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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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1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2、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定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1、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121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3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1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17、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规定18、企业职工
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4、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5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
5、的生活等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选拔妇女干部。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经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8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
8、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
9、严重的,处三年以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方针。第五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
10、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10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
11、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第十九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危险物
12、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本岗位的
13、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12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14、(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概算。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
15、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13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16、检测、检验合格,取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17、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4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危险源存在形式划分(危险源存在形式划分(GB/T1386192)生产经营单位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关安全措
18、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舍的出口。15
19、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2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16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权了解其作业
21、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22、的劳动合同。17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力。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
23、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4、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
25、适应的设施;(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的其他要求。19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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