除劳动合同(约)前;离岗退休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全体人员。检查的意义:了解劳动者离岗时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应急健康检查检查对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同一工作场所的全体人员。检查的意义:全面了解、评价特定环境下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以便控制危害,避免扩大化。第三第三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劳动者
25、的生命健康和各项权利的保障有赖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积极履行各项职业病防治义务,有赖于国家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监管到位。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履行上所述的职业病防治义务、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是由于其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而决定的,即用人单位是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责任主体。劳动者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民主管理的权利,但没有负责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权力,有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义务,包括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但不
26、承担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一、未建立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了6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措施和制度。这些措施和制度,是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管理行为。这些措施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义务的履行和劳动者权利的实现。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没有采取上述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按照依照职责分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
27、业病防治法第第63条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落实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责任 相关的措施和制度建立以后,是否得到实际的执行和落实是职业病防治的关键。相应的管理制度,只有得到切实落实,才能达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目的。(一)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职业病危害告知如前所述,是劳动者知情权的体现,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职业病防治权利。但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信息不平等、不对称,用人单位往往有意或者无意忽略职业危害告知或者有意的隐瞒部分职业危害等重要内容,在劳动者不
28、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其知情权。1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是否写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与检查现场的真实情况是否相符,告知的职业病危害是否全面等。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此规定的,根据根据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法法第第64条第条第(三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改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2用人单位是否将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虽然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了健康检查,但没有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或者故意隐瞒健康检查结果也是违反了告知义务。根据照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第(四)项的规
29、定,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用人单位是否隐瞒采用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是否存在隐瞒其他职业危害的真实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8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4用人单位是否设置公告栏,告知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30、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结果等内容。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上述内容。用人单位若没有按公告栏的方式公布,或者公布的内容不全,都属于没有按规定公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第(一)、(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5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及只设
31、置了警示标识没有中文警示说明,或者只有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警示标识,则都属于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第(八)项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以上各种不同内容的告知都有法定的不同形式,如合同告知要求在合同中写明,警示告知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告知要求设置公告栏。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告知的各种方式和内容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的,都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32、。(二)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责的法律责任职业卫生培训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教育。这是劳动者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学习从业知识、学会职业保护的主要途径,也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主要表现为: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培训;进行的职业卫生培训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对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采取指导措施;未对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采取督促措施。根据职
33、业病防治第63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用人单位未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等的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是直接为防止和减少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侵害而采取的,是保护劳动者的重要环节。保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是否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用人单位是否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是否能保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状态。若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和使用或者用人单位擅自拆除了这些设备,都属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23条的规定,
3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进行监测、评价的法律责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是工作场所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重要依据。1用人单位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系统是否能正常监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实施日常监测或者没有专人负责日常监测
35、,以及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都是违法行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的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评价是否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上述2、3中。若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
36、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违法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的法律责任四、违法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的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使用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材料做出了特别规定,对采用的技术、工艺等也提出相应的要求。其一,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其二,对用人单位在我国首次使用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要求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其目的是为了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新出现的化学材料的毒性,以便制定相应的卫生标准,提出适当的卫生要求,对其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做好防范工作,对其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及早研究出有效
37、的诊断、治疗措施。因此,有关的用人单位在国内首次使用该材料时,应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他人生命健康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材料仓库等是否存在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有该违法行为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8条第(4)项的规定,应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2用人单位在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是否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是指:未向卫生部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报送的资料中没有毒性鉴定资料等。3用人单位提供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是否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2项的违法行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3条第(5)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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