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规讲课bnng.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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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门报告。第五章第五章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府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2、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指导。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三条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
3、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二)婚前医学检查;(二)婚前医学检查;(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四)助产技术;(四)助产技术;(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六)新生儿疾病筛查;(六)新生儿疾病筛查;(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
4、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三章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孕产期保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服务;服务;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二)为孕产妇
5、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咨询;咨询;咨询;(三(三(三(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五
6、)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育;育;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国家
7、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第四章第四章 婴儿保健婴儿保健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养条件。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
8、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责:责: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
9、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
10、予行政处(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罚;罚;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的业务,配备相
11、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
12、记录,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保
13、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第七章第七章 罚则罚则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4、;违法所得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倍以上5倍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不足5000元的,并处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2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者医师执业证书:(一)
15、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基本条件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基本条件1.1.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上医学专业学历。上医学专业学历。上医学专业学历。2.2.医师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医师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医师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16、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医师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妇产科工作。国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妇产科工作。国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妇产科工作。国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妇产科工作。3.3.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有在助产岗位接生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有在助产岗位接生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有在助产岗位接生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
17、须有在助产岗位接生3030例新例新例新例新生儿的接生经历。生儿的接生经历。生儿的接生经历。生儿的接生经历。4.4.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助产技术服务的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助产技术服务的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助产技术服务的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助产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知识,助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助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助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助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新知识及技术。新知识及技术。新知识及技术。新知识及技术。5.5.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经区(县)级以上卫生行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经区(县)级以上
18、卫生行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经区(县)级以上卫生行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必须经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获得从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获得从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获得从政部门认可的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获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北京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北京市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1 1、各分娩医院、地段保健科发现孕产妇死亡,于、各分娩医院、地段保健科发现孕产妇死亡,于、各分娩医院、地段保健科发现孕产妇死亡,
19、于、各分娩医院、地段保健科发现孕产妇死亡,于3 3个工作日内电话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个工作日内电话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个工作日内电话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个工作日内电话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2 2、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于、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于、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于、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于5 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市妇幼保健院及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内电话报市妇幼保健院及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内电话报市妇幼保健院及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内电话报市妇幼保健院及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进行所辖范围内的死亡调查、核实工作。调查
20、、并进行所辖范围内的死亡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并进行所辖范围内的死亡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并进行所辖范围内的死亡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内容应包括医疗、保健、管理等环节,并于核实内容应包括医疗、保健、管理等环节,并于核实内容应包括医疗、保健、管理等环节,并于核实内容应包括医疗、保健、管理等环节,并于25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报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报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报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写出调查、核实报告,报市妇幼保健院,告卡并写出调查、核实报告,报市妇幼保健院,告卡并写出调查、核实报告,报市妇幼保健院,告卡
21、并写出调查、核实报告,报市妇幼保健院,同时作为区县级评审的备案文件。同时作为区县级评审的备案文件。同时作为区县级评审的备案文件。同时作为区县级评审的备案文件。3 3、市妇幼保健院接到各区县电话报来的非本区县户、市妇幼保健院接到各区县电话报来的非本区县户、市妇幼保健院接到各区县电话报来的非本区县户、市妇幼保健院接到各区县电话报来的非本区县户口的孕产妇死亡,应在接到报告后的口的孕产妇死亡,应在接到报告后的口的孕产妇死亡,应在接到报告后的口的孕产妇死亡,应在接到报告后的5 5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户口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通知其户口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通知其户口所在区县妇幼
22、保健机构。通知其户口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4、死亡孕产妇户口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接、死亡孕产妇户口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接到市妇幼保健院的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本到市妇幼保健院的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本辖区范围内的调查、核实工作,并于辖区范围内的调查、核实工作,并于25个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妇幼保健报告卡、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妇幼保健院。同时作为区县级评审的备案文件。院。同时作为区县级评审的备案文件。5、非北京市户口的孕产妇发生死亡,由其死、非北京市户口的孕产妇发生死亡,由其死亡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机构在接到报告亡地所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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