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全套学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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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n n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n n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n n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
2、事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
3、的效用的财产关系。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主利用。主利用。主利用。第第1页页/共共175页页n n二、物权法的性质二、物权法的性质n n(一)物权法是私法(一)物权法是私法n n(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n n(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n n(四)物权法是固有法(四)物权
4、法是固有法第第2页页/共共175页页n(一)物权法是私法(一)物权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物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的一切关系。第第3页页/共共175页页n n(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财产关系。人
5、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第第4页页/共共175页页n n(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
6、,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数是强行性规范。第第5页页/共共175页页n(四)物权法是固有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第第6页页/共共175页页第二节第二节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
7、几个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n n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n n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n n三、物权的扩张趋势三、物权的扩张趋势三、物权的扩张趋势三、物权的扩张趋势n n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 第第7页页/共共175页页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n n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一、物权
8、平等保护原则n n二、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n n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n n四、一物一权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第第8页页/共共175页页n n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我国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第第第4 4 4 4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9、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虽然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弃,尤其在我国,
10、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则,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圣不可侵犯圣不可侵犯圣不可侵犯”,我国,我国,我国,
11、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新修订的。但新修订的。但新修订的。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第第第4 4 4 4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
12、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越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越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越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
13、精神。第第9页页/共共175页页n n二、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n n(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n n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n n(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二
14、)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n n1 1 1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n n2 2 2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n n3 3 3 3、促进物尽其用、促进物尽其用、促进物尽其用、促进物尽其用n n4 4 4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
15、的合同自由、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n n5 5 5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n n(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n n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对于这一解决
16、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n n1 1 1 1、物权法定无视说、物权法定无视说、物权法定无视说、物权法定无视说n n2 2 2 2、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包含说n n3 3 3 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n n4 4 4 4、物权法定缓和说、物权法定缓和说、物权法定缓和说、物权法定缓和说n n(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 第第10页页/共共175页页n n三、公
17、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n n(一)公示原则(一)公示原则(一)公示原则(一)公示原则n n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效力。效力。效力。n n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n n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第一,物权
18、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n n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发展有
19、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n n(二)公信原则(二)公信原则(二)公信原则(二)公信原则n n1 1 1 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n n2 2 2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n n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n n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
20、当然结果。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n n3 3 3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n n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n n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n n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
21、保护。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第第11页页/共共175页页n n四、一物一权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n n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则,
22、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则有两层内涵:则有两层内涵:则有两层内涵:n n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
23、能成立一个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
24、立一个物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第第12页页/共共175页页第二章第二章 物权概述物权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第13页页/共共175页页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n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 n二、物权关系的本质二、物权关系的本质 n三、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特征 第第14页页/共共175页页n一、物权的
25、概念一、物权的概念n n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 2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定义,该条第定义,该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对于这个定义,应当从以下对于这个定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几个方面理解:n n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n n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n n最后,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妨害最后,物权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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