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献血法律制度yqe.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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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 献血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献血的组织和管理第三节 采供血机构第四节 临床用血第五节 血液制品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1、献血法是指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献血法的目的 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二、无偿献血制度1、制度。多年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2、
2、主体。国家提倡周岁至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二节 献血的组织和管理一、献血的组织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二、献血的动员和组织 1、表率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2、普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三节 采供血机构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
3、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一、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设立。分类: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主要任务: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采供血工作,一般设在省会城市。中心血站(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及所辖县(市)的采供血工作。中心血库是县或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县、市的采供血工作。批准:血液中心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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