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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 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 (以下称行政负责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 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 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2、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 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
3、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 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 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 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 年内出现 2 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
4、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 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 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 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 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
5、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 、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 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
6、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 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 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 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
7、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 查,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 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 大偏差,致使省
8、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省监察厅具体承办, 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 部门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 项制度” 。 一、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 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
9、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 诺责任的制度。 (二)各级行政机关建立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 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应按照行政 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 准。其他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四)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向社会和公 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
10、众了解 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职能状况。 (五)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 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布、 建立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 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 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七)各级行政机关应该履行 8 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
11、 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 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 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 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部门 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 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首问责任制适用于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直接 服务于社
12、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 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 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处、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 到相关处、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 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 (业务受理人) 。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
13、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 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部门其他处、科、 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三、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 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须认真对待和 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 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 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
14、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 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 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 限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能 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 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 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制定 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
15、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 不得超过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六)各级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 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 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 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把“三项制度”作为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 务环境、树立服务形象、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并作为基本工作内容确立下来。各级机关要联系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要将 “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对于执行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于执行不力、甚至违反“三项制度”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三项制度” , 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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