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案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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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l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l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l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第1页/共105页2案例争议:l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
2、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l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l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第2页/共105页3分析结论:l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l“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l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第3页/共105页4l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
3、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l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l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l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第4页/共105页5结论:l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第5页/共105页6u案例二财产保险索赔有期限保险公司过期不候l案情介绍:李华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l
4、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l李华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华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第6页/共105页7l到了2000年,因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l这时候,李华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l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华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第7页/共105页8分
5、析结论:l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l这明白无误地提醒投保人,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华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第8页/共105页9结论:l李华的家具厂1997年发生火灾,200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第9页/共105页10u案例三企业投保财产增加危险未加保费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赔款?l案情介绍: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投保的
6、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第10页/共105页11l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l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第11页/共105页12分析结论:l此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问题,这也是产生这些保险纠纷的源头所在。l“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l(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l
7、(2)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l(3)保险标的周围客观环境发生变化。l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12页/共105页13l本案中,是因为投保人变更了保险标的用途,将原来储存钢铁原料的仓库改为储存火灾发生可能性更高的塑料泡沫及其他非金属原料,因而投保人应及时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第13页/共105页14l2、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这一点在保险法三十六条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l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公司具有重大影
8、响,因为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根据保险标的特定情况下的危险程度,按照费率表核定的。l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增加,根据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根据费率表增加保险费,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险的合法利益。第14页/共105页15l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辨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l在此案中,该机械厂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公告义务,保险公司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公司理应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投保人。l但保险公司
9、怕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拖而不决,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保险公司却因投保人未增交保费为由拒赔,显然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其拒赔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第15页/共105页16结论:l综上分析,投保人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后,保险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拒赔。第16页/共105页17第二章机动车辆险u案例一厂车司机以自己名字投保保险合同有效吗?l案情介绍:1999年9月,某地A厂购得奥迪A6轿车一辆。10月,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l在投保中,为了方便省事,司
10、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第17页/共105页18l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l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A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投保。第18页/共105页19案例争议:l那么,这份保单是否有效呢?围绕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两种不同意见:l第一种意见认为,A厂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其财产的投保人必须是其法人代表,即厂长,厂长之外的其他人均没有投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l由于该轿车不是厂
11、长投保,李某也没有厂长授权其投保的书面证明,所以该保单无效。第19页/共105页20l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轿车不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但是作为司机李某对轿车具有管理权,也就是说,李某对该轿车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在厂长的许可下,年满18周岁的李某有权对其投保,保单因此有效。第20页/共105页21分析结论:l1、根据保险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若要产生要约的效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要按约定交付保费。三者缺一不可。l在本案中,司机李某显然符合条件(1)和条件(3),所以要判断该保单是
12、否有效的关键就是看李某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第21页/共105页22l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李某不是奥迪轿车的所有权人,但是李某的职业是司机,他对这辆轿车具有管理利益、收益利益以及责任利益,而这些根据保险法规的规定都是保险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司机李某也符合条件(2),该保险合同有效。l不过,由于司机李某不对轿车具有所有权,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也就没有义务对轿车损失进行赔偿,而只需要对李某在此次碰撞事故中的责任作相应赔偿。而对于李某所交纳的用来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那一部分,保险公司应该相应退还。第22页/共105页23结论:l保险公司需要对李某与卡车相撞造成对方的损失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
13、并在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退还用来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那一部分保险费。第23页/共105页24u案例二合伙经营投保一车散伙后车出事故是否赔付?l案情介绍:1999年10月,王某与刘某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王某出资4000元,刘某出客车一辆,雇佣驾驶员李某为其开车。l二人到保险公司为该客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第24页/共105页25l12月1日,王某退出,由刘某独立经营。l1999年12月20日,因驾驶员李某身体不适,刘某委托有驾驶证的马某开车送旅客至某风景区。旅客下车后,马某倒车不慎将旅客徐某撞伤,徐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2400元。l之后刘某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
14、要求,但保险公司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第25页/共105页26分析结论:l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投入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共有。l本案中的保险标的显然是投入财产,合伙时虽由王某和刘某统一管理和使用,但其所有权仍归刘某。第26页/共105页27l保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l由此可以确定本案中的投保人为刘某,而不是刘某和王某二人,因为王某对该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所以王某退出合伙并非投保人之变更,刘某没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也不能因此而中止。第27页/共105页28l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
15、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l本案中驾驶员马某有驾驶证,且受刘某之委托开车,其在风景区倒车不慎伤人显然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第28页/共105页29结论:l鉴于以上分析,保险合同应该继续有效,马某倒车不慎撞伤旅客徐某,该行为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l最后,刘某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支付给旅客徐某的2400元医疗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第29页/共105页30u案例三车辆失窃已赔付为何保险公司还不能要车?l案情介绍:某有限公司将其合法购进的“奔驰”
16、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l保险期限内,该车被盗。l事后不久,个体户王某买到此车,但被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工商局没收,原因是王某提供不出购买该车的合法手续证明。第30页/共105页31l事故发生后,原车主依合同条款获得85万元赔偿金。l同时,保险公司取得前者的权益转让书,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追偿权利。l一年后,案件未侦破,但保险公司获悉被盗车辆被某工商局没收,于是提供相关的凭证证明,要求工商局返还该车,但遭到拒绝。l保险公司随即将工商局诉讼至人民法院。第31页/共105页32l原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后依法取得该车所有权及代位追偿权,该
17、种权利并不因该车被盗或非法转让而改变。l工商局在知道该车的合法所有者后,并在所有权拥有者提出返还要求时予以拒绝。l此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l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第32页/共105页33l被告工商局辩称:l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没有提供合法手续的王某作出的,王某既没有申请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说明我们的行政处罚完全没有错。l本案尚未侦破,“奔驰”车不属有关退赃规定的范畴,工商局不能擅自退赃。l至于原告的损失应由盗车者承担而不是工商局。第33页/共105页34l法院认为,工商局依法作出的对“奔驰”车辆予以没收的处罚没有过错,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l
18、轿车失窃案尚未侦破,何人作案尚未查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原告败诉。第34页/共105页35分析结论:l本案工商局没收小轿车的行为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保险公司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l因此,本案最终着落到原告有没有对被告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l这就是牵涉到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有没有约束的问题。l在保险实务和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和实现是以被代位的投保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保险人追偿的对象应是与投保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者。第35页/共105页36l在本案中,窃车犯侵犯了投保人的财产所有权,保险公司因此而受到一定的损失。l
19、法律上,其行使代位求偿的对象应是造成其损失的第三者即窃车犯,保险公司无权要求工商局返还其财产。l当然,本案侦破后,按我国刑事法的有关规定,对已查明的赃物,原则上应当退回给失主,到那时,保险公司可依法取得其合法的财产。第36页/共105页37u案例四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上海一市民理获赔偿l案情介绍:去年3月,上海市居民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华泰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第37页/共105页38l时隔一月,梁某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
20、,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l当梁某按保险条款向华泰公司提出4万9千余元的索赔要求后,华泰公司却拒绝理赔。l理由是保监发(1999)51号文曾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第38页/共105页39分析结论:l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l而华泰公司与梁某签合同时,没有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没有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保监发(1999)51号文作为附件交给梁
21、某。l梁某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赔偿。第39页/共105页40l注意:2000年7月1后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对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明示条款已经写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里。l需要提出的是,保险合同是牵涉到被保险人人身和财产的切身利益的格式合同。l出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的立法考虑,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须尽告知义务,特别对于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更要作明确说明,否则保险人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第40页/共105页41u案例五汽油洗车引起车损人亡保险公司如何赔付?l案情介绍:2000年9月20上午8时许,某市公汽公司司
22、机朱某为便于对所驾中型客车进行例行保养,将车从车库驶出,停放于车队大院内。l用水冲洗客车后,朱某打开引擎盖发现引擎较脏,便找来鬃毛刷和一小桶汽油对发动机实施洗刷。第41页/共105页42l数分钟后,发动机突然起火,并很快引燃了朱某沾有油迹的工作服和小桶内的汽油。l当朱某携带着火的油桶绕出车门,直奔距停车地点10余米外的泥浆池时,全身已被引燃,在场职工用稀泥浆迅速扑灭朱某身上的火苗,并紧急送往医院。l经医院检查,朱某身上有60的烧伤面,于次日7时30分死亡。l案发后,公汽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l在经过现场查勘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出具了报告称:为使被保险车辆不受重大损失,司机朱某将油桶抱
23、出车外,造成严重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l车辆损失950元。第42页/共105页43案例争议:l一、围绕本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l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对司机朱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理由是:l(1)朱某用汽油洗车,严重违反了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l(2)公汽公司虽为朱某投保了1万元“驾乘人员责任险”,但该险种的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车上,而本案朱某是死在车下,其不属赔付之列。第43页/共105页44案例争议:l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赔偿全部损失共1.095万元,理由是:l(1)本案发生火灾属意外事故。l用汽油洗车而引发火灾,虽有违反操作规程之说,但在法规上未明文规定,因此不能
24、概而拒赔,而应区别汽油燃烧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l本案中的朱某从车库将车开至院内,只不过10余米行程、几分钟时间,此时客车引擎温度很低,最高不会超过40左右,其与热车引擎用汽油洗后的温度相比低于许多,此温度不足以使汽油自燃。第44页/共105页45l因此,本案起火是因洗刷中,金属铁皮触及电路搭铁起火所致,属意外事故;l(2)朱某虽死于车下,但其是为保护保险标的而引火身亡的。第45页/共105页46分析结论:l二、其实,应该对本案的赔付作具体考虑:l1、应对朱某的死进行赔付。朱某的烧伤是否属机车险附加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应按机动车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执行。l条款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
25、生意外事故而使车上人员遭受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确定的限额内给予赔付。第46页/共105页47分析结论:l同时又指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驾驶员伤亡应按全部责任的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据此,本案车辆是在停放中发生的火灾,所以宜以“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来处理。l再者,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发动机起火,发生不可抗力的地点是在车上,故应属“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对朱某全额给付保险金。第47页/共105页48l这已是常识性的问题,而本案的朱某既未事先切断电源,防止金属物与电路相接触导致搭铁短路起火,又违规使用了汽油作洗涤剂,使汽油气体的浓度增高,毛刷与发动机间电位差不断升高产生电火花而引燃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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