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条文说明3872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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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條文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條文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條文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條文說明黃敏政黃敏政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技士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技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壹、主要修正條文比較壹、主要修正條文比較壹、主要修正條文比較壹、主要修正條文比較貳、修正條文說明貳、修正條文說明貳、修正條文說明貳、修正條文說明 一、簡化與促進成立管理組織一、簡化與促進成立管理組織一、簡化與促進成立管理組織一、簡化與促進成立管理組織 二、修訂會議額數二、修訂會議額數二、修訂會議額數二、修訂會議額數 三、明定管理組織之運作方式三、明定管理組織之運作方式三、明
2、定管理組織之運作方式三、明定管理組織之運作方式 四、加重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職責四、加重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職責四、加重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職責四、加重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職責 五、增訂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之權利義務五、增訂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之權利義務五、增訂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之權利義務五、增訂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之權利義務 六、確保公共基金機制正常運作六、確保公共基金機制正常運作六、確保公共基金機制正常運作六、確保公共基金機制正常運作 七、加重起造人部分責任七、加重起造人部分責任七、加重起造人部分責任七、加重起造人部分責任 八、加重處罰八、加重處罰八、加重處罰八、加重處罰 九、增訂管理服
3、務人之管理九、增訂管理服務人之管理九、增訂管理服務人之管理九、增訂管理服務人之管理 十、十、十、十、增訂管理服務人之罰責增訂管理服務人之罰責增訂管理服務人之罰責增訂管理服務人之罰責 參、修正要旨參、修正要旨參、修正要旨參、修正要旨肆、結語肆、結語肆、結語肆、結語壹、主要修正條文比較壹、主要修正條文比較一、第八條精神精神條文內容條文內容修修正正前前原則禁止例外准許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修修正正後後原則准許例外禁止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
4、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條文條文性質性質決議門檻決議門檻修修正正前前29條一般決議1/2出席;1/2同意30條同一議案重新開議1/4出席;1/2同意31條特別決議: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三、公寓大廈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2/3出席;3/4同意修修正正後後30條議題無
5、限制除規約另有訂定外需2/3出席;3/4同意31條同一議案重新開議除規約另有訂定外需3人並1/5出席;1/2同意。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三、第十八條第二項提存及撥付提存及撥付方式方式條文內容條文內容修修正正前前一般金融業者;管委會成立後由起造人撥付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修修正正後後公庫;管委會成立及起造人與管
6、委會點交後向政府報備由公庫撥付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四、增訂五十五條第三項 對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五、增訂五十六條第五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
7、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六、增訂五十七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及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及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
8、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一、一、一、一、簡化與促進成立管理組織 第三條第九款: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
9、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貳、修正條文說明貳、修正條文說明一、一、一、一、簡化與促進成立管理組織 1/5第十八條第二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六條: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
10、之公寓大廈。一、一、一、一、簡化與促進成立管理組織 2/5第二十五條第三、四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年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
11、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一、一、一、一、簡化與促進成立管理組織 3/5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
12、,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一、一、一、一、簡化與促進成立管理組織 4/5第五十五條第一、三項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
13、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一、一、一、一、簡化與促進成立管理組織 5/5二、二、二、二、修訂會議額數修訂會議額數 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
14、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二、二、二、二、修訂會議額數 1/2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
15、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二、二、二、二、修訂會議額數 2/2三、三、三、三、明定管理組織之運作
16、方式明定管理組織之運作方式 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第二十九條第四
17、項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三、明定管理組織之運作方式 1/2第二十九條第五項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第三十條第二項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第五十六條第四、五項 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圖說。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前,領得
18、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三、明定管理組織之運作方式 2/2四、四、四、四、加重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職責加重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職責第八條第二項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第八、十五、十六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19、,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二十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四、四、加重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職責 1/3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年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
20、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三十六條第八、十一、十二、十三款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13.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四、四、加重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職責 2/3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七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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