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制度-税法概述(ppt 118)cnto.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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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税法是财政法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维护经济稳定的重要手段。本章介绍税收和税法的一般知识、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法概述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税收是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如下特征:(一)税收的强制性(二)税收的无偿性(三)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重要职能和作用在于:首先,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其次,税收成为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均衡分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2、第三,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杠杆。第四,税收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第五,税收成为强化国家经济监督,健全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有力武器。二、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税法和税收制度的概念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税负结构、税收管理体制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分中央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税收可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依据税法开展征税工作的工作规程,一般由管理、检查和征收三个环节构成。(二)税法的
3、构成要素1、纳税人(课税主体)2、课税对象(课税客体)3、税目 4、税率 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减税、免税 8、违章处理 三、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根据税法规定形成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1、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所以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2、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一方享有征收权利,纳税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并不奉行等价有偿原则。3、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以征纳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税收
4、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税收法律关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或终止。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把我国的现行税种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一、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服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流转税的征税对象是流转额,“流转额”既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务、服务的业务收入额。流转税这一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
5、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一)增值税1、增值税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是指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额是指货物的销售收入额扣除购入原材料等支出额以后的余额。我国于1984年9月开始试行增值税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开始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2、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3、增值税的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
6、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13%;除上述货物外,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基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税率为6%;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税率为零。4、计征办法增值税实行价外计征的办法,实行根据发货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商品零售环节的发货票不单独注明资金,因为商品零售继续实行价内税,税金已包含在价格之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7、应税劳务,以销售额和规定的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5、免征增值税的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土地增值税1、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
8、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纳税主体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3、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4、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
9、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5、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三)消费税1、消费税法概述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3、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包括11类产品,即烟、酒及酒精
10、、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4、税率采用比例税率。11类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有高有低。应税消费中税率最高的是烟类中的甲类卷烟,税率为45。税率最低的是小排气量的小汽车,为3。(四)营业税1、营业税和营业税法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营业税条例(草案),开始征收营业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纳税主体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建筑安装、文化娱乐以及转
11、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3、税目和税率税目为9个,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率除娱乐业为5一20外,其余都为3%-5%。4、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5、营业税的免征(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
12、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五)关税1、关税和关税法关税是主权国家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可以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我国关于关税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1月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发布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于1
13、985年3月发布,1987年9月修订发布,1992年3月第二次修订发布。2、关税的纳税主体关税的纳税主体是准许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准许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准许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3、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海关依照关税条例审定的完税价格。4、税率关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5、关税的减征或者免征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
14、、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另外,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所得税所得税即收益税,是对企业和个人因为从事劳动、经营和投资所取得的各种收益为征税对象的税。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一)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15、得所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年底,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除此以外,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了企业所得税制度。2、纳税主体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3、征税对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
16、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税率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33。5、税收优惠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6、税收抵免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又
17、称外商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18、企业两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国籍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两类。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称为利润所得,它是指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19、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是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5、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6、税收优惠(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
20、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
21、、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7)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
22、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8)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7、所得税的免征、减征(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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