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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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标准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削减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供应公共效劳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全都,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
2、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立、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托付合同; (四)政府选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托付的科研、询问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规划生育治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详细负责本单位的合同治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帮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详细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3、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详细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工程的调研、评估、供应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力量;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展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托付签订的合同应当准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依据法制机构要求供应相关材料,协作法制机构对合同进展监视、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觉的问
4、题进展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恳信用、权利义务相全都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工程,应当进展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讨论报告,并依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详细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状况、股权构造、经营业绩、治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状况等进展
5、调查讨论,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简单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学问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详细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标准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展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工程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
6、,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展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展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纳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商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 (二)合同标的或者工程的具体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
7、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制止有以下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正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供应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
8、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留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力量等状况进展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治理制度.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商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章;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工程建立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隐秘和商业隐秘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展法制审核:
9、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力量;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标准性; 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合同治理制度范文(2) 一、行政事业单位合同治理制度 1、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详细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汲取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与。 2、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对社会公开聘请,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3、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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