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_新安全生产法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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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旧法回顾旧法回顾一、旧法的定位一、旧法的定位二、旧法的由来二、旧法的由来三、旧法的主要内容三、旧法的主要内容四、实施效果四、实施效果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新法解读新法解读一、修一、修改改的必要性的必要性二、修二、修改改的简要经过的简要经过三、总体思路与原则三、
2、总体思路与原则四、修四、修改改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五、几个问题五、几个问题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新法宣传贯彻新法宣传贯彻一、配套一、配套规定规定二、规范执法二、规范执法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四、依法履职四、依法履职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旧法回顾旧法回顾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共7章97条,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已经实施将近12年。一、旧法的定位一、旧法的定位 社会法。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一)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中国特色社会
3、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五大报告)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
4、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一大批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6.中
5、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2011年修正)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2014年修正)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8.中华
6、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二)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二)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1.1982年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2.1994年劳动法。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主干,以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为补
7、充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国家颁布实施了40余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其中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为主要执法主体的有3部法律、12部行政法规。3部法律: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12部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63部。全国31省(区、市)
8、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中北京等30个省(区、市)制定了安全生产条例,青海省制定了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福建等26个省(区、市)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新疆还制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1600多个国家和行业标准。(四)立法定位涉及的几个问题(四)立法定位涉及的几个问题1.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2.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3.立法定位与工作摆位二、旧法的由来二、旧法的由来(一)政府机构改革背景(一)政府机构改革背景1998年,撤销煤炭部1999年,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05年,升
9、格为总局(二)安全生产形势(二)安全生产形势1.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2001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1,000,629起,死亡130,491人。2002年达到107万起、14万人。2.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2001年,全国共发生15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三)有关法律法规背景(三)有关法律法规背景 当时国家制定了几十部安全生产方面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多数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及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台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时的形势和需要。(四)制定出台简要经过(四)制定出台简要经过多个部门、几易其名、数易其稿,20年
10、1劳动部门组织起草时期 1981年1996年 2经济贸易及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起草时期 1999年2001年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1年12月审议,2002年6月29日通过三、旧法的主要内容三、旧法的主要内容 7 7项制度项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四、实施效果四、实施效果(一)社会安全生产氛
11、围逐步浓厚。(二)国家安全生产法制逐步健全。(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逐步增强。(四)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逐步完善。(五)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逐步减少。从2003年到2013年,我国经济总量从11.7万亿增长到56.8万亿,增长3.8倍。一是事故总量明显下降。从年发生事故96万起、死亡近14万人,下降到31万起、6.9万人,降幅分别为67.7%和50.7%。二是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从129起、2566人,减少到49起、865人,分别减少62%和66.3%。三是主要相对指标明显好转。亿元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从1.17降到0.124,降幅89.4%;工矿商贸十万人事故死亡率从4.57降到1.52,降幅66.7%
12、;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从10.8降到2.3,降幅78.7%;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3.724降到0.288,降幅92.3%。四是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成效显著。煤炭产量从17亿吨增长到37亿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从4143起、6434人下降到604起、1067人,降幅85.4%和83.4%;煤矿重特大事故从51起、1061人下降到14起、245人,降幅72.5%和77%。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整体保持稳定,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安全环境。4项主要相对指标: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大幅下降,亿元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
13、万人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201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309295起,死亡69434人,同比分别下降8.2%和3.5%;其中,煤矿共发生事故604起,死亡1067人,同比分别下降22.5%和22.9%。2013年平均每天发生800多起、死亡180余人,重特大事故49起,平均每周发生一起。2014年1-8月,发生重特大事故28起、死亡552人,同比分别下降24.2%和14%。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例如,已公布的数据:8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9月22
14、日湖南醴陵一花炮厂发生爆炸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33人受伤。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新法解读新法解读一、修订的必要性一、修订的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好的政策措施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旧法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二、修订的简要经过二、修订的简要经过2011年6月,总局着手修改调研工作。2011年7月,总局成立安全生产法修订领导小组。2011年8月下旬至11月初,先后召开片区座谈会、中央企业座谈会、中介机构座谈会、专家座谈会。2011年11月下旬,总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2011年12月,将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2012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15、。2012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审议通过草案。2012年10月,法制办将草案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复核。2013年8月,再次送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复核。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三、修订的总体思路与原则三、修订的总体思路与原则(一)总体思路(一)总体思路一预防和减少事故(目标)二是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根本)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保障)(二)修改原则(二)修改原则 1.强化顶层设计 2.适当细化、缩小空间,增强可操作性 3.求同存异、适
16、当集中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第三章章名由“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其他章目不变;增加17个条文、修改59个条文(第83条改成了2条,按照增1条、改2条计算),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61%。第一章,新法16条,原法15条,增加1条、修改10条。第二章,新法32条,原法28条,增加4条、修改18条。第三章,新法10条,原法9条,增加1条、修改2条。第四章,新法17条,原法15条,增加2条、修改5条。第五章,新法11条,原法9条,增加2条、修改7条。第六章,新法25条,原法19条,增加6条、修改17条。第
17、七章,新法条文3条,原法条文2条,增加1条。四个主要方面四个主要方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一)明确安全生产的理念、方针、机制(一)明确安全生产的理念、方针、机制1.1.安全生产理念: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第安全生产理念: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第3 3条)条)安全生产是为了人,安全生产要依靠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实现安全发展,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标志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2.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第(第3条)条)“安全第一
18、”强调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预防为主”强调的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任务。“综合治理”强调的是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3.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第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第3条)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2004年国务院2号文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二)落实(二)落实“三个必须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确立安全生产监
19、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和地位监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和地位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8条)2.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9条)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62条)(三)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三)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1.1
20、.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1)安全生产重点在基层。(2)地方立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3)借鉴相关立法的经验。2.2.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一要强化红线意识,坚决纠正发展观偏差。二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责任。三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监管执法。四要深化“打非治违”,扎实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治理。五要切实加强开发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3.3.新法明确新法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一是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21、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8条)(四)支持协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四)支持协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12条)(五)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五)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
22、任制,是指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利于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他们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只有将安全生产责任由大家来共同承担,一个单位的安全工作才能形成一个整体,从而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与使用 200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5-2006年,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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