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刑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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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年某年1 1月月7日,被告人日,被告人周文才周文才雇用货车雇用货车1辆,为货主辆,为货主孙树英孙树英运货。运货。1 1月月8日早日早5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时许,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永红旅社门口,周文才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孙树永红旅社门口,周文才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孙树英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孙引到距停车地点约英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孙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处米处的饭摊前。周谎称去叫司机一起吃饭,离开孙回到车上,又的饭摊前。周谎称去叫司机一起吃饭,离开孙回到车上,又对司机说,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对司机说,货主在旅社休息,要
2、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被孙树英发现,其当即疾呼停车,车未停。当汽车开走时,被孙树英发现,其当即疾呼停车,车未停。周文才让司机将车开到宝鸡市某区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周文才让司机将车开到宝鸡市某区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己有。计有牛皮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己有。计有牛皮420张、苹果张、苹果589斤、茶斤、茶叶叶48斤、电热褥斤、电热褥4条、麻袋条、麻袋8条、价值共合人民币条、价值共合人民币47110余元。余元。随后,周文才销售部分赃物、获款随后,周文才销售部分赃物、获款4080元。案发后,赃款赃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失主。物大部分被追回,发还失主。
3、问题:问题:1周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请说明理由。周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罪?请说明理由。2周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请说明理由。周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请说明理由。3周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夺罪?请说明理由。周的行为是否属于抢夺罪?请说明理由。4周的行为是在哪些情况下可转化为抢劫罪?周的行为是在哪些情况下可转化为抢劫罪?答案:答案:1周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周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因为本案李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在货主的注意因为本案李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在货主的注意范围内,且在其开走汽车的时候货主已及时发现,范围内,且在其开走汽车的时候货主已及时发现,不能符合盗窃罪是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不能符合盗窃罪
4、是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特征。取得他人财物的特征。2周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周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因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因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使他人信以为真,而使他人信以为真,而“自愿自愿”交给行为人财物的行为。交给行为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显然货主并不是本案中,显然货主并不是“自愿自愿”将财物交给周文才将财物交给周文才的,敞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敞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3周的行为属于抢夺罪。周的行为属于抢夺罪。周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条件。因为,周虽将周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条件。因为,周虽将货主骗离汽车,但离开汽车不远,
5、装有货物的汽车货主骗离汽车,但离开汽车不远,装有货物的汽车仍在货主的视线内。周把汽车开走时,货主当即发仍在货主的视线内。周把汽车开走时,货主当即发现,并疾呼停车,这表明周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现,并疾呼停车,这表明周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特征,而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符合抢夺罪的特征。特征,而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周虽然也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但货主不是因为受周虽然也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但货主不是因为受骗而骗而“自愿自愿”将货物交给周的,周也不是以欺骗为主将货物交给周的,周也不是以欺骗为主要手段而占有货物的,因此也不应定诈骗罪,而是要手段而占有货物的,因此也不应定诈骗罪,而是应定抢夺罪
6、。应定抢夺罪。4周文才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如果为窝藏赃物、周文才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如果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则其行为性质转化为抢劫罪。则其行为性质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被告人刘某刘某系刘庄农民,刘父经营毛皮业务。税务所于系刘庄农民,刘父经营毛皮业务。税务所于4月月20日通知刘父于日通知刘父于4月月22日缴纳定额税日缴纳定额税150元。元。4月月22日税日税管所会计常某去刘庄村清理农村零散税款,大部分纳税户于管所会计常某去刘庄村清理农村零散税款,大部分纳税户于4月月22日上午缴纳了税款,只剩下日上午缴纳了税款,只剩下3
7、户未交,其中包括刘父。户未交,其中包括刘父。村委会派人去刘家催款,经查得知刘父因病外出医治未归,村委会派人去刘家催款,经查得知刘父因病外出医治未归,村里利用广播喇叭通知寻找。正赶上村里利用广播喇叭通知寻找。正赶上刘父之女刘父之女(已出嫁)回(已出嫁)回娘家,听到广播找其父纳税。某女找到了纳税地点,要求常娘家,听到广播找其父纳税。某女找到了纳税地点,要求常某少征其父的税款,常未答应,发生口角。其女即邀其弟刘某少征其父的税款,常未答应,发生口角。其女即邀其弟刘某将常某打伤,并扬言税款一分钱也不交,让常出不了刘庄某将常某打伤,并扬言税款一分钱也不交,让常出不了刘庄村。后被村干部甲某拉开,由村干部将常
8、护送出村。致使刘村。后被村干部甲某拉开,由村干部将常护送出村。致使刘庄村的农村零散税款无法正常进行征收,影响很坏。庄村的农村零散税款无法正常进行征收,影响很坏。问题:问题:1、刘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刘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2、假如刘庄村有、假如刘庄村有30多户纳税户都未曾交税,刘某邀集这些多户纳税户都未曾交税,刘某邀集这些人聚在一起,叫大家一起要求少征或免征税款,并且准备木人聚在一起,叫大家一起要求少征或免征税款,并且准备木棍、锄头等打人的工具,在征税人员不同意时就一齐采取暴棍、锄头等打人的工具,在征税人员不同意时就一齐采取暴力手段不交纳税款,则刘某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力手段不交纳税款,则刘
9、某行为构成了什么罪?3、假如刘某认为是村干部甲某故意刁难他家,就组织多人、假如刘某认为是村干部甲某故意刁难他家,就组织多人到甲某家,大肆摔打,甲某被打成重伤,甲某的摩托车、电到甲某家,大肆摔打,甲某被打成重伤,甲某的摩托车、电冰箱等贵重家具被损毁或抢走(刘某没抢东西),则对刘某冰箱等贵重家具被损毁或抢走(刘某没抢东西),则对刘某应如何处理?应如何处理?4、假如刘某是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纠集了其团、假如刘某是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纠集了其团伙成员去甲某家伙成员去甲某家“打砸抢打砸抢”,造成甲某被打成重伤,甲某的摩,造成甲某被打成重伤,甲某的摩托车、电冰箱等贵重家具被损毁或抢走的结果
10、,则对刘某应托车、电冰箱等贵重家具被损毁或抢走的结果,则对刘某应如何处理?如何处理?答案:答案:l、刘某的行为构成、刘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因为刘某明知常某是国家机,因为刘某明知常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执行纳税职务,而故意采用暴力手段,关工作人员,并且正在执行纳税职务,而故意采用暴力手段,将常某打伤,并对刘庄村的税款正常征收造成很坏影响,构将常某打伤,并对刘庄村的税款正常征收造成很坏影响,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而本罪之所以不构成抗税罪,是因为刘某成了妨害公务罪。而本罪之所以不构成抗税罪,是因为刘某和其姐姐都不是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符合抗税罪的和其姐姐都不是纳税义务人或扣缴
11、义务人,不符合抗税罪的主体要求。主体要求。2、刘某的行为构成、刘某的行为构成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实施罪。因为刘某明明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为刘某明明知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却煽动群众采用暴力来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符合该罪的犯却煽动群众采用暴力来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罪构成。3、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的规定,对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的规定,对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4、应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应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
12、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质的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罚。海某海某,女,女,1980年年3月月20日出生,中学生。日出生,中学生。1995年年4月月6日中午日中午12点点30分,海某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分,海某骑自行车由学校回家。当骑到市郊东坝乡时,因下坡车速较快,把同方向当骑到市郊东坝乡时,因下坡车速较快,把同方向行走的行走的池某池某(男,(男,58岁)右脚的右外踩关节撞伤。岁)右脚的右外踩关节撞伤。海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时,又将池某压倒在身下。当海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时,又将池某压倒在身下。当时海某立即抱扶池某,因抱不动,便
13、迅速跑到卫生时海某立即抱扶池某,因抱不动,便迅速跑到卫生院呼救。但因池某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脑颅损伤,院呼救。但因池某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脑颅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问题:问题:1、被告人海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被告人海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2、假如海某是、假如海某是1979年年3月月20日出生的,其行为是否日出生的,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涉嫌犯罪?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案:答案:1、海某行为不、海某行为不应当作犯罪应当作犯罪处理。处理。因为海某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其年龄因为海某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其年龄只有只有15
14、周岁。周岁。2、海某行为涉嫌、海某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某年龄已满因为某年龄已满l6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其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其年龄尚未满年龄尚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李某在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持包人、刺伤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部、
15、现金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 吉普车,即设法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车的3人挂倒,二人挂倒,二 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 说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
16、一个15岁的男岁的男 少年抢劫他人财产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克,获得运输费150元。元。问题:问题: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答案:答案:(1)李某在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年满刑法规定年满l4周岁才开始负刑周岁才开始负刑 事责任:事责任:(2)李某在李某在14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罪,因为当时他还不满14周周 岁;岁;(3)李
17、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李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冈为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冈 为盗窃行为不是为盗窃行为不是法定的法定的14至至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4)李某将他人撞死、撞伤的李某将他人撞死、撞伤的 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也不是法定的不构成犯罪,因为这也不是法定的14至至16周岁应负周岁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5)李某在逃亡的第李某在逃亡的第5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天教唆他人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抢劫罪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
18、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 规定年满规定年满14周岁周岁的人应当为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他此时已经年的人应当为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他此时已经年满满14周岁。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周岁。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还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引为其不满罚。同时,引为其不满18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周岁,应当按其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从轻、减轻处罚。(6)李某在逃亡期间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李某在逃亡期间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不构成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犯罪,因为刑法规定14至至16周岁的人仅对贩毒周岁的人仅对贩毒 行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凡不构成犯罪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李某
19、的行为凡不构成犯罪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甲、乙、丙三人于某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三人于某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1时时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偷鸡,甲 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 开了一枪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
20、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出房外,追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等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等3人逃离现场后,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枪的护术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甲发现猎枪的护术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来敢继续前行。当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来敢继续前行。当乙某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乙某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
21、兄弟二人发现。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捕他们的事主兄弟二人发现。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他开了一枪,击中丁某致死。他开了一枪,击中丁某致死。问题:问题:甲、乙、丙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罪?为什么?甲、乙、丙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罪?为什么?答案:答案:甲涉嫌甲涉嫌抢劫罪抢劫罪。甲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甲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开枪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三被告人的共同故意是开枪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三被告人的共同故意是实施盗窃,虽然持枪,但是用于打狗,并非用于犯罪,故事实施盗窃,虽然持枪,但是用于打狗,并非用于犯罪,故事先不存在抢劫共同故意。在盗窃过程中,甲某
22、又突然实施了先不存在抢劫共同故意。在盗窃过程中,甲某又突然实施了开枪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使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鉴于开枪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使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鉴于开枪是他单独实施的行为,超出了盗窃共同的故意,只能由开枪是他单独实施的行为,超出了盗窃共同的故意,只能由他个人负责,乙、丙不应对此负责。所以甲某单独构成抢劫他个人负责,乙、丙不应对此负责。所以甲某单独构成抢劫罪。罪。乙涉嫌乙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甲、乙在返回寻找护木的过。甲、乙在返回寻找护木的过程中,与事主两兄弟相遇,乙某开枪将其中一人打程中,与事主两兄弟相遇,乙某开枪将其中一人打死,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罪。甲
23、死,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罪。甲某虽然一同前往,但并无杀人的故意。某虽然一同前往,但并无杀人的故意。而丙某在此而丙某在此之前已经离去,与此事件已经脱离关系。这是乙某之前已经离去,与此事件已经脱离关系。这是乙某临时起意、单独实行的杀人行为,只能由他个人承临时起意、单独实行的杀人行为,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甲某、丙某无关。担刑事责任,与甲某、丙某无关。丙不涉嫌丙不涉嫌犯罪犯罪。丙某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但数额。丙某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但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丁某流窜到火车站候车室看到两个人聊天兴趣正浓,丁某流窜到火车
24、站候车室看到两个人聊天兴趣正浓,不注意身边放的提包,丁某顺手提走,到僻静处打不注意身边放的提包,丁某顺手提走,到僻静处打开查看,没有什么钱物,却有开查看,没有什么钱物,却有“五四五四”式手枪式手枪1支、子支、子弹弹20发。丁将枪支、子弹藏在家中,直至案发后。发。丁将枪支、子弹藏在家中,直至案发后。问题:问题:T某涉嫌何罪?请说明理由。某涉嫌何罪?请说明理由。答案:答案:丁某涉嫌丁某涉嫌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丁某。丁某行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误盗来的枪支、行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误盗来的枪支、子弹,藏匿于家中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子弹,藏匿
25、于家中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最终的处罚,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在弹药罪。最终的处罚,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在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从一重处断。按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从一重处断。按照本案发生的情况应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处罚。照本案发生的情况应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处罚。王某王某在某实业公司物资经销部任值班员期间,利在某实业公司物资经销部任值班员期间,利用看钢管之便,盗走公司钢材用看钢管之便,盗走公司钢材10吨(价值吨(价值2万元),万元),并卖给张某,得款并卖给张某,得款l万万s千元,同日,物资公司经销千元,同日,物资公司经销部临时工刘某乘王某外出之机,盗走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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