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庆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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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良庆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23) 良庆区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暂行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良庆区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暂行方法为标准良庆区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物业治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南宁市物业治理方法及其. 良庆区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暂行方法 为标准良庆区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物业治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南宁市物业治理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本方法适用于良庆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 其次条 良庆区住建局是本行政物业治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在
2、物业治理区域内,实行属地治理,建立辖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三级治理网络。 第四条 辖区物业治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城区住建局房管所是城区物业治理机构,负责辖区物业治理的指导、监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物业活动的指导、监视和治理工作;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视与备案工作; 3.“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治理企业”的行政许可; 4.物业效劳合同备案工作; 5.物业治理投诉纠纷的协调处理的指导工作; 6.物业治理工程考评的初级及创优的指导工作; 7.对物业治理企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治理工作人员有关物业治理
3、法规政策进展宣传、培训; 8.其他由辖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托付交办的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物业治理办公室,配备12名工作人员,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城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治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本辖区内物业治理活动的指导、监视和治理工作; 2.指导和监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组织住宅小区业主按时召开业主大会,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 3.物业治理投诉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4.加强与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的联系,负责对物业治理区内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生产、规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工作进展监视指导; 5.城区物业治理行
4、政主管部门托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社区(村)要配备12名物业治理协管员,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治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 指导监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2. 物业治理投诉纠纷的协调处理; 3.加强与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的联系,详细负责监视指导物业治理区内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生产、规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工作; 4.做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治理办公室托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建立由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稳定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
5、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1.涉及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打算的; 2.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3.物业效劳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法利益,不听从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协调要求的; 4.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 5.发生其他影响物业治理区域稳定的状况。 第六条 建立物业投诉纠纷协调制度,按属地治理的原则,准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治理、物业治理效劳,物业的使用与修理、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根据南宁市物业治理方法执行。 第八条 本方法
6、与物业治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南宁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法规相冲突的,执行物业治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治理条例、南宁市物业治理方法等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印发 - end - 篇2:南宁市物业治理方法(2023) 南宁市物业治理方法(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治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
7、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治理活动的指导、监视和治理。 规划、建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相关活动进展指导、监视。 第四条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建立由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区房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治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涉及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打算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物业效劳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
8、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提出协调要求的; (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治理区域稳定的状况。 第五条 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制度,准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其次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 尚未交付的房屋,其建立单位视为业主。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 合法权益。 第九
9、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原则上根据规划总平面图划定的范围确定。 两个以上相邻开发的物业治理区域,区域之间道路相连、主要设施设备共用,且统一治理便于物业治理和业主使用的,经相邻各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征求民政、公安等部门意见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立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划定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总建筑面积到达5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治理区域,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且分开便于物业治理和业主使用的,由建立单位
10、在物业销售前提出申请,并经征求民政、公安等部门意见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治理区域。 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根据业主拥有的专有局部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仆人数共同确定。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根据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缺乏1平方米的局部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局部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50%以上,经20%以上业主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该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对符合成立业
11、主大会条件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为515名的单数,负责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和治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及其专有局部物业建筑面积;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
12、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在县、区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县、区房管部门应当明确指导和监视业主大会成立的工作流程和期限。 业主大会筹备组不承受县、区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自行开展筹备工作的,县、区房管部门对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 业主大会筹备组逾期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五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 (五)筹集
13、和使用专项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业主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筹集、使用专项修理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打算,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其他的打算,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
14、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准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大事需要准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或者治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根据上述规定准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所在地县、区房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
15、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状况; (二)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三) 准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帮助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四) 监视治理规约的实施;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治理、使用和安排方案; (六) 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
16、职责。 业主大会可以决议托付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其次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 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投票期限一般为10日,1500户以上的物业治理区域的投票期限可以延长至15日。 其次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纪守法; (三)榜样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治理费用、专项修理资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力量; (六)未在本物业治理区域的物业效劳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 其次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
17、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状况说明、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到县、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上述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县、区房管部门备案之日起成立,首届任期为2年。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打算,但一般不超过5年。 其次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应当参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免费业务培训和会议,把握物业治理相关法律政策。 其次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局部委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缺额之日起90日内增补新委员。 其次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
18、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县、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全部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其次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县、区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
19、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其次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由全体业主担当,有关费用的筹集、治理、使用由业主大会打算。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状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承受业主的质询。 其次十八条 治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治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治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
20、事项作出商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通过之日起10日内,将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报县、区房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打算。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人口与计生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规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协作相
21、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承受其指导和监视。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治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建立单位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治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治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建立单位制定的临时治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效
22、劳合同和临时治理规约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销售前将其内容在销售场所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立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治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及计费方式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商定应当全都,并列明物业治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全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可以商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住宅物业的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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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庆区 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 暂行办法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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