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保险合同总论1保险合同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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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 保险合同总论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对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承受、保险合同的对价的学习能够在实践中进展相关的案例分析。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把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承受、保险合同的对价;了解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力量、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在实践中进展相关的案例分析。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承受。教学难点: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承受、保险合同的对价。教学安排:二课时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一课时;保险合同的对价、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力量、保险合同的合法
2、目的一课时。教学手段:电子教案;案例分析。第一课时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1、概念。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据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主体的规定。2、与一般合同的比较。(1) 主体不同。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假设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则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作为合同主体或合同关系人虽不缴付保险费,却依法享有合同权利。投保人,其 应具备三个条件:必需具有相应的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对保险标的必
3、需具有保险利益,即 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成认的利益;应担当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其应具备三个法 律特征:是保险基金的组织、治理、和使用人;是履行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应是依法成立并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合同的主体在享有权利时须担当义务,其主体无保险合同主体的严格限制且不存在关系人的问题。(2) 内容不同。保险合同以保险权利义务为内容,由于保险危急发生的偶然性,故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也具有不确定性,故其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一般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3) 客体不同。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即财产及其利益和人身。而一般合同的客体一般为财产及其利益。二性质1、商业性。保险法第
4、 2 条把保险合同定义为商业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在公平自愿协商的根底上通过个人保险筹集保险基金,以此区分于社会保险其是强制行为,是非盈利性 社会福利措施,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国家单位筹集保险基金,个人支付微小。2、保障性。以供给保险经济保险保障为目的。一般合同实现肯定的经济目的。3、偶然性。保险人履行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需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三特征1、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1) 债务合同;(2) 双务合同;(3) 有偿合同;(4) 善意合同;(5) 连续性合同;(6) 非要式合同第十条并未将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的要件加以明文规定,应将第 十三条修正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5、,因投保人的恳求,应交付保险单。;王肃元主编的保险法学2023 年 6 月第 1 版第59 页中认为:依据保险法第13 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准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中 载明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金协商同意,也可以实行前款规定以外的 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说明保险合同是实行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换言之,保 险合同是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其他形式作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樊启荣主编的保险法论2023 年 6 月第 1 版在第 74 页中认为:据我国合同法第13 条规
6、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和第 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及保险法第 13 条的规定,出具保险单是法律规定的保险人的义务,仅是保险合同的证据。保险合同固然简单,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权益,能够通过保险单哉保险凭证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仍应以一般债权合同的原则确定,当保险合同的内容在合同订立前,已由 保险人拟定并固定下来,当事人一方很难转变。因此,保险合同的要式性无存在的必要。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很明显地表达了保险合同从要式性向不要式性进展的轨迹。在1995 年 2 月 7 日提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3 次会议审议的保险法草案中,第13 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以保险
7、单或书面协议的形式订立”,而 1995 年 6 月 30 日通过的保险法却删去了这一条款,只是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准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且在保险法第12 条第 2 款又在草案的根底上作了补充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这就更明 确地说明保险单证并非保险合同的惟一法定形式。这种改动实质上已经转变了保险单的法律效力,使其丧失了原来规定的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之性质的效力。最终从立法上完整地确认了保险合同之不要式性。(7) 非要物合同;(8) 格式合同;(9) 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使保险人在特定的不行预料或不行抗力事
8、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故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尤其是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向 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能否获得补偿,又具有偶然性;假设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则被 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金,假设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则被保险人在“现实”的利益上将一无所获;反之,对于保险人而言,假设发生保险事故则须向被保险人支付大于保险费的保险金,假设未发生保险事故则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可见,从肯定意义上讲,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所换来的,是将来获得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时机”。但保险合同这种射幸性质只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如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总保险费收入与总赔偿金额的关系是经
9、过科学测算的,两者大体应相互平衡,在这方面不存在偶然性,即不存在射幸性。2、保险合同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1) 是一种远期效劳性合同future and service contract保险是一种无形产品,不是一种生产性行为。买保险通常并不是为了马上受益,与购置有形产品不同。后者付出钱马上或到规定的时间可以见到实物,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购置保险只是取得了一种在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障,将来被保险人患病了承保损失、符合赔付条件时才可能获得赔偿。(2) 是一种个人性质的合同personal contract保险人对被子保险人的了解和认知,如,法人的组织方式、经营内容、信用记录、行为 倾向、员工构造、个人的
10、性别、年龄、种族、嗜好和文化程度等等,都会直接影响保险人所做的承保打算,即是否承受投保人的要约,承受何种保险条款,依据什么费率收取保险费等。 此性质还影响到保险单的转让,即只有经过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单的转让才有效。(3) 是一种有先决条件的合同contengent contract保险合同的履行条件与一般合同的条件不同。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和保险履行赔付的义务都是以发生了承保危急造成了承保损失为条件的,据此有人称保险合同是一种或然性合同,即保险合同的履行,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义务,是发生在承保危急造成承保损失之后。(4) 在肯定意义上是一种非等价交换的合同contract invo
11、lving the exchange of unequal amounts就社会总体而言,保险行业的收入总量全部保费加投资收益和保险行业的支出总量全部赔付加经营费用与合理利润之间的比例,由于大数法则和平均利润率的作用,大体 上应当是平衡的。从全体被保险人的角度看,他们支出的保费总量和获得的赔付总量之间应 该大体相等。从这个角度讲,保险是一种等价交换行为。这也是保险业安康进展的条件。 但是,就个别而言,一个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交纳了保费,就会存 在完全不同的结果。假设保险期间没有任何损失发生,被保险人支付了肯定数量的保费经保 险人,而看起来他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价值却是零。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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