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侵权责任法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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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共12章92条这是在全世界成文法中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侵权法。第1页/共31页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是指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页/共31页2、侵权责任法的特征(1 1)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
2、、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3页/共31页(2 2)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极具复杂性(3 3)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相当完备、系统(4 4)侵权责任法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页/共31页3.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1 1)两大法系的基本做法大陆法系:侵权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英美法系:侵
3、权法是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2 2)两大法系的融合(3 3)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基本思想 借鉴英美侵权法的做法,将侵权责任法首先规定为一部单独的民法基本法,使其脱离债法的体系。在将来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将其作为独立一编,与物权法、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相并列,成为民法体系中专司民事权利保护功能的相对独立部门。第5页/共31页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范围(一)立法目的1、救济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补偿功能)2、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制裁侵权行为(制裁功能)3、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预防功能)第6页/共31页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4、。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18种实体权利。(二)保护范围第7页/共31页缺点:(1)列举的民事权利不够,很多重要的权利没有写进来,如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债权、配偶权等;(2)所列举的18种民事权利逻辑性不强(3)已经写进来的权利有些较难得到侵权法的保护,如继承权亮点:首次在我国成文法中列举了隐私权这一概念。第8页/共31页案例一个人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嘴唇撕裂的后果,上医院住院把
5、它缝到一起,也长好了,但出院以后回家跟自己丈夫接吻没有感觉了,亲吻自己的孩子也没有感觉了,她就向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说明了诉因,即亲吻权也受到了侵害,要求赔偿。某人的手受伤了,不能“挠痒痒”了第9页/共31页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的实体民事权利2.侵权责任法保护合法的民事利益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法定权利之外,一切合乎法律价值判断具有可保护性的民事利益)。可借鉴德国法:首先,凡是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应当保护的合法利益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如死者的人格利益;其次,故意违反善良风俗致人利益损害的行为是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最后,利益损害应当达到重大程度,民事利益的轻微损害不应当作为
6、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以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第10页/共31页侵权责任法应当保护的民事利益1、死者的人格利益(荷花女案)2、胎儿的人格利益3、其他人格利益4、其他身份利益5、其他财产利益第11页/共31页 1940年,吉文贞以“荷花女”之艺名参加天津“庆云”戏院成立的“兄弟剧团”演出,从此便以“荷花女”之艺名在天津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年仅十九岁。小说荷花女的作者在翻阅解放前天津地区的旧报刊收集资料时,看到了有关荷花女的一些报道,即拟以其为主人公写小说。1986年2月至6月间,他曾先后三次找到原告陈秀琴(荷花女的母亲)家了解有关荷花女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同时又给在青岛工作的荷花女
7、之弟去信询问有关荷花女的情况及索要照片。随后,他自行创作完成了名为荷花女的小说。该小说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原告陈秀琴在小说中被称为陈氏。第12页/共31页 小说中虚构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先后同许扬、小麒麟、于人杰三人恋爱、商谈婚姻,并三次接受对方聘礼之事。其中说于人杰已婚,吉文贞“百分之百地愿意”做于人杰的妾。小说还虚构了吉文贞先后被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文会和刘广奸污而忍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小说在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该小说虚构了原告陈秀琴同意女儿做于人杰的妾和接收于家聘礼的情节。小说完稿后,未征求原告等人的意见,作者即投稿于今晚报社。今
8、晚报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副刊上连载该小说,每日登出一篇,截至同年6月12日刊登完毕,共计连载56篇。刊登中并加了插图。第13页/共31页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了一年多的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虚构原告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文贞的人格,损害了吉文贞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秀琴的描写,也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第14页/共31页被告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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