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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人员责任及规避不当刑事责任(结合案例分析)主讲:黄建军本部分教学内容目录第一章会计法律责任第二章会计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第三章会计刑事责任中的相关罪名第四章使用法律权利规避不当责任和解除处罚第一章会计法律责任第一节会计法律责任概念第二节会计法律责任起因第三节会计法律责任形式第一节会计法律责任概念一、会计法律责任概念二、广义和狭义会计责任一、会计法律责任概念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二、广义和狭义会计责任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
2、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二、广义和狭义会计责任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二、广义和狭义会计责任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具体包括:三方面。二、广义和狭义会计责任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伪造、
3、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第二节会计法律责任起因一、起因概述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一、起因概述会计法律责任的起因:会计责任可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当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出现经营失败,存在会计差错、舞弊和违法行为,并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时,就会导致会计法律责任的产生。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会计主体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虚假,其原因主要有:1.制度原因,即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脱离经济活动的现实,对现实发生的特殊经济行为约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对单位人员出差费用、招待费用、特殊奖励等
4、,会计制度给予了更多的运用会计估计的权利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这些权利的运用会因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会计结果。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2.过失原因因会计人员没有完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按照会计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3.欺诈原因即会计主体管理当局因不良动机故意完全不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第三节会计法律责任形式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就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而言,其形式包括:一、行政责任二、刑事责任三、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
5、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一、行政责任从我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一、行政责任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二、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刑事责任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已经达到了“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强刑事责任被认为是治理不规范的会计行为
6、的一项重要举措。二、刑事责任长期以来,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三、民事责任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越来越多。三、民事责任在这些平等主体间的会计关系中,由于会计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顺理成章。因此,在我国,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民事责任也正在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本章案例一【案情】王荣彬是四川达县
7、人民银行国库科的会计复核兼票据交换员,1993年5月7日,他利用工作之便,截留上划库款8.3万元,并销毁了上划票据和报表,伪造银行“进账单”,以付款为由,将其转入他的弟弟王荣勇的存款账户上。为掩盖他的犯罪事实,他乘会计科无人,窜入该室,盗出作案的会计档案予以销毁。本章案例一为侦破会计档案的被盗,地、县有关部门立即成立了联合专案组侦破此案。专案组的调查,使王胆战心惊,他再次铤而走险,又寻机盗出与8.3万元贪污款有关的会计档案凭证予以销毁。经专案组的精心调查与清查账务,不仅查清了王荣彬贪污8.3万元的犯罪事实,连他在1991年12月12日盗出账本做假账,截留上划款7.89万元的贪污罪行也败露出来。
8、经检察机关批准,王荣彬被依法逮捕。本章案例一【解析】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企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素。公司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因此,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依法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本章案例一只有实事求是地把公司在某一段时间的经营状况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反映出来,才能让股东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效益的好坏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案例二销毁“白条”票证糊涂人坐大牢博白县教育局教研室名干部对该室会计手中的“白条”忧虑重重,害怕露馅惹祸,竟指使有关人
9、员将会计凭证一举烧毁。近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朱汝洪、卢小奎、陈业伟、赵彦生涉嫌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月,朱汝洪任博白县教育局教研室主任后,组织人员对该室下属企业博白县教育服务部的会计账进行清算,经清算认为账目清楚,但存在“白条”的情况。案例二销毁“白条”票证糊涂人坐大牢2000年,在教研室主任办公会议上,大家就教育服务部1995年至1998年的会计凭证中存在“白条”现象,是否要销毁有关会计账、票证进行讨论。这次会议后,朱对“白条”深感不安,尽管这些“白条”都是他担任主任前的事情,可以说有“事情”也不是他的责任,但他唯恐被有关部门查出“白条”后遭重罚。案例二销毁“白
10、条”票证糊涂人坐大牢2000年11月间,他指使分管教育服务部的副主任卢小奎组织人员销毁该部有关的账本和票据。后卢小奎纠集赵彦生、陈业伟一起将服务部1995年至1998年的会计凭证,分两次拿到该室办公楼后面的旧卫生间及水沟处烧毁了。案例三李树林故意销毁会计档案案犯罪嫌疑人李树林,男,34岁,大学文化,原丘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1997年月至1999年月,李树林在担任丘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财务人员赵某(另案处理)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贪污公款9.3万元。此案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丘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节课结束,
11、谢谢!第二章会计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第一节刑事责任基本概念及功能作用第二节关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第三节刑事能力第四节刑罚第一节刑事责任基本概念及功能作用一、刑事责任基本概念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区分三、刑事责任的功能一、刑事责任基本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中国理论界对于刑事责任的界定,观点不一。影响较大的是否定评价说一、刑事责任基本概念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的审讯和刑罚处罚。中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
12、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这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根本区别。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区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区分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三、刑事责任的功能所谓刑事责任的功能,指刑事责任在制定刑法和处理犯罪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
13、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方面加以考察。通说认为,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三、刑事责任的功能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的功能就在于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调节作用。三、刑事责任的功能具体而言,刑事责任的这种调节功能表现为:犯罪的实施与否决定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犯罪所反映出的严重程度决定着刑事责任的程度。从功能上说,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个概念各自独立,不能互相取代。第二节关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犯罪的概念二、犯罪的构成要件三、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一、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概念:刑法
14、认为属于犯罪并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需要三个要件:1、要有社会危害性。2.要有刑事违法性。3.要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一、犯罪的概念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
15、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二、犯罪的构成要件2.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的积极行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实施某些行为而不实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严重危害的行为,如玩忽职守。二、犯罪的构成要件3.犯罪主体是指实
16、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第一,关于自然人,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第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牟取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二、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比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实行单罚制。二、犯罪的构成要件4.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
17、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质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
18、也不相同。三、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刑事法意义上的负担,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第二,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三、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第三,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而出现。但二者具有密切的关系它表现在: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第三节刑事能力一、刑事能力的概念二、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
19、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能力的概念本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一、刑事能力的概念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
20、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刑事能力的概念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二、刑事责任年龄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二、刑
21、事责任年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四节刑罚一、刑罚的概念二、刑罚的种类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二、刑罚的种类(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二、刑罚的种类(
22、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二、刑罚的种类此外,中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其反省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本部分课程结束,谢谢!第三章会计刑事责任的主要罪名第
23、一节、会计犯罪及特点第二节、会计犯罪罪名第三节、会计犯罪相关案例第一节、会计犯罪及特点一、会计犯罪的概念二、会计犯罪的特点一、会计犯罪的概念会计犯罪是会计人员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中,直接或间接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刑律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一、会计犯罪的概念它本身是属于经济犯罪中的一种,但它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偷税罪等一般经济犯罪不同。尽管目前我们国家的刑法尚没有会计犯罪这一罪名,但从我国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中看,我们不难发现会计(此指广义的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主管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及出纳)在其中直接或间接
24、起着重要的作用。二、会计犯罪的特点会计犯罪特点综观我国当前的会计犯罪,我们不难发现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金额的巨大性。从目前我们所发现的会计犯罪案件看,涉及到的金额一般都在几十万以上,多的甚至上亿。二、会计犯罪的特点(2)犯罪手段的智能性和隐蔽性。由于电子计算机会计的应用,会计犯罪已从传统的手工涂改单据,编制虚假会计资料,上升到绕过会计控制系统,篡改计算机上的会计数据,甚至修改财务软件,致使会计核算从始至终都在一种错误的程序下运行。二、会计犯罪的特点(3)会计犯罪发案主体的多样性。近年会计犯罪的主体已扩展到会计人员、主管会计、会计处长(科长)、注册会计师等。(4)会计犯罪发案范围的广
25、泛性。会计犯罪的范围已由一般企业扩展到管理极其严格的金融部门以及行政事业等单位。二、会计犯罪的特点5.会计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会计人员本身的一个职责就是监督和管理,但现在却监管自盗,而且案值越来越大,造成我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正常、有序的进行。二、会计犯罪的特点6.会计犯罪的团伙性。现在的会计犯罪更多的体现为上下配合、里外勾结,共同实施犯罪。7.犯罪原因的双重性。从会计犯罪的内因和外因来看,则可分为主动犯罪(会计人员因受利益驱使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和被动犯罪(会计人员由于受到上级领导的压力而被迫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二、会计犯罪的特点规范
26、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犯罪是我们近年来的工作重心。而经济犯罪和会计犯罪是密不可分的,会计犯罪是诱发经济犯罪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治理经济犯罪首先就要防止会计犯罪。第二节会计犯罪罪名一、会计犯罪常见罪名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一、会计犯罪常见罪名常见罪名主要有:1.贪污罪2.受贿罪3.挪用公款罪4.挪用资金罪5.逃税罪6.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一、会计犯罪常见罪名常见罪名主要有:7.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9.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罪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是:四要件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会计管理制
27、度。犯罪对象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依照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包括转移、藏匿等行为。“故意销毁”,包括损坏、毁灭等行为。“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
28、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刑法第162条原来没有规定本罪。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提交的关于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时认为现行刑法中没有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的规定,因而决定用修正案的形式,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9、。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但本罪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工作人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所有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出于掩饰贪污、走私、偷税、骗取
30、出口退税等犯罪行为,通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手段,毁灭罪证,以逃避刑法处罚。但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按照法律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8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
31、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二)认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应当注意的问题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2、划清本罪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同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且本罪列为刑法第162条之一,表明两罪皆属于故意犯罪,而且在侵害客体上具有一致性。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客体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32、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二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三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后者的对象是公司、企业的财产。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162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隐匿、故意销毁会
33、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二、贪污罪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
34、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三、挪用公款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
35、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挪用公款罪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二、会计常见罪名分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
36、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第三节、会计犯罪相关案例案例一贵溪发电有限公司一临时工段燕,利用担任出纳职务便利,从2010年起,伙同其丈夫吴悠,通过盗用、偷盖其他财务人员保管的财务专用章和财务审核密钥等方式,将5300余万元公款陆续转到她个人账户。段燕一案给国家造成16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至今无法追回。鹰潭市中院一审判处吴悠死刑,缓期两
37、年执行;判处段燕无期徒刑。案例二在上饶也发生过一起特大挪用资金案,2010年,上饶市师范学院出纳夏晓英(已判刑)等3名财务人员,因沉迷“六合彩”,铤而走险打起了公款的主意。3人集体挪用公款600余万元购买“六合彩”,最终全部输光。案例三财会人员犯案少有“一把手”被究责2009年5月27日,南康市森林公安局原局长郭奕华因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获刑4年零6个月。这位局长之所以落马,原因是他私设的高达137万元的“小金库”。案例三2003年11月起,郭奕华以弥补办公经费为由,由该局对辖区内的部分木材家具行业业主和托运行业业主不开票收取包月赞助费,收费后不管运输木材、家具有无办放行手续或货证是否相符,
38、都一律予以放行。对森林火灾、侵占林地、无证运输家具等涉林案件以及其他走私烟叶、贩卖假证、贩卖爆竹等非涉林刑事案件当事人,以暂扣款的形式代替罚款,对案件进行变相处理。案例三其间,郭奕华指使局办公室主任张某、会计李某,将赞助款和暂扣款两款项合计137.6万元,设立账外账。之后,他多次以给上级送礼、出差补贴等名义,授意会计将“小金库”的钱提出,从而落入自己口袋。案例三“发案单位大都有一套规范财经管理的规章制度,但只是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没有落到实处,形同虚设。说到底,就是对财务制度执行、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不力造成的。”全省首届检察业务专家、南昌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吴曙明分析说。本部分课程结束,谢谢!第
39、四章使用法律权利规避不当责任和解除处罚第一节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第二节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第三节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第一节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一、连续多年发案率较高二、以贪污、挪用公款型犯罪为主,且多为单独作案三、高发年龄段为30-40岁,且女性犯罪比例较高四、作案时间持续较长,作案手段隐蔽五、适用缓刑较多一、连续多年发案率较高2000年,镇江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起诉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1件13人,占起诉职务犯罪总数的16.7%;2001年共起诉此类案件14件17人,占起诉职务犯罪总数的17.7%;2002年共起诉9件10人,占起诉职务犯罪总数的14.3%;2003年19月共起诉
40、10件10人,占起诉职务犯罪总数的20%,连续四年都占职务犯罪总数的14%以上。二、以贪污、挪用公款型犯罪为主,且多为单独作案从被起诉的50名财会人员涉及的罪名来看,犯贪污罪的有31人,犯挪用公款罪的有15人。大多数被诉财会人员为单独作案。三、高发年龄段为30-40岁,且女性犯罪比例较高从被起诉的财会人员年龄来看,年龄在30-40岁的有26人,占52%.被起诉的被告人中,女性财务人员有21人,占42%,远高于其它类型职务犯罪的比率。四、作案时间持续较长,作案手段隐蔽大多数财会人员在案发时已作案三年以上,并且采取的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如润州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原镇江市集装箱中转办主办会计吴以萍
41、贪污、挪用公款17.6万元案,被告人吴以萍作案长达六年,四、作案时间持续较长,作案手段隐蔽1995年至1998年间,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开现金支票的手段,先后在银行提现29次,全部用于其女婿叶某的经营活动,后因无力偿还此款项,又于1996年至2001年间,采取销毁支票存根、红字冲帐等手段,将其中的12.8万元冲平。五、适用缓刑较多从法院已判决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判处缓刑的有25人,占已判决总数的60%.第二节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3.某些财会人员多因虚荣心和攀比思想的影响4.财会人员犯罪普遍存有侥幸心理1、财务制度不健全
42、,内部监管不严从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很多发案单位的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有的发案单位尽管制定了详细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会检查、稽核,使财会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1、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此外,还有许多单位领导对下属财会人员失去监管,从查处的多起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来看,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会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至使这些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法对会计职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对
43、会计管理设计了详尽的制度规则,对违反后的责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会计法的贯彻落实并不尽如人意,宣传不到位,不仅不少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条文的规定,就连一些会计人员也不甚了解或未深入学习,执行也不到位2、新会计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对内部出现的一些违反会计法的事件也未严格进行处罚,有的单位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在发现犯罪后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3、某些财会人员多因虚荣心和攀比思想的影响财会人员每天都在与钱打交道,尤其是女性财会人员,看到社会上的大款富姐,心理上不平衡,盲目攀比,思
44、想观念出现偏差,从而伸手向单位“要钱”。如丹阳市检察院立案查处的丹阳市工商银行和平桥分理处储蓄专柜内勤姜宝忠贪污案,其为了满足个人奢侈消费需求,在2000年10月至2001年8月短短十个月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达21.5万元。4、财会人员犯罪普遍存有侥幸心理财会人员职务犯罪大多利用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在现在财会系统电子化做帐普及的情况下,很多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做案时认为自己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隐蔽,只要把帐薄冲平,不会查出什么问题,从而产生一定的侥幸心理,并且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起来也有相当的难度。4、财会人员犯罪普遍存有侥幸心理有的财会人员小规模作案频频得手,事后长时间没有人发现的情
45、况,更加坚信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查处,继续铤而走险,愈演愈烈,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三节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1、切实加强对新会计法的学习教育2、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强化监督力度3、大力推行会计委派制度4、加强财务公开,使基层财务工作透明化5、加大对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1、切实加强对新会计法的学习教育要广泛宣传新会计法,强化各单位的教育培训,无论是单位会计还是单位领导都应当全面熟悉和掌握条文的有关规定。通过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实现会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真正发挥会计法的管理约束作用。2、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强化监督力度
46、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落实各项财务制度,强化会计机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会计监督制度,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报销单据的审核工作,堵塞漏洞。强化外部监督,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到位,对搞两本账、帐外帐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曝光,严肃查处。2、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强化监督力度强化审计力度,做到内审与外审相结合、普遍审与专项审相结合,通过审计及时发现财会人员职务犯罪隐患。3、大力推行会计委派制度。会计委派制无疑是规范财务制度、减少单位财务漏洞的重要手段。这一制度的实行,将强化会计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制约,真正发挥财务的监督作用。推行
47、会计委派制,一方面要把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放在财会岗位上,不仅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数年的经历等,更重要的是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以及作为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廉政操守。3、大力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另一方面要使财会人员处于相对独立的位置,既便于行使会计监督职责,又便于所在单位对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进行监督。4、加强财务公开,使基层财务工作透明化。在所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基层乡镇站所,造成这种形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财务工作不公开,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间。针对这种情况,应强化财务公开意识,建立财务公开的制度,对一些基层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能向社会公示的尽量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5、加大对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对违反财务制度侵吞、挪用单位公款的违法乱纪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警示教育,防微杜渐,以查处的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震撼、启迪财会人员。检察机关要开展行业预防,通过发检察建议、深入单位上法制教育课等手段,帮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遏制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5、加大对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财会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或给予其他严厉的处罚。本部分课程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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