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学习教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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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分类(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向受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它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第1页/共117页(二)票据的分类英美法系;票据是指汇票和本票,把支票包括在汇票之中;大陆法系:票据仅指汇票和本票,支票是与之并列的另一种有价证券;我国立法: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此外,根据票据是否记录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标准,分成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第2页/共117页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一)票据是设权证券(二)票据是债权证券(三)票据是金钱证券(四)票据是流通证券(五)票据是无因证券(六
2、)票据是文义证券(七)票据是要式证券(八)票据是占有证券(九)票据是提示证券(十)票据是返还证券第3页/共117页三、票据的功能(一)汇兑功能(二)支付功能(三)结算功能(四)流通功能(五)信用功能(六)融资功能 第4页/共117页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与地位(一)票据法的概念(二)票据法的地位二、票据法的特征(一)票据法的强行性(二)票据法的技术性(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性 第5页/共117页三、票据法体系及其立法体例(一)法国法系(二)德国法系(三)英美法系四、票据法的国际统一五、中国的票据立法(一)旧中国的票据立法情况(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票据立法 第6页/共117页第六编
3、票据法第二十一章 票据法基本制度第7页/共117页第一节 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概述二、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确认和规范的、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第8页/共117页(二)票据关系的构成第9页/共117页1、票据关系的主体是票据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等。关系人:委托收款人、未承兑汇票和支票当中的付款人、代理付款人第10页/共117页第11页/共117页基本当事人 和非基本当事人前手和后手
4、持票人和非持票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第12页/共117页2、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票据关系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货币。第13页/共117页票 样第14页/共117页3、票据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权利人依法为实现票据债权而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又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义务人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一般指票据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第15页/共117页三、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一)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概述指票据关系以外与票据有密切关联的法律关系,即与票
5、据有密切联系的当事人相互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16页/共117页(二)票据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返还请求权;(恶意 重大过失)利益偿还请求权;(出票人 承兑人)交出票据请求权;(付款后的付款人)第17页/共117页(三)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又称票据的基础关系,即为票据授受的前提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主要可分为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第18页/共117页第19页/共117页1、原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如买卖、借贷、
6、担保、赠与等。第20页/共117页2 2、票据的资金关系、票据的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存款、承诺、欠债等。下面是一个支票的例子:第21页/共117页第22页/共117页 3 3、预约关系、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目的的约定。票据当事人在发出票据之前,会就票据的发行与让与,包括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有无记名、有无利息、付款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票据预约是一种民法上的合同,它既可以存在于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第23页/共117页总结:总结:涉及票据的各类法律关系图涉及票据的各类法律关系图第
7、24页/共117页第二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指发生票据上债务的法律行为,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保付等六种。其中,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亦称主票据行为,它是创设票据的原始行为;其余的票据行为为附属票据行为,亦称从票据行为,它们是以票据已经出票为前提并在票据上所进行的行为。第25页/共117页(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4、独立性5、连带性 第26页/共117页二、票据行为的种类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第27页/共117页三、票据行为的要件(一)实质要件1、票
8、据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2、票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二)形式要件1、书面形式 第28页/共117页2、记载事项(1)应记载事项(2)得记载事项(3)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4)不得记载事项3、签章4、交付 第29页/共117页四、票据行为的代理(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二)票据代理的要件1、明示本人的名义2、证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3、代理人签名或盖章4、须经本人授权(三)越权代理(四)无权代理(五)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六)表见代理 第30页/共117页第三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分类1、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第31页/共117
9、页(二)票据权利的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2、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3、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一)原始取得1、出票取得2、善意取得 第32页/共117页(二)继受取得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一)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概念(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方式1、遵期提示2、作成拒绝证书3、时效中断 第33页/共117页(三)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和地点四、票据权利抗辩(一)票据权利抗辩的概念(二)票据抗辩的种类 第34页/共117页1、物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因抗辩事由是基
10、于票据这个客观物体而发生,因而称物的抗辩;又由于该抗辩事由可对一切持票人提出,故称为绝对抗辩。物的抗辩可分为:(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票据无效;票据(2)只有特定债务人可以提出,但可以对抗一切债权人的抗辩。第35页/共117页2、人的抗辩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抗特定的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故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人的抗辩也分:(1)一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2)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第36页/共117页(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和例外票据抗辩的限制,也称作票据抗辩切断是指在对人
11、的抗辩中,票据流转给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切断;对直接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不得用于对抗非直接当事人。包括:积极抗辩限制和消极抗辩限制两种:第37页/共117页积极抗辩限制是指善意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而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的对人抗辩的约束。消极抗辩限制,有两种情况:(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现有持票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第38页/共117页五、票据权利的消灭(一)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
12、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二)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履行,即付款;(2)抵消;(3)免除;(4)混同;(5)提存;(6)票据涂消或毁损;(7)票据权利保全手续的欠缺;(8)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届满。第39页/共117页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
13、、到期日可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40页/共117页六、票据权利丧失及救济(一)票据权利丧失的概念是指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了票据的占有。(二)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方法1、公示催告 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 公示催告 除权判决 第41页/共117页2、普通诉讼3、挂失止付七、利益返还请求权(一)利益返还请求权及其性质又称受益偿还请求权或利得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债权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权利。(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 第42页/共117页(三)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1、票据上的权利有效存在过2、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届满或保全手续
14、欠缺而消灭3、发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得到额外利益(四)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效力1、适用民法一般消灭时效期间2、利息请求3、依民法上债权的转让方法转让 第43页/共117页第四节 特殊票据与票据瑕疵 一、特殊票据(一)空白票据1、空白票据的概念空白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或空白授权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票据法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86条规定,空白票据只适用于支票,汇票和本票不得签发空白票据,不承认其效力。第44页/共117页2、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行为人签名。(2)必须有票据上
15、应记载事项的欠缺。(3)必须对他人授与空白补充权。(4)须有空白授权票据的交付行为。3、空白票据的效力(1)空白支票自身的效力(2)对票据债务人的效力(3)对非善意持票人的效力(4)对补充权人的效力 第45页/共117页(二)粘单粘单是指出票人发行的票据上空白位置不够记载时,就在票据之外,用空白纸片粘贴在票据上而增加票据的记载地方,这种粘贴上的空白纸片即为粘单。(三)复本复本是指同一票据发行的票据原本以外的数份票据证券。复本与原本处于同一地位,即使原本被盗或遗失,当事人仍可依复本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持票人以其中一份行使票据权利后,其他各份的效力随之丧失。第46页/共117页(四)誊本誊本是指持票
16、人依照票据的原本所制成的誊写本。誊本可适用于汇票、本票,复本只适用于汇票。誊本是原本的补充,并无独立的性质,不能以其为承兑或付款的提示,仅可为背书及保证,才发生效力。我国票据法未规定复本与誊本第47页/共117页二、票据瑕疵(一)票据的伪造1、票据的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2、票据伪造的效力(1)票据伪造对伪造人的效力(2)票据伪造对被伪造人的效力(3)票据伪造对真正签章人的效力 第48页/共117页(二)票据的变造1、票据变造的概念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即变更签章以外的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2、票据变造的效力(1)票据变造前票据签章人的责
17、任(2)票据变造人的责任(3)票据变造后票据签章人的责任(4)如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前的签章。第49页/共117页(三)票据的涂消与更改1、概念票据涂消是指将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的记载事项予以涂抹或消除。2、票据涂消的效力(1)票据涂消是由票据权利人所为时的效力(2)票据涂消是非票据权利人所为时的效力3、票据更改的效力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第50页/共117页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二、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如本国法与行为地法有冲突时,则适用行为地法。第51页/共
18、117页三、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一)汇票、本票和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支票的记载事项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二)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三)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四)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五)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第52页/共117页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法律责任概述二、票据诈骗行为的法律责任1、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2、票据诈骗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付款人的法律责任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53页/
19、共117页第七节 司法解释性规定 一、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和法律适用(一)受理范围(二)管辖(三)法律适用二、票据保全与举证责任(一)票据保全(二)举证责任 第54页/共117页三、票据权利抗辩及失票救济(一)票据权利的抗辩(二)失票救济1、失票后的公示催告申请或起诉的受理2、公示催告申请的止付公告及其效力3、失票诉讼4、伪报失票据的制裁 第55页/共117页四、票据格式与签章的效力(一)票据格式(二)出票人签章的效力(三)填写规范(四)更改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五)其他人签章的效力 第56页/共117页五、票据背书与票据保证(一)票据背书(二)票据保证六、票据法律责任 第57页/共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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