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国际结算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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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CF正版可修改PPT(本科)国际结算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教学课件国际结算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托收概述托收概述CONTENTS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托收种类托收种类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学习目标了解托收的含义,熟悉托收的特点,掌握托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了解托收统一规则的含义、产生与发展,熟悉托收统一规则的银行免责事项及运用,掌握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了解光票托收,熟悉承兑交单,掌握付款交单;熟悉进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掌握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实务。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出口商为了扩大出口而采取有利于进口商灵活支付的结算方式越来越重要,贸易结
2、算方式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大。在众多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中,托收(collection)是一种传统的、较为常用的结算方式。一、托收的含义第一节托收概述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对托收界定如下: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以便于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结合URC522对托收的界定,本书认为,托收是指出口商开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商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二、托收的特点1.托收是商业信用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坚持“收妥付
3、汇、实收实付”原则。托收方式项下,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只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并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对单据是否与合同相符也不承担责任,对托收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意外和费用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至于进口商是否按照规定的交单条件付款赎单,完全取决于其付款的能力和付款的愿望,银行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委托人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资信。如果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或承兑后破产或故意延迟付款,委托人就不能收回或不能按期收回货款。所以,与信用证方式相比,托收结算方式并不加入银行信用,依托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二、托收的特点2.托收较汇款安全 虽然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但是在国际结算三大方式中,托收结算方
4、式的风险程度是居中的。它的风险程度虽然比信用证方式高,但比汇款方式低。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货权单据代表交货,而交单又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所以,除承兑交单的方式外,出口商一般不会受到“钱货两空”的损失,比货到付款安全;对进口商来说,只要付了款,即可得到货权单据,从而得到货物,比预付货款安全。因此,无论是对出口商,还是对进口商,托收都比汇款安全。3.托收较信用证操作简便、费用低 托收方式的业务流程较信用证方式简便,所需时间短,有利于小规模贸易货款的回收。由于银行在托收过程中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仅扮演中间代理人的角色,所以它只收取少量的代理手续费,从而使托收方式的运
5、作成本较信用证方式的运作成本大为降低。二、托收的特点4.资金、风险负担不平衡 在托收方式中,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在进口商付款之前,货物所占用的资金都是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基本没有资金的负担。但是,托收方式比汇款方式有所改善,出口商有货权单据,可以通过出口押汇从银行融通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资金负担的压力。其实,不仅出口商可以从银行融资,进口商也可以通过信托收据、担保提货向银行融资。在货款未收妥前,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均属于出口商,出口商需要为货物办理保险,同时还要承担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外汇风险,而进口商可能面临的风险只是当其付款或承兑后,凭物权凭证提取的货物有可能与合同不符。5.托收是
6、逆汇方式 托收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要求进口商付款,进口商在收到货运单据经审定无误后通过银行的代理行对出口商付款。结算工具的走向与货款的流向是相反的。三、托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一)托收的当事人1.托收的主要当事人URC522第3条规定,在托收业务中主要涉及以下四个当事人:(1)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托收结算中,委托人一般是出口商。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并以托收申请书的形式向银行提出正式委托。(2)托收行。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地银行。该银行将委托人递交的全套单据转递给国外代理行,并以
7、托收面函的形式对代理行发出指示,进行委托收款。(3)代收行。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进口商代收款项的进口地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代收行是托收行在进口商所在地就近选择的海外联行或代理行。(4)付款人。付款人是指根据托收委托书被提示而向代收行付款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托收结算中,付款人一般是进口商。三、托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2.托收的其他当事人除上述四个当事人外,在托收业务中还可能涉及以下当事人:(1)提示行。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付款人付款的银行。一般情况下,提示行与代收行合二为一。当代收行与付款人无账户关系,或者不在同一个城市时,代收行往往转托提示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需要时的代理。
8、需要时的代理是指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的代理人。采用托收结算时,对于出口商来说意味着先发货后收款,一旦发生付款人对代收行提示的汇票拒付,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就可能会因无人照料而受损。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出口商可以在付款地事先指定一代理人,在发生拒付事件后代表委托人接受单据并处理货物,如办理货物存仓、投保、运回或转售等事宜。委托人在向托收行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必须注明此代理的权限。一般情况下,委托人会直接请代收行作为需要时的代理人。三、托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二)托收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分别为出口商与进口商,两者之间存在依据外贸合同而产生的买卖
9、关系。出口商的义务是必须遵照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按质按量按时交付货物及相关单据。进口商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两者之间存在依据委托代理合同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有义务明确填写委托申请书,及时指示银行,负担费用。托收行有义务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并负担过失责任。但是,托收行对委托人提供的单据是否与合同相符不负责任。三、托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3.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代收行必须严格按照托收行所发出的托收委托书办事。代收行的基本责任与托收行基本一致,并负有保管单据、托收情况通知等特殊责任,但代收行无义务对托
10、收项下货物采取任何行动。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付款人对代收行是否付款,完全根据其与委托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义务而决定,即以委托人提供的单据是否足以证明委托人已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为前提。一、托收统一规则的含义第二节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是托收结算业务中使用的国际惯例。为了调和托收业务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避免矛盾,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发展,国际商会拟定了托收统一规则。作为托收业务领域唯一的现行有效的国际惯例,URC522对减少当事人在托收业务中的误解、争议和纠纷起到了较大作用,自生效以来被各国相关机构普遍采纳,得到了广泛的遵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
11、健康发展。URC522不仅是进出口公司等从事托收业务的企业和相关银行应当掌握和遵循的国际惯例,还是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与托收有关的争议的重要依据。但是,URC522并不是国际上的法律,也不是国际公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属于国际贸易惯例,由当事人自愿选用。二、托收统一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在各国银行的托收业务中,托收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的关系往往由于各方对彼此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释有分歧,以及不同的银行在具体的业务做法上有较大的差异,从而造成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误会、争议和纠纷。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必须将托收业务的做法统一起来,并对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国际商
12、会成立专门小组认真研究托收业务和做法,于1958年起草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作为国际商会第192号出版物公布于世,建议各国银行采用。这是国际商会对托收业务所做的最早规范,由于第192号出版物仅仅是一个草案,故并未引起各界重视及广泛采纳。第192号出版物发行10年之后,在银行界对其逐步认识并予以承认的基础上,国际商会正式制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的第254号出版物,从而使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有了统一的术语、程序和规则,也为出口商提供了委托收款的统一规则。二、托收统一规则的产生与发展1978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基于国际贸易及银行业务的相关变化,对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第254号)进行
13、了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322)。URC322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内容,特别是规定了托收单据中“金融单据”的含义及性质,使托收的业务种类及范围更为明确、具体。1993年,国际商会根据URC322实施16年来国际贸易及国际金融领域中发生的巨大变革,以及URC322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不足,组成专门机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该规则进行了又一轮的修订,于1995年7月正式公布,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沿用至今。它是目前托收业务中被普遍遵循的国际结算惯例之一。三、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1.基本精神 银行承办托收
14、业务时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均不负责,概由委托人承担。URC522全文分为“总则和定义”“托收的形式与结构”“提示的形式”“责任与义务”“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开支”和“其他规定”7个部分,共26条。对于托收中各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托收业务的具体程序均做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2.银行的主要义务和责任 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是否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单据一致,如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此之外,银行没有检验单据的义务。三、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3.关于提示、付款和承兑 银行应该按照交来的单据原样向付款人发出提示。如果
15、是限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是远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承兑,并不迟于到期日提示付款。跟单托收的远期付款汇票必须指明是承兑后还是付款后交单,如无指示,则应该在付款后交单。银行应负责查看汇票的承兑在表面上是否完整,但对签名人的真实性及权限概不负责。4.关于改变委托与拒付处理 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后,可以通知银行改变托收金额和托收条件;如遭受拒付,代收行应立即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应及时给予进一步处理指示,如代收行在发出拒绝通知60天内未接到进一步指示,可将单据退还托收行;银行对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是否需要做出拒绝证书,托收指示书中应有明确指示,如无此指示,银
16、行无义务做出拒绝证书。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为了保障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URC522也规定了银行的免责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四、托收统一规则中的银行免责事项1.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否则货物不能直接运交银行 如果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货物发给银行,并要求银行凭付款或承兑或根据其他条款和条件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没有提取货物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2.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 URC522规定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
17、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但是,无论是否被指示,银行为了保护货物而采取了相关行动,其对货物的下落和状况均不负责任。四、托收统一规则中的银行免责事项3.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银行为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属于代委托人办理,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即使银行主动选择其他银行办理业务,若发出的指示不被执行,银行对此亦不负责。4.银行没有检验单据的义务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一般性和特殊条件概不承担责任;银行对于任何单据所表示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状况、包装、缴获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
18、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诚信、行为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等也概不负责。四、托收统一规则中的银行免责事项5.银行其他免责事项 银行对于任何电报、信件、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任何电信工具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和责任;银行对于自己所收到的指示因意思不明需澄清所引起的延误不负责任;银行对于由于天灾、暴动、内乱、叛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或停工、罢工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也不承担义务和责任。托收是“委托收款”的简称。广义的托收是指债权人委托第三人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业务。所以,在广义的托收业务中
19、,作为受托人的第三人并不仅限于银行,它也可能由商号等非银行机构担任。但是,这种非经银行办理的托收在各国的做法差异甚大,很难制定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统一规则。鉴于此,国际商会制定的URC522仅规范银行托收业务,对于非经银行办理的业务则不予涉及。此外,因为关于电子数据交换(EDI)还存在包括法律问题在内的诸多悬而未决的争论,故URC522没有就此进行阐述。正确运用URC522是做好托收结算工作的关键,为此,在开展托收业务时应注意以下操作:五、托收统一规则的运用URC522第1条第8款中明确规定,URC522仅适用于在“托收指示”原文中注明用该规则的托收。只有在托收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事先有约定的情况
20、下,托收统一规则才适用。托收指示书中必须明确该笔结算业务按托收统一规则办理,并做出完全而又准确的指示,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指示及此规则办理。所以,银行的托收委托书上都会注明“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ICC publication No.522”等字样,以表明该笔托收业务是以URC522的原则、解释行事,从而使整个托收业务及所有当事人受该规则的约束。1.明确使用URC522五、托收统一规则的运用 委托指示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托收行及代收行在受理委托指示后必须严格按委托指示行事。因此,托收指示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按URC5
21、22第4条要求的11项内容给予尽可能具体的指示;否则,就可能导致责任不清,从而影响货款的及时收取。2.正确发出托收指示 托收中的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并不保证收回货款,买方只有在接受代收行的单据时才受该规则的约束。因此,同信用状况不甚清楚的买主签约就不推荐使用托收方式结算,即使使用也只能使用付款交单方式甚至是即期付款交单,而不能使用承兑交单方式。3.正确拟定买卖合同中的托收条款第三节托收种类依据托收业务是否随附商业单据,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如图5-1所示。一、光票托收(一)光票托收的含义 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不附带商业单据,仅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
22、。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光票托收,汇票委托银行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URC522把单据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两种。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有的汇票托收虽也附有商业单据,但仅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付清单等),也属于光票托收。进出口贸易采用光票托收结算时,有关各方按如下程序办理:(1)光票托收时,委托人首先根据合同规定出运货物,将货运单据自行寄给付款人,然后签发汇票连同托收申请书一起交给托收行委托收款。(2)托收行接受委托后,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寄给代收行
23、委托收款。(3)代收行接受委托后,根据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待收到托收款项后,再按收款指示扣除有关费用后,交款给托收行。(4)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持托收回执来办理结汇。一、光票托收(二)国际贸易结算中光票托收的业务程序 光票托收的票据,由收款人做成空白背书给托收行,托收行做成记名背书给代收行,并制作托收指示,随汇票寄代收行托收票款。光票托收业务中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票。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收到汇票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确定到期日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理由,应立
24、即承兑。已承兑的汇票被代收行收回,代收行应在汇票到期时再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代收行应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及时与付款人交涉。一、光票托收(三)光票托收中的票据一、光票托收(四)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充分认识光票托收业务的风险,勿因银行的中介地位而放松对票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特别要注意审核票据背书。(2)对大额光票托收,须详尽调查出票人、持票人背景,确定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根据实际经验,国外支票账户一般不计息或仅支付少量利息,因而客户一般不在支票账户中保持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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