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票据法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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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页/共75页第2页/共75页第3页/共75页第4页/共75页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从总体上看,票据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代替货币进行结算支付和融通资金,方便贸易,促进经济发展。第5页/共75页一、票据的分类(一)法律上的分类分立主义 和合并主义(二)票据法学上对票据的分类1依照付款人是出票人还是出票人委托的人,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2依照票据作用上的主要差别,把票据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3依照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把票据分为记名式票据和不记名式票据。记名或不记名仅指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名称,持票
2、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时,票据上必须载有收款人名称。第6页/共75页二、票据的性质(一)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二)票据是设权证券(三)票据是文义证券(四)票据是要式证券(五)票据是流通证券(六)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七)票据是无因证券(八)票据是提示证券(九)票据是缴回证券(十)票据是特殊的动产第7页/共75页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
3、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第8页/共75页本案参考结论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第9页/共75页三、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
4、利义务关系。(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1、原因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不具票据权利义务之内容。票据原因关系可分有对价的和无对价的两种类型。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之间,存在着“一般情况下分离,特殊场合中牵连”的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在原因关系中为当事人的,票据债务人可根据原因关系,对票据债权人行使抗辩权,然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因关系中的抗辩事由。第10页/共75页(2)对不法取得票据的持票
5、人,票据债务人得以其取得票据之原因关系有艰疵而行抗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在原因关系中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第11页/共75页2、票据资金关系资金关系中,出票人和其他供给资金的人称资金义务人。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但在特殊场合亦有相当牵连,对票据关系有一定影响。(1)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第12页/共75页资金关系虽然存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时,不负担付款义务,承兑之后,方成为票据债务人。相反
6、,资金关系不存在,付款人按汇票上的记载,应持票人的请求付款的,出票人对付款人有偿还义务。支票的出票人,应当与付款人有关于该支票票面金额的资金关系。资金关系不存在所签发的支票,其效力如何?(2)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 汇票承兑人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者,不得以资金关系不存在对抗出票人之外的善意持票人,因其已为承兑之票据法律行为,依票据行为之效力,承兑人应履行付款义务。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例外的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承兑人得以资金关系不存在而抗辩。此种例外,即属资金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支票的付款人,对出票人存款足以支付或在与出卖人信用合同所定数额内的支票,
7、应当无条件支付。就支票而言,无资金关系者,付款人有权拒付,由持票人向前手或出票人追索,而有资金关系者,付款人应无条件支付,一正一反,均显现资金关系对票据关系之影响力。第13页/共75页3、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使用票据的合同关系。票据预约是民法上之预约合同,依民法上的债权合同制度办理,票据法不作规定。票据预约是否成立,票据行为是否按预约实施,对票据关系毫无影响。票据行为实施,票据关系发生,票据预约消灭。第14页/共75页四、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五种票据行为中,出票、背
8、书为各种票据同有行为,承兑、参加承兑是汇票特有行为,保证是汇票、本票都有的行为。出票无效,其他票据行为是否有效?第15页/共75页(一)票据行为的特点1.票据行为是法定要式行为2.票据行为属无因性行为票据行为仅以签名加交付为成立要件3.票据行为以文义确定行为内容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行为独立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表现:(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实施的票据签名,固为无效,但其他人的签名仍为有效。(2)票据有伪造、变造的,伪造、变造行为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3)票据债务人之保证人,就其在票据上的签名和记载事项负担保证责任,保证行为不因被保证债务的无效而无效。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
9、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第16页/共75页农则旺伪造了一张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翔蓟(j)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为收款人,以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农则旺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换取了110万元。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申请贴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没有审查出是伪造汇票,予以贴现145万元,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由此获得收入35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承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在收到汇票后发现,没有办理过这笔银行承兑业务,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
10、票,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将汇票退给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拒绝承兑。请评述他们的法律关系。第17页/共75页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伪造的。2、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可向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索权。3、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农则旺追索。4、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5、应当依法追究农则旺的刑事责任。第18页/共75页(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1、一般要件:行为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2、特别要件:票据交付和票据必要事项之记载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禁止记载事项(不发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得使票据无效的记载事项)第19页/共75
11、页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否则就不能使票据生效的事项。包括:(1)票据文句。即表明票据种类、名称的字样。如“汇票”、“本票”、“支票;(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在本票上,则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本票为己付证券,出票人即为付款人,不必另记这一事项);(5)收款人名称(在支票,可依第87条之规定,出票时不记载(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第20页/共75页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但如果不记载时,法律另行拟制,推定效果,不致票据无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本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
12、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票地。第21页/共75页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允许当事人按其意思记载或者不记载,但一经记载亦发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能够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禁止汇票的转让 第22页/共75页禁止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禁止记载于票据上,如果记载了也不发生票据效力或者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也称“不得记载事项”。有二种:第一种,不发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如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二种,得使票据无效的记载事项。如,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此外
13、,无条件支付委托也属此类。第23页/共75页天益公司采购员万某需携带5万元金额的支票到A市采购原料。该支票由天益公司刘某负责填写,由该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的印鉴,收款人一栏则授权万某填写。以上记载均有支票存根记录为证。万某携该支票到A市某私营企业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原料,该私营企业老板董某是万某的朋友,其见该支票上的笔迹为万某所为,以自己最近资金周转陷入困境为由,请求万某帮忙将支票上的金额改为15万元以渡难关。万某碍于朋友情面而应允,使用董某提供的涂改剂将金额改成了15万元,因此,从外观上看不出涂改的痕迹。其后,董某为支付货款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某化工厂。此事败露后,天益公司起诉某
14、化工厂和董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10万元票款。请问:(1)本案中万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第24页/共75页答:(1)万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董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天益公司对某化工厂只应承担支付5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化工厂应返还其余额票款给天益公司。其次,董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1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万某和董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15、,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第25页/共75页五、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由他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本人为票据行为的行为。简称“票据代理”。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条件:表明代理关系的文字;签章,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否则,票据因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第26页/共75页(1)载明代理关系显示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的,由被代理人负担代理行为所生票据责任。(2)票据上未表明被代理人为何人,仅有代理人为
16、何人的记载的,由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负担票据责任。在此情形,因被代理人不明,按照“票据上签名者就票据文义负责”的原则,当由代理人负票据责任。(3)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但未载明其被代理人身份的,由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负担票据责任。在此情形下,虽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但法律地位不明,无法依票据文义认定该人之权利义务,而该人又未在票据上签章,自不能让其负担票据责任。(4)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章,虽无代理关系之文字,因有被代理人的签章,应由被代理人负担票据责任。第27页/共75页六、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享有的能够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票据权
17、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出票取得善意取得条件:(1)须受让人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限为“背书”、“交付二种,不同之转让方式,又有特定的适用对象。我国票据法认可无记名支票,规定汇票和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因此,汇票和本票的转让,只能采取这种方式。(3)取得票据之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概括而言,票据受让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支付对价、无违法之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就是善意。2、继受取得第28页/共75页七、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18、一)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对物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因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1.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1)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2)定期票据未到期(3)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第29页/共75页2.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1)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被代理人得为此抗辩。(2)签章人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签章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得为此抗辩。(3)票据伪造、变造。被仿造的人,因其签章系伪造,事实上并未签章,故不负票据责任,得对抗任何持票人。票据上有变造的,在变造前签章,对变造后的文义不负责任,可对抗任何持票人。(4)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欠缺。(5)票据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19、。(6)对不得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的。第30页/共75页(二)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对人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因特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得对抗其请求而不履行债务的权利。1、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票据债权人丧失受偿能力(2)持票人取得票据欠缺合法形式,不具备受领资格 第31页/共75页2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2)直接当事人之间的票据行为无效。(3)持票人从被请求的票据债务人手中无对价或以不相当之代价取得票据。(4)持票人无偿地从未付对价的前手受取票据。(5)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依票据法第12条第1款之规定,明知前手
20、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此情事中,该受欺诈、受胁迫或被偷盗的票据债务人,不仅可向欺诈者、胁迫者、偷盗者抗辩,而且可以对抗明知而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属恶意取得,其直接前手不得对其抗辩。第32页/共75页三、票据抗辩权的限制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是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又称“抗辩的切断”。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此即抗辩限制的规定。(知情抗辩 与无对价抗辩)(一)
2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第33页/共75页A公司向B公司签发汇票一张,委托与其有资金关系的C银行为付款人,C向B承兑后,A始终不向C提供资金,B于付款到期日请求付款时,C不得以A未供给资金而拒绝付款。在此例中,C与A因资金关系发生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这一抗辩事由,被法律切断而仅在A、C之间有效,持票人B不继受A的被抗辩事由,C的抗辩权受到限制。第34页/共75页(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例如,甲为向乙购货,签发本票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货,不料到时乙不交货,反而为取得票面金额,将本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丙于票据
22、到期日向甲请求付款时,甲不得以乙未交货这一抗辩事由,对抗丙的请求权。第35页/共75页八、票据时效根据票据法第17条和第18条:(1)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追索权的,追索权消灭。(2)票据权利消灭后,权利人可依法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本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一)票据时效的期间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月的期间、3个月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票据权利。第36页/共75页1.2年期间之适用。(1)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汇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
23、的义务,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2年内对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26条)。(2)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承兑人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44条),因此,持票人对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二年内对承兑人有追索权。(3)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本票是自付证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78条),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示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79条)。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2.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
24、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89条),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第37页/共75页3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第38页/共75页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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