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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案例1:关于交易磋商(一):关于交易磋商(一)案情描述案情描述n上海某外贸公司(以下称上海公司)拟进口一批钢材,于8月3日以电传向意大利A公司询盘。上海公司8月5日收到A公司发盘,发盘规定有效期至8月25日。恰逢国际钢材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于8月22日发来电传通知撤销8月5日的发盘。上海公司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并随即电传接受发盘。n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和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执。A公司坚持该发盘已于8月22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上海公司则认为发盘并未有效撤销,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同意提交仲裁。n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请说
2、明理由。案例案例1分析要点分析要点意大利A公司不能撤销发盘,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如下:n中国和意大利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的缔约国,而上海公司和A公司在交易洽谈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的约束。n公约第16条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Offer),如果撤销(Revocation)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Acceptance)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销。但是,发盘在下列情况下不可撤销:(1)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或(2)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n结合本案例,A公司的发盘规定
3、了有效期,因此,该项发盘不可撤销。A公司于8月22日发来的撤销通知并不能有效撤销发盘,只要上海公司在8月25日前向A公司表示接受其发盘,则合同按成立A公司发盘所列明的条件成立。(本案例主要涉及对已生效发盘撤销的问题)案例案例2:关于交易磋商(二):关于交易磋商(二)案情描述案情描述n北京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我进出口公司)拟向美国出口大蒜一批,在其向美商的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美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进出口公司收到
4、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n几天后,大蒜的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即我进出口公司联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进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n你认为应如何处理?简述理由。案例案例2分析要点分析要点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理由如下:n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排约公约的适用,因此,交易双方受公约条款的约束。n公约第19条(2)款将接受中对发盘条件所作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和非实质性变更(Non-material alteration),
5、并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变更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n公约第19条(3)款还规定,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而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变更的范畴。n因此,合同应按“Packing in new bags”的条件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进出口公司可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本案例主要涉及受盘人在接受发盘时作出变更的问题)案例案例3:关于价格术语:关于价格术语案
6、情描述案情描述n2002年,大连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大连公司)出售一批圣诞节商品给英国客户,采用CIF的价格术语,及Irrevocable L/C的支付方式。由于圣诞节商品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因此,英国客户要求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8月份自中国港口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1月10日抵达英国Liverpool。如迟于该日抵达,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n合同签定后,大连公司于8月中将货物装运出口,凭L/C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虽然承运人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船继续前进。但当该轮抵
7、达Liverpool时已是12月5日。于是,英国客户便以货物晚到为由,要求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经协商合同最终并未取消,但大连公司不得不让价40%(退还货款40%),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n试问:大连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定的是真正的CIF合同吗?说明理由。案例案例3分析要点分析要点n大连公司与英国客户签订的不是真正的CIF合同。n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承担责任。卖方凭单交货,凭单收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
8、发生了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n在本案例中,尽管合同使用了CIF价格术语,但合同同时又规定:“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1月10日抵达英国Liverpool。如载货轮船迟于该日抵达,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这样,有关合同就成了名义上的CIF合同,实际上的“到货合同”。nCIF条件下,卖方不应接受规定到货时间的条款。如买方提出要求,而卖方又有把握货物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运抵目的港,并愿意承担更多的风险,则应考虑合同用DES或DEQ的条件成交。(本案例涉及CIF条件下买卖双方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划分的问题)案例案例4:关于支付方式(一):关于支付方式(一
9、)案情描述案情描述 n新加坡ABC公司向奇瑞国际公司(以下称奇瑞国际)进口500套B14的CKD,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L/C。双方签订合同后,ABC公司通过新加坡发展银行开立了L/C(Unrestricted Negotiation),证上列明按“UCP500”办理。n奇瑞国际发运货物后,凭全套与L/C规定相符的单据向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议付,取得了全额货款。但CKD抵达新加坡经ABC公司检验后,发现只有480套。新加坡发展银行认为收到的货物与L/C规定的数量不符,因而拒付。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则以开证行拒付为由向奇瑞国际追索货款。n假设你是奇瑞国际该项业务的经办人员,请问:(1)新加坡发展银行没有
10、权利拒付?(2)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有没有权利向奇瑞国际追索货款?案例案例4分析要点(分析要点(2-1)新加坡发展银行无权拒付。因为:n根据UCP500的规定,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是信用证方式的三大特点之一(其他两大特点分别是“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n“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UCP500第四条)。即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其付款责任。n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与
11、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开证人也应该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如果开证人付款后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与信用证或合同不符,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n在本案例中,奇瑞国际提供了全套与L/C规定相符的单据,因此,新加坡发展银行无权拒付。至于出现货物短少20套,ABC公司应查明原因,向有关责任方(可能是保险公司、船公司或奇瑞国际)索赔。案例案例4分析要点(分析要点(2-2)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有权追索货款。n根据UCP500的规定,议付(Negotiation)实际上是议付行在受益人在提交全套符合L/C条款单据的前提下,对受益人的垫款。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后成为L/
12、C项下汇票的善意持有人,如遇开证行拒付,有向前手出票人,即L/C受益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这也说明,受益人通过向议付行办理议付获得的款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款”。)n因此,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作为议付行,在开证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拒付的情况下,有权向奇瑞国际追索货款。(本案例涉及L/C特点和议付行追索权的问题)案例案例5:关于支付方式(二):关于支付方式(二)案情描述案情描述n奇瑞国际公司(以下称奇瑞国际)向非洲肯尼亚Kenya Auto公司出口200辆QQ,付款条件为L/C。合同签订后,奇瑞国际收到Kenya Auto公司通过肯尼亚Commercial银行开出的L/C,证上列明偿付行为英国Llo
13、yds银行,议付行为中国银行。n因为对肯尼亚Commercial银行的信誉有怀疑,中国银行与Lloyds银行就偿付问题进行了沟通,得到以下答复:Lloyds银行负责偿付有一个前提,就是Commercial银行在Lloyds银行的帐户上必须有足够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银行建议奇瑞国际通过Kenya Auto公司,要求Commercial银行开具资金证明。n中国银行的上述建议是否可行?你认为有什么更好的处理方法?案例案例5分析要点(分析要点(3-1)n中国银行要求Commercial银行开具资金证明的建议并不可行。n因为这种资金证明即使可以证明Commercial银行在Lloyds银行的帐户上
14、有足够的金额,但对Lloyds银行没有任何约束力,更不构成偿付承诺,因此对奇瑞国际的安全收汇无实质性作用。正确的做法有两个:(1)要求Lloyds银行向中国银行开具符合URR525(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规定的偿付承诺。n“偿付承诺”系指偿付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向偿付授权书A中指定的索偿行作出的一项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承诺,保证在其条款和条件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对该银行的索偿要求给予偿付(见URR525第二条g款)。也就是说,偿付行一经发出偿付承诺,就必须受其约束,承担对索偿行(如议付行)的偿付责任。n因此,如果Lloyds银行开具了偿付承诺,则奇瑞国际的收汇安全有一定的
15、保障B。案例案例5分析要点(分析要点(3-2)注释注释A“偿付授权书”系指由开证行向偿付行作出的、独立于信用证的 一项指示或授权,偿付行据此对索偿行进行偿付。(见URR525第二条c款)B 偿付承诺和信用证保兑对受益人的保障程度不同,这是因为偿付行与保兑行的偿付责任不同。偿付行在发出偿付承诺前,并没有非得偿付的责任(见UCP500第十条c款)。即使偿付行发出了偿付承诺,其偿付责任与保兑行仍有重大区别:偿付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根据开证行指示或授权行事,而保兑行是以“本人”的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偿付行对根据偿付承诺所作出的偿付具有追索权,而保兑行则没有追索权;另外,偿付行不管信用证的单据,而保兑
16、行通常要与单据打交道。案例案例5分析要点(分析要点(3-3)(2)要求Lloyds银行对有关L/C进行保兑(Confirm)。n根据UCP500第九条的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以外的一项确定的承诺(A definite undertaking),保兑行对受益人承担必须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不是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行事,而是以“本人(Principal)”的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首先付款责任,受益人不必先向开证行要求付款,而可以直接向保兑行交单索偿。总之,保兑行对保兑信用证的责任等同于本身开证。n因此,只要Lloyds银行对有关L/C进行了保兑,奇瑞国际收汇的安
17、全性是显而易见的。(本案例涉及如何避免来自信誉不好的国家或银行L/C风险的问题)案例案例6:关于货物的运输及保险(一):关于货物的运输及保险(一)案情描述案情描述n青岛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青岛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以下称新加坡公司)出口500公吨花生仁,新加坡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main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n青岛公司按证中规定,于5月15日将200公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
18、装300公吨花生仁,5月25日青岛公司同时取得了同一船公司签发的,装运港分别为福州港和厦门的两套提单。青岛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议付行交单议付,但议付行认为有关货物从不同港口装运,与规定的“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不符,因而拒付。n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案例案例6分析要点分析要点n议付行的拒付货款没道理。nUCP500第40条b款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n在本案例中,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确实规
19、定“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即不允许分批装运。但青岛公司的500公吨货物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装运,且同为“嘉陵”号,属于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载货船只的情况,不能视为分批装运。n由此可见,青岛公司提交的运输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并无不符之处,所以,议付行拒绝付款无理。案例案例7关于货物的运输及保险(二)关于货物的运输及保险(二)案情描述案情描述n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n货到鹿特丹后,经进口方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n试分析在以上三种情况下,进口方应分别向谁素赔,并说明理由。案例案例7分析要点分析要点n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有缺陷。n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n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方能举证原装运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