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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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舒城县物业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和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 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工作。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详细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2、物业治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展指导和监视。第五条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常性的物业治理状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沟通协调。 其次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划分物业治理区域应当依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规模经营、便利治理、降低治理本钱等因素进展。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要求。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治理区域。本方法实施前,物业治理区域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
3、议的,可以连续作为独立的物业治理区域。第七条 业主应当向物业治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供应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少于5个,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在100个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应当在参与业主大会前,就业主大会拟争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业主本人依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业主代表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第八条 建立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依照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的业主临时公约
4、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买受人在与建立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就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后,业主临时公约即行失效。第九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治理区域,建立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告知。第十条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准时会同建立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立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当。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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