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hcqp.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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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
2、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
3、当按照国家税务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五条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
4、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法行
5、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告。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七条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八条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
6、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系。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九条第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
7、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第二章第二章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 第十条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
8、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如
9、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
10、当自扣缴义务发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办理变更登
11、记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持有关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
12、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
13、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日内向并在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日内,之日起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14、税务登记。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日账号
15、;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四)领购发票;(五)(五)申请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六)办理停业
16、、歇业;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
17、当在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登报声明作废。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外县(市)临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地累计超过
18、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登记手续。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第三章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之日起日内,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用订本式。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
19、建账能力的能力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聘请,可以聘请经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0、之日起日内,将其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所得。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
21、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账簿。纳税人、扣缴义
22、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账簿。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
23、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资料应当合法、真实
24、、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细则修改条款新细则修改条款第四章第四章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25、缴税款报告表。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新细则补充条款新细则补充条款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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