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公共政策视野下经济适用房发展困境及问题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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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论公共政策视野下经济适用房发展困境及问题探究一、经济适用房的内涵及其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供中低收入者居住,享受政府政策优待的住房,它与市场价商品房均属于商品房的范畴,受政府掌握并限价销售。它作为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准商品房”,兼具行政性和商品性,其行政层面关注社会公正和福利,商品层面则追赶利润最大化。其详细内涵可参考王洪春学者的住房社会保障讨论一书中提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规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筑,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特点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
2、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力量。而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到达肯定的使用效果。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具有过渡性质的住房保障政策,是我国住房政策领域由规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别产物。实施经济适用房这项政策,其特有的社会保障和经济功能满意了公正和效率的统筹兼顾,是实现居民住房需求的有效方式,它与其他的住房保障形式共同构成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是不行或缺的一局部。其重大作用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适用房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公正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是重大的利益调整,是施惠于民的善举。由于商品房的售价比
3、经济房要高出许多,中低收入人群根本无力购置,经济适用房的消失成为他们的首选,许多无力购置商品房的群体在国家的补贴下能买得起经济适用房。同时经济适用房在克制收入方面不公平引起的住房问题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国民收入二次安排中,涉及住房的资源配置和流通、消费,经济适用房在扭转此中富者愈富、弱者愈弱的趋势向社会公正倾斜里边担负着重要角色,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促进了住房公正,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公正和公共住房政策目标。 (二)经济适用房有助于房地产市场构造调整 经济适用房政策实行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通过构造调整存进了商品房开发的理性回归,促进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
4、供求总量根本平衡、构造根本合理、价格根本稳定的安康进展轨迹,确保商品房的投资构造与消费者的需求构造根本全都,此外,经济适用房由于其经济性特征,相比其他商品房价格要低得多,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的关注,给商品房市场带来肯定压力,不得不相应作出价风格整。 (三)经济适用房有助于拉动内需,促进社会和谐 推行经济适用房它不仅可以让很多中低收入者和局部中等收入者进入消费者的行列,同时还会促使商品房降价放量,是启动内需,刺激经济的重要选项。保障房与一般商品房消费的“双龙合璧”是以自主需求为特征的大批量的消费行为,它不同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行为,它产生的是真实的、持续的消费,可以拉长消费链,带动生产链,其能量不行
5、低估。既可在破解房地产僵局上一展身手,又能在挑战经济危机中建立卓越功勋,成为启动内需,扭转危局的关键之举,其效能将超过已经出台的诸多措施,对于建立和谐社会起到促进作用,推动社会的和谐进展。 二、我国经济适用房进展逆境及进展过程中存在问题 经济适用房或许是住房改革中强调保障性和强调商品性两种改革思路并存的产物,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适用房更像是一种试验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与建立,对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促进房地产业的安康进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政策设定初衷而言它本身是为社会中低经济收入的家庭设计、建立的,现在却表现出不“经济”不“有用”的一面,值得我们总结、反思和
6、完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表现为: (一)经济适用房建立违规超标,建立消失“高档化”现象 经济适用房缺乏详细标准,使得经济适用房建立简单陷入一个规律上的怪圈越造越大,日显贵族气息。这是由于经济适用房定价相对同区域内的商品房来说较低,利润有限,大多数开发商只好将房屋面积扩大,以此来降低本钱,造成目前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主流产品在140m2左右,100m2以下的房子甚少。在实际中,一局部高收入阶层通过不正值渠道购置了经济适用房,使得经济适用房成为出租或炒卖的投资品,造成了经济适用房的.旺销和供不应求,诱使经济适用房越盖面积越大,越盖越豪华,造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本应保障的对象中低收入者却无力购
7、置经济适用房,只能望房兴叹。 (二)经济适用房价格不合理,消失弃购现象 虽有明文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各地的价格,但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由于工程规划设计和使用的建筑材料上档次,经济适用房品质有所提高,加上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模式从过去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穿插合建的模式转变为形成纯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模式及因经济房价格较商品房低,消费者争相抢购,市场供不应求等因素导致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往往与规定的购置价格存在出入。因此虽然许多中低收入家庭冲着低的房价去,最终却因其实际规定价格而未能如愿购房。经济适用房价格过高,超过中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承受力量。 (三)经济适用房配套设施“缺失化” 经济适用房不同于商品房,其动身点是
8、经济、适用,设定为只供应给中低收入者,受本钱和地价约束,经济适用房往往地处偏远或者交通不便地带,一般建立在市政根底设施配套不太完善的地块,加上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电、供暖、供水等部门的低效率,消费者入住后生活上消失诸多不便,这与经济适用房的动身点违反。 (四)出售过程存在黑箱操作,消失权力寻租现象 按最初的制度设计,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对象是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个人和家庭收入信息很难精确获得,人们普遍认为大多数经济适用房被“富人”买走了,而很少落到真正的穷人手里。由于定价较高、支付力量和运作不透亮等缘由,有相当局部出售给了收入偏高甚至是高收入家庭,他们从中获得的住房资源
9、甚至超过了最困难的廉租住户,导致政策优待未能真正落实到那些最需要保障的家庭,反映出供给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现象。很多经济适用房在未正式销售之前就已经被税务、建立、房管、规划等与房地产有关的政府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买走,开着私家车去买经济适用房的人也不鲜见,一栋楼排在前十几名的都是有“门路”的人。 (五)转租、转让现象明显,监视治理失控 按规定,经适房在拿到房产证3年内不得转让。但是一些转让者也有其对策:出售经适房的人在房屋租售中心登记后,遇到适宜买家,双方私底下签订房屋购置合同。一些开发商利用经济适用房监管缺失,以经济适用房政策获得土地,以纯粹商品房性质开发出售,扰乱市场秩序。另外对于如何确定中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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