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一)——买卖合同boky.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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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分则(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w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w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w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w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负担的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
2、,与买受人所负担的支付价款的义务,互为对价,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w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w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因此,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内容w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
3、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w关于合同条款在前面已作较为详细地介绍,此不赘述。三、买卖合同的效力w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它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即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w我们着重介绍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由于买卖合 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是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所以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w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
4、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wA、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应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标的物应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标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w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但应当在交付前
5、通知买受人。w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的,应取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w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随时交付,但应当给买受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w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w 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w 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6、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w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收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原合同的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原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价格支付价款;w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除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以外,出卖人少交标的物的,除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以外,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的,应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应当承担因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此产生
7、的损害赔偿责任。w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内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在合理的磅差或尾差之内的,应为交付的数量符合约定的准。应为交付的数量符合约定的准。w合同中约定分批交付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批量分合同中约定分批交付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批量分批交付。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的,应批交付。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的,应就每一次的不适当交付负违约责任。就每一次的不适当交付负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w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8、,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B、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w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项主要义务。w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移转标的物占有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w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可以有所不同。所有权保留w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制
9、度。w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制度,在交易实践中,经常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在一起。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在条件成就前,享有所有权的期待权,该项权利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出卖人基于其所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取回权。所有权的转移登记w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瑕疵担保责任w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w但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w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
10、权利的,可以在出卖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时,行使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w瑕疵担保异议期间:瑕疵担保异议期间:w1、约定期间,买受人应当期间内将瑕疵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w2、没有约定期间,主观标准(发现或应当发现)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w客观标准(受到货物)两年内通知出卖人w【2000三50、】甲向乙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定检验期。设备运回后,甲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有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下列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wA、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
11、知出卖人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wB、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故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wC、该设备有质量保证期5年的规定,故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wD、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w例外:例外: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诉讼时效问题:主观标准,(数量瑕疵)诉讼时效问题:主观标准,(数量瑕疵)2年年/(质量瑕疵)(质量瑕疵)1年;客观标准,年;客观标准,20年年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w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w该项义务属出
12、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3、其他w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w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A、价款数额的确定w价款数额一般由单价与总价构成。价款数额一般由单价与总价构成。w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与总价不一致,而当事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与总价不一致,而当事人又不能证明总价为折扣价的,原则上应按单价来计算又不能证明总价为折扣价的,
13、原则上应按单价来计算总价。总价。w当事人对价款的确定,须遵守国家的物价法规,否则当事人对价款的确定,须遵守国家的物价法规,否则其约定无效。其约定无效。w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约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w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应当
14、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B、价款的支付时间w按照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w价款支付迟延时,买受人不但有义务继续支付价款,而且还有责任支付迟延利息。w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重大瑕疵以致难以使用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交付,并有权拒 绝支付价款。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有瑕疵但买受人同意接受,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标的物在交付后部分或全部被第三人追索,买受人不但有权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而且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价款。C、价款的支付地点和方式w
15、约定的地点w协议补充地点w合同法第61条确定的地点w出卖人的营业地(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w价款的支付方式,可由当事人约定,但当事人关于支付方式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2、受领标的物w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w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w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
16、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w没有约定期间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w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w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这一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都有规定。买受人拒绝接受时的保管义务是有条件的:wa、必须是异地交付,货物到达交付地
17、点时,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品质瑕疵而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wb、出卖人在标的物接受交付的地点没有代理人,即标的物在法律上已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wc、一般物品由买受人暂时保管,但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的拒绝接受通知时应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将标的物提回或作其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费用;wd、对于不易保管的易变质物品如水果、蔬菜等,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但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需退回出卖人。w买受人在拒绝接受交付时为出卖人保管及紧急变卖标的物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善良的动机,不得扩大出卖人的损失。出卖人也不能 因买受人上述情况下的保管或紧急变卖行为而免除责任。w该项义务与买受人在特定情形下所负担的通知义务等同,
18、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随义务。四、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w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在这里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w1、买卖合同w2、标的物毁损灭失w3、不可归责于任何人当今各个国家和地区就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w一为所有权人主义,即认为风险应由所有人承担,因之风险应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法国民法典以及英国货物买卖法为其代表。w二为交付主义,即认为风险应自交付时起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德国民法典 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为其代表。我国合同法第142条:w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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