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学院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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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学院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职学院财务治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经济和财务治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进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治理体系 1、财务机构的设置:学院设置财务处(一级治理机构)负责全院 资金的统一调度治理,负责年度综会规划的制订和编制审核年度经费 限额、基建限额的预、决算报告,负责全院各单位银行开户、票证及 专控商品的规划审批和治理,负责对独立进展会计核算的二级财务机 构实行指导、检查和监视,协作财产治理部门定期清查全院财产物资、健全帐务。对财
2、产物资的选购、验收、保管、使用实行监视,并切实 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贯彻艰难创业、勤俭节省的方针。量入为出,精 打细算,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和使用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积 极开源,组织创收,促进教学、科研规划和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学院一级财务的延长:各部门用款均实行指标掌握、由一级财 务直接办理有关借支、报销及其核算,对个别因效劳面广、反映灵敏、使用资金比拟频繁的部门,一级财务可进展延长治理,对这些部门留 用肯定限额现金,作正常开支用,同时允许对其下属部门的收入先行 治理。延长治理的总原则是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延长的部门依据业务量的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对不具备建立独立
3、帐号而进展本钱核算的创收单位,学院一级财务对其收入、支出实行双线治理,创收单位应按核算程序建立完整的会计帐册,并定期向学院级财务报送报表。 二、货币资金的治理 (1)学院的全部资金必需在指定银行开设存款帐户,并按开户行核定的备用金限额,保存供日常开支使用的现金。 (2)学院除财务处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帐户外,经批准同意成立的 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确属需要、又具备在银行开设帐户根本条件的单位,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存款帐户、除此以外,各系部、处、室、非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的单位、部门及挂靠单位等均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 (3)已明确在银行开设帐户的单位部门必需先将申请报告送财 务处审查同意并报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
4、,方可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全部开户单位必需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治理条例,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不得签发加盖印鉴的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或将帐户转让给外单位和个人。 (4)严禁院属各部门单位,在各类信用社、储蓄所开设银行存款帐户,更不得开设储蓄存款户。 (5)凡未在银行开户单位部门,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统一由财务处集中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借用别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帐户进展结算。 (6)严格支票的治理。支票印鉴应由两人以上进展分管。经费开支,有规划指标的付款,按经费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对无规划用款,一般不予支付,因特别状况需要开支时,需经院办公会议同意并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前方可开
5、支。 三、财务票据的治理 1、财务票据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学院使用的票据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工商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发票,此类票据为独立生产经营单位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取得收入时所开据的凭证;其次类为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此类票据为一般业务部门在对外效劳交往活动中取得收入时开据的凭证;第三类为内部收据,为学院内部各部门单位之间 ( 含独立经营单位发生效劳己得收入肘开掘的凭证,作转帐业务用。除此之外,还有学院自行印制的有价票证,如餐票、澡票、开水票等。 2、学院财务处设专人对全院各类票据(独立核算单位对外经营所使用的发票除外)进展治理,并应建立严格的收进、发出、领用和交款收回的制度。任
6、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或在市场上购置以及相互借用代开收据等。 四、财产物资的治理 学院财产物资包括以预算内、外资金形成的(含赠送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各种材料、油料燃料以及医院药品、教材等。 l、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需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工程和学院自筹工程,其资金按工程进展治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开工预算、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手续。各部门应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并按年度进展清查以保证完好与安全。 固定资产的调出、变卖、毁损、报废及丧失,应严格履行其削减报批手续。各部门不得越权处理和隐瞒不报。 2、材料物资的选购,必需坚持按规划治理,严格履行选购、验收、保管、领用、发放、盘存的
7、手续和规定。应防止积压造成的铺张,要 尽量节约采保费用。学院各部门所领用的材料,应按购进价格领用(采纳先进后出法),不得再附加采保费。材料一般不对外让售,个别需要让售的物资可适当收取采保费,其采保费收入列进销售差价下。基建三材的选购、发出要尽可能与定额站所定价格接近,防止增加单位费用。库存材料的收发,保管部门要坚持按日记帐、按月签收、按季盘点的制度。材料的报损报废应准时办理报批手续,以防止虚增库存量。 五、关于收费治理的规定 1、为加强学院各项收费的集中统一治理,坚持依法收费,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学院各项收费是学院在为师生
8、员工及校外供应效劳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批准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正常教学经费的缺乏,是学院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来源,必需合法、准时、精确、足额收取。 3、学院的任何收费都必需办理好审批手续,坚持依法收费,亮证(指收费许可证或上级有关收费文件)收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如 需增加或调整收费工程、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的,均由单位领导集体 争论打算提出,经财务处初审,报院行政争论通过,再报物价治理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学院将准时公布已获批准的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对收费治理实行群众监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工程、调整收费标准、变更收费对象。 4、学院各项收费系学
9、院收入,必需按学院的规章制度进展集中统一治理。与此同时,学院将进一步健全收费机制,完善安排关系。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如需调整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或者主管单位在某项收入上与学院分成或转变分成比例的,要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打算,报财务处初审,经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以后实行。 5、学院的各种收费,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财务处直接收取,直接进入学院财政;二是财务处托付有关部门收取,但必需经主管财 务的院长批准,领取财务处统一印制的票据。 6、学院各项收费所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处集中统一购置、印刷和治理。托付收款的部门、单位必需到财务处领取票据,收款后必需准时 将款项、票据存根交财务处入帐。托付代收的款
10、项,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少缴、漏缴、拖欠或转移,也不得私自存入银行,更不得私设“小金库”财务处内部应加强对票据的治理,票据的购置、印刷、保管、使用、销毁实行专人分工负责制和内部牵制制度,票据领用、销毁实行登记制度。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务处票据治理的监视检查。 7、学院通过加强规划治理促进收费的准时入帐,通过双线监控促进收费的精确入帐,详细措施如下: 第一、每年新录用的全部学生的全部收费(老生参照执行)在每次招生完毕以后由学生处、教务处将批准的录用新生名单以及分系部、分专业、分班状况送财务处: 财务处、学生处根据已经批准的收费工程、收费标准、新生状况各自独立地、具体地(分系部、分
11、专业、分班、分收费工程)计算出应收费金额并相互核对无误以后报告院领导,经院领导审查同意以后,由财务处统一集中开票和收费: 在收费过程中和收费完毕以后,财务处进展收费状况分析,并准时将信息反应给有关领导,促进收费准时、精确入帐。财务处应提高治理水平,积极主动搞好各种收费的治理、监视及效劳工作。 其次、学生转系、转专业、转班级、留跳级、辅修其次专业或勒令退学、留校观察、跟班试读、除名和开除处理肘,如涉及到收费或 收费清理肘,职能部门(主要指教务处、学生处)应准时将学籍异动的学生名单和收资金额书面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查询和收费,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监视。 第三、成人高等教育录用学生的全部收费治理原则上
12、参照第一、其次的规定执行。但是,、成教部应准时将教委批准的录用名单和 与各函授站签订的合同原件送财务处;、院本部及方圆 60 公里以内的成教学生的全部收费均由财务处派员统一集中收取,路程较远确需代收的由财务处和成教部商议打算;、成教部应准时、全面、精确地向财务处供应函授点学生的状况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资料。 第四、凡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各类短训班学生的全部 收费治理参照第三的规定执行。 第五、一般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及各类 短训班学生毕业(结、肆业)前,应由相应主管部门(教务处、学生处、成教部、系部)编造学生名册送交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确认收费精确、全面,加盖财
13、务处公章后,院属有关部门、单位方可发给学生毕(结、肆)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 8、各类学生的学杂费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报到缴费时间内缴清,逾期不交的,应书面说明缘由、交费时限和担保人姓名、签名。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须有当地乡以上政府证明,经系(部)、学生处、财务处同意,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是否减免。 9、学院必需实行亮证收费。维护收费的严厉性是全院职工的应尽职责,因此,各项收费一般不予返款,状况特别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打算,新生入学体检时因病予以退学的,经医院、学生处、主管院领导批准,可返回学费和住宿费或其它费用。 10、以下行为属于违反收费治理制度的行为: A、收费票据使用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
14、的; B、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C、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丧失收费票据的; D、伪造、印刷收费票据的; E、独立收费工程,未报学院批准的; F、使用非法或过期已废止票据的; G、隐瞒收费人数和性质的; H、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变更收费范围的; I、隐瞒、少缴、漏缴、拖欠上缴收入的; J、将收入私自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私设“小金库”的; K、越权审批,私自退款的; L、隐瞒合作办学协议的。 11、对于违反收费治理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直接报学院有关部门进展处理。 12、仔细执行本规定是院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以及职能处室领导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应当提
15、示和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定。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开支及票据的治理和监视,要准时催收、反应信息和按规定办理。确保学院、有关部门、执收部门的利益不受损害。 13 、纪检、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案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承受纪检、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14 、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若与以前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六、关于学生退费的规定 学生退费原则上按学期计算。对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从学校规定开学之日起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止,学生在校时间超过二个月的,按一学期计算,不退还本期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时间在二个朋以内的,退还本期学
16、费和住宿费50%;对报到前预缴学费和住宿费,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籍治理有关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按国家和省学籍治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的学生退费方法办理。对体检复查中发觉患有严峻关系到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七、关于支出治理的规定 (一)报销的有关要求与规定: 1、全部发票必需是正规税务发票 ( 就餐发票上必需是地税部门印 制的发票或财政正式收据,发票必需有日期、单位名称、品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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