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zud.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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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企业必须依法设立4、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
2、要的从业人员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申请2、工商登记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者,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登记决定1、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业主的个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独资企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独资企业自登记核准并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案例分析:沙河口区的张某,原系某家电子企业技术人员,2003年3月初辞职,并于当月15日向所在地工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3、他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如下:1、经营场所为高尔基路18号;2、经营范围为家电销售、维修;3、现金1000元作为出资;4、企业名称为“远清家电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张某提交了相应的文件资料如产权证、身份证,4月3日,他接到了工商局电话,告知不予登记。问题:工商局不予登记是否合法?通知有否问题?为什么?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程序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应当在清算前15日通知债权人或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则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2、财产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其间的债务
4、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后的债务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际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应当是在设立申请书中载明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六、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1、不可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
5、资人(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 员及现役军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或因违法经 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自 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者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营(2)也可以聘请他人经营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被委托的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独资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正常行为收益归企业主,损失由企业主承担。因失职造成企
6、业财产、名誉损失的,要接受企业主之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企业主和被委托人之间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受托管理人依法不得实施的行为:(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接受贿赂(2)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帐户存储(5)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6)未经业主同意,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进行交易(8)泄露企业商业秘密(9)其他 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表现。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效
7、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顾勇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
8、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的概念1、合伙的概念合伙:两人或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 愿联合,是一种合同关系。2、合伙企业的概念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
9、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修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除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成为对所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二、合伙企业的特征(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合法的法人组建;(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共同经营,相互为代理关系;(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是非法人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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