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bzfl.pptx
《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bzfl.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bzfl.pptx(1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主讲人:罗绍康讲师自我介绍罗绍康,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 EMBA,1997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现担任多家国内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法律顾问。本人在企业投资营运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投资并购,企业改制,用工管理和合同管理领域具有深度研究,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以及合同纠纷、房产及金融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一、员工入职与劳动关系的建立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最先遇到的环节,就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全部劳动关系权利义务配置的前提,也是此后各种关系中权利义务责任确定的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不太重视入职环节的相关细节,这样就容易
2、使我们面临法律风险和承担不必要的赔付成本。(一)招聘录用条件的规范设计案例1:录用条件约定不明导致解除不能杭州某公司软件部经理张某看重其朋友李某的销售工作经验,介绍李某至该部门任销售专员一职,当时张某并未向李某出示任何招聘条件,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向李某介绍公司的招聘条件。2010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李某职衔为销售专员,但对该岗位的工作要求没有具体描述。不过,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了该销售职位的考核标准。2010年6月1日,李某接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
3、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律师分析试用期对于企业而言,往往是“双刃剑”。如果试用期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将要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框架下,除了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性解除两种情形外,企业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四个法律要件:一是企业存在录用条件;二是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企业解除通知书应在试用期内作出;四是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员工签收。缺乏任何一个要件,都会导致试用期解除的不生效。本案例中,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李某人职时公司并未向其明示录用条件,从而也就没有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因此公司不能依此来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指南录用条件
4、如此重要,所以企业一定要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有效公示,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1、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细致和具体。“录用条件”应该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所谓普遍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特殊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有的有健康的要求,等等。录用条件的普遍性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录用条件的特殊性企业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
5、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明确方法有很多,大部分企业都有自己的一套规定,关键是要符合企业招聘人员的要求。2、对录用条件的公示不可或缺。公示,简单来说,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形成证据呢?方法有以下几种:(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为仲裁和诉讼保留证据;(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5)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
6、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将录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把岗位职责等要求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须完善自己的考核制度,明确界定什么是符合岗位的职责,什么是不符合要求,有一个可衡量和可操作的标准。案例2:试用期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某公司招聘张经理为华东区的营销总监,并与之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张经理不服,找公司理论,公司告知其在试用期,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经理不满公司的说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此时主张辞退张经理是因为其3个月来一直没有达到公司要求的营销业绩,因其试用期
7、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张经理则认为,即便是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随时解除,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何况公司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营销业绩考核制度,所以解除理由根本不成立。律师分析 试用期解除并非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路径。在试用期内,如果存在过失性解除或非过失性解除两种情形,企业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过过失失性性解解除除是劳动法上的一种学理概念,通常是指劳动者存在法定过失性事项时用人单位得以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章、严重失职等员工过失性情形下,用人单位得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非非过过失失性性解解除除也是企业的一种
8、法定权利,是指员工出现长病假无法从事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时企业享有的一种法定解除权,此种解除权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方可行使,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两种权利,不仅在试用期间可以行使,正常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亦可行使。此节案例中,公司欲以非过失性解除为由行使解除权,但是却不符合非过失性解除的要件:一是存在非过失性解除的事项;二是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没有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就不能在客观上有效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因此,企业的解除行为并不生效。实务指南就企业而言,对于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我们认为试用期解除的最好方式是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为宜。相对而言,只要企业规定了具体的录用条件
9、,员工在试用期内一旦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行使解除权。而依据非过失性试用期解除,不仅需要严格的实体认定,还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要求。案例3:高级人才承诺对原雇主自行承担责任的声明无效A保险公司找到了一位急需的精算人才赵某,赵某被A保险公司提出的优厚待遇条件所打动,双方就建立聘用关系达成了初步意向,商定赵某立即向原单位B保险公司提出辞职并办妥解除合同手续。一个月过后,在双方准备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时,A保险要求赵某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办理录用手续,但赵某表示由于自己突然辞职得原单位B保险非常不满,所以原单位要求其赔偿损失,否则拒绝退工及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只要提
10、前30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而无须单位同意,现30天已过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解除,故A保险不必担心什么。A保险公司对赵某的解释将信将疑,但考虑到赵某确属人才,于是决定让赵某写一份承诺担保书,该担保明确承诺赵某已与原单位B保险解除了劳动关系,如不属实而导致B保险追究法律责任的,与A保险无关,责任概由赵某自负。有了此担保书后,A保险放心地同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履行合同不到一个月,A保险突然收到了B保险公司的律师函,该函要求A保险和赵某共同承担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B保险造成的培训费损失12万元。A保险遂立即向赵某核实情况,此时赵某也收到了内容相同的律师函,无奈之下,说出了实情,即当时赵某应聘进
11、入B保险后即被公司派往英国进行了为期10个月的培训,B保险为此支付了培训费20万元,双方签有培训协议,约定赵某为B保险服务5年,赵某如提前辞职应赔偿B保险培训费损失。律师分析 随着企业间人才竞争的加剧,能给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的高级人才更是被企业奉为座上宾。但是,这些企业想引进的能给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的人才,往往也是在之前所任职企业的重要人才,之前所任职的企业往往出于某秘密保护或竞争力优势的维护,会与这些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这些劳动者不履行服务期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会导致违约金或赔偿金等法律责任的承担。同时,依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
12、位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连带责任并不因为劳动者的免责承诺而得以解除,相对人依然可以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企业向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该承诺声明的约定向劳动者追偿。对于企业而言,在招用高级人才或特定技能的劳动者时,务必重视对其所负的相关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进行调查了解。实务指南作为企业而言,预防和控制这种因劳动者可能与前任职企业存在约束性协议的法律风险,最主要的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积极预防的方法,也即主动要求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单,甚至还可以向前任职企业进行询问查证,或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应聘者背景调查。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可
13、以掌握主动,但问题是这些高级人才往往是通过猎头等方式秘密招聘的,采取核对查实的方法可能会使企业的这种招聘意向泄密,同时如果相对方是企业的竞争公司的话,此种调查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利益。第二种方法是消极应对的方法,也即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员工与其他企业尚存劳动关系或有相关法定或约定责任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试用期后以员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企业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如果因此而致使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由企业先行承担后,可以向员工进行追偿。律师分析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企业成本的影响较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
14、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这里并没有特别说明是企业原因还是员工原因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即使员工主动表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不一定因此而免除双倍工资赔偿的责任。案例4:劳动合同中约定自主调整工作地点无效?郭女十是杭州人,家人也都生活在杭州,她本人一直在医药行业从事销售工作。后来郭女士跳槽到一家浙江制药公司杭州分公司,并与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医药销售工作可能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形变动地点,公司在劳动合同时没有特别留意这一点。工作了半年以后,公司通知她需要到浙江总部所在地区从事销售工作,理由是浙江总部市场进一步扩大,
15、需要各分公司销售人员支持,郭女士考虑到自己家在杭州,当时也正是出于这一点考虑才到杭州分公司任职的,但是公司不同意她的说法,并指出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公司可以随时调整其工作地点。郭女在咨询专业机构后,向公司提出,约定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地点的条款无效。但公司并不认可这种说法。律师分析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和地点,应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否则为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地点,涉及劳动者劳动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其调整行为是否合法?调整理由是否合理和必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履行实际情况等因素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用人单位
16、可随时调整工作岗位或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和工资报酬等因素,不得超过普通人所能承受的程度。浙江省高院审理劳动争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所以在是否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还是考虑调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已经调岗后对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如何。实用指南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经营规
17、模的不断扩张,加之劳动者自身的原因,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普遍,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使用这种权利,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果可能将该员工派遣到子公司或分公司工作的,在签订合同时最好约定可以将职工派遣到子公司或分公司工作。我在设定该条款时通常会设定为:“乙方在甲方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或单独负责甲方及甲方子公司、分公司、分店的管理工作。”或“乙方从入职之日起 个月内在杭州工作(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缩短或延长该时间),主要接受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技能、管理等培训。期满后,甲
18、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安排乙方到 工作,先负责“公司”旗下 工作。如乙方的工作能力得到甲方认可的条件下,可负责 的管理、人员挑选、培训工作。力争三年内在甲方负责的片区内开设两家以上的新公司。甲方也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往“公司”旗下的任何一家公司工作。二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用人单位通在制定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在设定岗位时不宜过细,工作内容和性质上更广泛一些,便于调整。三是签订书面的协议。依据杭州中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依据中指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未书面变更劳动合同,但确有证据表明双方事实上已经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实际履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可确认劳动合同已经变更的事
19、实。案例5:员工本人不愿意订立书面合同处理2011年8月,杭州某机械制造公司招用一批外地员工。在入职后一周内,公司人事部安排这些新员工与公司签订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大部分员工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了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但仍10多名员工不愿意与公司签订3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他们的理由是,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限制他们以后找工作,所以他们希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后想离职的时候可以随时离职。人事部经理告知这些员工,他们在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后,依然可以提前30天行使单方解除权,对他们影响不大。但,这些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不听取人事部经理的意见,坚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人员紧张,公司仍继续使用了这10
20、多名员工。今年7月份该批员工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申请仲裁金额高达30多万元。就这一问题是当前劳动争议最多的纠纷之一,很多是用人单位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但用人单位仍抱着侥幸心理,最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当前所有法院和仲裁委都是支持的双倍工资的,再好的关系都无法改变败诉的结果。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对一个月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予以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且对于实际用工超过1个月的员工须支付
21、相应经济补偿金。如果此种情形下,企业并不采取终止劳动关系的措施,而继续使用该员工,则不能免除其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在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因员工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在少数,所以企业应当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务必要防患于未然。二、员工的管理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无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公司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输赢有时候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案例6: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吴
22、某于2006年3月被聘为某某银行支行行长助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行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调动吴某工作岗位,吴某有权反映本人意见但必须服从调动。2007年年底,吴某以购买私房为由向该行小金库借款1万元,一直未还。第二年,该行上级机关撤销其行长助理职务,并书面通知其到下属营业部工作,吴某表示异议。在银行两次找其谈话后其均未到岗位工作。此后,吴某还协助已被免职的原支行行长一起隐瞒单位账外账,并从中支取现金购买超市礼券等。2008年12月,吴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2009年6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吴某被释放。2009年12月19日银行根据该行的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作出给予吴某违章解除劳动合同
23、的处理决定。吴某遂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也未支持其请求。律师分析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对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解决劳动纠纷时必须具备合法的条件和制定程序才能适用。在本节案例中,根据被告银行员工奖惩办法等有效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本行及金融行业有关规定而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或者虽非严重差错事故,但在规定时间内该上报而隐瞒不报
24、的,应给予违章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这一项规定并不违反我国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应当是有效的,在本案中可以直接适用,银行据此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有依据的。案例7:违法的规章制度无效及其处理刘某是杭州某大型国有公司职工,2009年2月,其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3月,刘某与朋友外出办事,向公司请假7天,18天后回公司上班。公司办公室认为,刘某超过假期11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本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15的罚款,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正式作出除名及罚款决定。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1支持
25、该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2维持对该职工进行罚款的决定;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身情况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劳动合同法第80条则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仅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劳动 合同法 实务 操作 案例 bzfl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