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说明书样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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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治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视治理,标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印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治理 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印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供给的,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医学等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的,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药品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依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核准。第四条 药品的每个根本包装单元必需附
2、有说明书并印有或者贴有标签。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印制。第五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需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标准化汉字, 药品生产企业依据需要,可以使用外文或者民族文字比照。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标准、准确、简练、通顺。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科学易懂的文字,以便于患者选择和使用药品。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依据保护公众安康和指导临床正确用药的需要, 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标签上标注警示语。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上标注警示语。其次章 药品说明书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
3、,并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状况,准时对药品说明书进展修订。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可以依据药品不良反响监测等状况,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说明书。第十条 药品说明书必需包括以下内容:药品名称、成份、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响、禁忌、留意事项、规格、有效期、批准文号和生产企业。药品说明书还必需包括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相互作用,缺乏牢靠的试验或者文献依据而无法表述的,说明书保存该项标题并应当注明“尚不明确”。药品说明书还应当包括临床争辩、儿童用药、老年用药和药物过量、药理毒理和药代动力学。缺乏牢靠的试验或者文献依据而无法表述的,说明书不再保存该项标题。第十一条 化学药
4、品、治疗用生物制品、中药、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书写的具体内容和格式依据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标准细则、中药说明书标准细 则、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标准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说明书使用的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方法和结果的表述,应当承受国家统一公布的专用词汇,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 药品的用法用量除使用单位给药剂量标示外,还应当使用其他科学易懂的表述方式。第十四条 非处方药和注射剂的说明书,必需列出全部处方组成。含有可能引起不良反响的辅料或者成份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其他药品的说明书,应当列出活性成份、主要成份或者组方中全部中药药味。第三章
5、药品标签第十五条 药品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不得超出说明书内容, 不得参加不符合规定的文字和图案。第十六条 药品的标签分为根本包装单元标签和其他标签。根本包装单元标签又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第十七条 根本包装单元内标签,是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标签。依据其尺寸的大小,应当尽可能包含药品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由于包装尺寸的缘由而无法全部标明 上述内容的,可以适当削减,但至少须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四 项内容。根本包装单元外标签必需注明药品名称、成份、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响
6、、禁忌、留意事项、规格、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 业等内容。用法、用量、不良反响、禁忌、留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必需注明“详见说 明书”字样。第十八条 其他标签,是指根本包装单元以外的标签,至少注明药品名称、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同时依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留意事项或者其它标记等说明书规定以外的必要内容。第十九条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需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治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需注明药品批准文号。其次十条 原料药的标签必需注明药品名称、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同时还需注明包装
7、数量、运输留意事项或者其它标记等说明书规定以外的必要内容。其次十一条 药品标签使用的文字应当清楚易辨,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并不得用粘贴、剪切的方式进展修改或者补充。其次十二条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一样规格 (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的同一药品,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需全都。同一药品有不同药品规格或包装规格的, 其根本包装单元的标签应明显区分或者规格项应明显标注。其次十三条 对贮藏有特别要求的药品,必需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其次十四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依据年、月、日的挨次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 XXXX 年 XX 月”或
8、者“有效期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也可以只用数字或者其他符号表示为 “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 XXXX/XX/XX”等。第四章 药品名称其次十五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应当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全都。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需在标签上显著标示,其字体、大小、颜色必需全都,不得分行书写。其次十六条 具有专利的或者监测期内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可以申请使用商品名称,其他药品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其次十七条 药品的商品名称必需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经国家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批准前方可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标注。其次十八条 药品的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同时消灭时,应当分行,不得连
9、写。商品名称所用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通用名称用字的一倍。其次十九条 不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文字型商标,不得在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上使用。第三十条 未经国家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以印刷在标签的左上角或者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的用字。第三十一条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活性成份一样、适应症一样而剂型或规格不同的药品,一般使用同一商品名称。第五章 监视治理第三十二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审批药品时一并核准。已注册上市的药品,需修订或变更说明书或标签的,依据药品补充申请办理。第三十三条 由于药品说明书正确性、准确性缘由,或者由于药品生产企业未准
10、时依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状况修订说明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担当。第三十四条 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第三十五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并依据药品治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惩罚。第三十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按劣药论处,并依据药品治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惩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更改其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并赐予警告。对情节严峻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
11、条 本规定所述药品的根本包装单元,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即药品包装规格的实物形式。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是指宣传、示意本产品疗效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GMP 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保险公司质量保险”、“社保产品”、“现代科技”、“贵重药材”、“纯中药制剂”、“急救药品”等。第四十条 进口分包装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除依据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注明分包装批准文号、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第四十一条 托付生产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除依据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注
12、明托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第四十二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必需印有规定的标识。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月 日起执行。国家药品监视治理局公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治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附件:化学药品及治疗用物制品说明书标准细则一、说明书格式特别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标识X X X 说明书处方药在此标注“请认真阅读说明书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非处方在此标注“请认真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置使用。”警示语【药品名称】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英文名称: 汉语拼音: 拉丁名称:【
13、成份】【性状】【处方组成】【作用类别】【临床争辩】【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响】【禁忌】【留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患者用药】【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规格】【贮藏】【包装】【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号码: 号码: 网 址:【公布日期】二、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说明书标题“XXX 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警示语是指对药品严峻不良反响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还可以包括药品禁忌、留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留意的事项。如有该方面内容,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
14、黑体字注明,并以黑框圈示。【药品名称】1.通用名称;汉语拼音;英文名称:通用名称系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文名称。如该药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汉语拼音及英文名必需与药典全都;非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须承受中国药品 通用名称所规定的名称;其剂型应与药典全都。.商品名称:是指经国家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药品名称,不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成份】单一成份的制剂须列其化学名称、化学构造式、分子式、分子量,列出的化学名称、化学构造式、分子式、分子量必需与国家药品标准全都。复方制剂可免写化学名称、化学构造式、分子式、分子量内容。表达为“本品为复
15、方 制剂,其组份为:”,组份按一个单位如每片、胶囊、包,安瓿、支、瓶等列出所含的活性成份及其量。【性状】按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书写。【处方组成】非处方药和注射剂必需列出全部处方组成,包括辅料。其他药品不列该项。【作用类别】非处方药依据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名目中规定的类别编写,注明该品为xxx 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列该项。【临床争辩】为本品临床争辩概述,应当准确、客观地进展描述。没有进展临床争辩的药品不书写该项内容。【适应症】依据国家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书写,留意其疾病、病理学、病症的文字 标准化,并留意区分治疗疾病、缓解疾病的病症或作为疾病的关心治疗的不同。【用法、用量】用法用药方法与用药剂
16、量是安全、有效用药的重要根底,本项内容既要尽量具体,又要有较高的可读性及可操作性。应当明确、具体地列出该药品的用药方法,如口服、皮下注射、肌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滴注、外用、喷雾吸入、肛门塞入等。尤其是不同适应症需承受不同的用药方法者,必需分别列出,以免误用。对于某些特别的制剂,如注射用无菌粉末、喷雾剂、阴道栓剂等,应具体地列出其应用方法。用量应当准确地列出用药的剂量、计量方法、用药次数以及疗程期限,特别留意与制剂规格的关系。剂量以“一次(或者)重量或容量单位,如g、mg、g、L、ml 等,一日(或者)次”。不承受“或者/次,次或者次日”的表示方 法,也不以“”代替“日”。如该药品为注射液、注
17、射用无菌粉末、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冲剂、口服溶液剂、膜剂或栓剂等,则须在重量或容量单位后以括号注明相应 的计数如片、粒、包、支、安瓿等。如:“一次片,一日次”,“一次支,一日次” 等。有些药物的剂量分为负荷量及维持量;或者用药时从小剂量开头渐渐增量,以便得到适合于患者的剂量;或者必需在饭前或饭后服用,这些事项应当具体说明。需进展疗程用药的则必需注明疗程剂量、用法和期限。如该药品的剂量需按体重或体外表积计算时,则以 “按体重一次/kg或者/kg,一日次或者次”,或者以“按体外表积 一次/m2或者/ m2,一日次或者次”;不连写成“或者/kg/日”或者“或者/m2日”。临用前需配制溶液或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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