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概论bxgv.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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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 济 法 律 概 论一、几个小故事为什么要学法懂法 1、夫妻股东案 2、独立董事案 3、默示合同案 结论: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法律规范,不但管束人,而且保护人。二、学什么 1、法律、规则浩如烟海,抓住主要问题 2、抓什么:主体、活动、纠纷解决办法 3、材料:书、法规、规则、案例、其他三、怎么学 1、要有一点民法知识 2、掌握基本规则 3、了解最新动态 4、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通常思路 课 程 目 录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 第六章 票据法第七章 海商法 第八章 保险法第九章 破产法 第十章 竞争政策法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
2、二章 产品责任法第十三章 税收法 第十四章 银行法第十五章 证券期货法 第十六章 对外贸易法第十七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n 本章主要介绍经济法的概念、性质、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和学科的关系、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经济法规体系以及经济法学科体系、经济法律关系,以帮助初学者概括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理。n一、什么是经济法 n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简史n三、经济法的地位 n四、经济法体系n五、经济法律关系思思 考考 题题 1、什么是经济法 2、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 3、简论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 4、中国的经济法规体系和部门经济法体系第二章 企 业 法n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
3、,中国现行企业有经济和法律形态不同的分类,并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两者在逐渐转换过渡之中,本章介绍企业分类和企业立法、非公司法律形态企业以及非公司经济形态企业,以便勾勒出中国企业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公司法的内容在下章介绍。n一、企业分类和企业立法n企业的经济分类;企业的法律分类;中国企业立法体系的协调和统一。n二、非公司法律形态企业n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社。n三、经济形态企业n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二、其他社团性企业与公司的关系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2)成立的基础不同。(3)成员的财产责任不同。(4)企业财产权属不同。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1)经营性质不同
4、。(2)财产基础要求不同。(3)分配形式不尽相同。(4)收回出资的方式不同。思思 考考 题题n1、如何按国际通行惯例完善中国的企业分类及其立法2、合伙与公司的不同之处n3、中外合资与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n4、国有企业享有哪些经营权n5、简述厂长负责制第三章 公 司 法 本章在探讨企业的类型和立法取向之后,着重研究公司的有关问题,核心内容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n第一节 概述 n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n第三节 公司的资本n第四节 公司的机关n第五节 公司的其他规则第一节 概 述一、公司及其法律特征 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依法认可性。二、公司立法 公司法及其特性:组织法;活动法;制定法;强制性规范居多
5、;国际统一化趋势。三、公司的种类三、公司的种类n1、无限、有限、股份、两合和股份两合公司 n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n3、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n4、母公司和子公司n5、总公司和分公司n6、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n7、关联公司和独立公司n8、多元投资公司和一人公司n9、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n一、有限责任类型公司的特征n二、设立条件 n三、设立程序n四、公司章程n五、议事机构和发起人的责任一、有限责任类型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法人性。股东责任有限性。股东人数有上限。不能募集设立,也不能发行股票。股东出资转让有严格限制。实行严格
6、的资本确定原则。设立程序简单方便。组织结构机动灵活。多适用任意性规范。股份公司的特征:第一,最典型的法人。第二,最典型的资合公司。第三,股东负有限责任。第四,股东达到法定人数以上。第五,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第六,组织和行为高度规范化。第七,实行严格的公示主义原则。第八,主要适用强制性规范。第九,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分离。第十,股份公开发行并可自由转让,具有开放性。第三节 公司的资本n一、公司资本的涵义和意义n二、公司资本三原则n三、资本的增加和减少n四、公司股份和股票n五、公司债第四节 公司的机关 n一、公司的机关n 概念。组成。相互关系。n二、股东和股东大会n 概念。地位。职权。类型
7、。议事规则。n三、董事会n 概念。地位。组成。董事及其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职权及其议事规则。n 独立董事问题。n四、监事会n 概念。地位。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第五节 公司的其他问题n一、公司的财务会计n1、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公示n2、公积金制度n3、盈余分配顺序n二、公司的合并、分立、组织变更和修改章程n1、公司的合并n2、公司的分立n3、公司的组织变更n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n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思考题n1、什么是公司,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n2、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n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法律特征。n4、公司章程及其记载事项。n5、发起人的地
8、位和责任。n6、公司资本三原则。n7、股份的类型。n8、公司债与股份的主要区别。n9、公司机关及其相互关系。n10、公司董事的义务和责任。n11、德国监事会制度的特色以及对我国的启示。n12、股份公司的公示制度及其意义。n13、公司合并、分立及其程序。第四章 合 同 法 本章介绍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合同法是关于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除公司属章程行为以外,几乎所有的国际商事关系均由合同联结。本章侧重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消灭、违约责任等内容,最后涉及到合同的担保,同时对各国的规定作适当比较。n第一节 概述n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n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n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n第五
9、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n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n第七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n第八节 合同的担保 合 同 法 本章介绍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合同法是关于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除公司属章程行为以外,几乎所有的国际商事关系均由合同联结。本章侧重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消灭、违约责任等内容,最后涉及到合同的担保,同时对各国的规定作适当比较。n第一节 概述n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n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n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n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n第六节 合同的消灭n第七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n第八节 买卖合同n第九节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概 述 一、什么是合同 允诺说;合意说;法律行为说;协议说。二
10、、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双方合同和单方合同;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6、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7、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8、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9、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10、一次性给付和连续给付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转移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不能强制履行的合同。三、合同法例 判例法;成文法;示范法。民商法;合同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8年欧盟合同法原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二
11、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往往涉及到合同能力、对价和约因、要约和承诺过程、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的解释、格式条款的特殊要求甚至缔约过失责任等问题。n一、合同能力n二、对价和约因n三、要约n四、承诺n五、合同的形式n六、合同的内容n七、合同的解释n八、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能力n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n2、自然人:n解除亲权、禁治产制度。n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n3、法人:n目的范围。n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特许经营范围。二、对价和约因n 英美法中的对价是对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某种回报。待履行的对价、已履行的对价和过去的对价。n 过去的对价是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
12、完毕的义务。n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符合各种条件:(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必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3)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者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6)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7)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n 法国法中的约因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理由或者其所追求的最直接的目的。凡是无约因、基于错误约因或不法约因的债不发生效力。三、要约 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下列条件:n 第一,要约人必须明确表达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邀请和悬赏广告。n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
13、、肯定。包括标的、价款、数量、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n 第三,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要约的撤销和撤回。四、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n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n 第二,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或者合理期限内作出。n 第三,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英美法中的镜像规则。n 第四,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n 邮寄承诺的生效时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规则。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在中国数据电文进入系统时间视为承诺到达。n 承诺可以撤回。n 承诺生效的特殊情形:n 逾期的承诺要约人明示承认才生效;n 迟到和变更的承诺
14、要约人默认即生效。n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五、合同的形式 商事合同以下要式为通例。n(1)不必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n(2)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n(3)须经批准生效的合同;n(4)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合同;n(5)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合同。六、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n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n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首部或者序言、主文、结尾3个部分。n首部:合同名称、编号;签约时间地点;签约各方名称、国籍、住所n主文: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装运、保险、支付检
15、验、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仲裁条款。n结尾:合同所用文字以及各种文字的效力、缔约各方代表签字盖章。n标准合同格式条款: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经协商。(1)公平原则;就免除、限责条款提请注意及应约说明义务。(2)无效:52-53条;自己免责;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模糊条款解释规则。七、合同的解释n意思说 表示说 n中国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
16、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n格式条款争议解释:通常理解;歧义解释;矛盾解释。八、缔约过失责任n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n中国合同法第42、43条:n(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n(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n(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n(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n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可撤销的合同 四、无效合同 五、不同效
17、力合同的后果一、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生效要件为:n(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n(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n(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n(4)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n(5)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特定形式。二、效力待定的合同n1、附条件的合同n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与否的不确定事件。n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失效。n2、附期限的合同n 当事人约定的作为合同生效或者终止条件的时间。n 生效期限:合同的效力在期限到来之时才发生。n 终止期限: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
18、时消灭。n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n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n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n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后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n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二、效力待定的合同n4、欠缺代理权的合同n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生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n 催告和追认。n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在客观上表现出某些特定情形,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交
19、易或者签订合同。表见代理的行为有效。n5、越权代表n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n6、无处分权的合同n 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签约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三、可撤销的的合同n 分为表意瑕疵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表意瑕疵的情形主要有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不当影响、心中保留。n1、错误n 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可撤销的法例居多。n 中国法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
20、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n2、欺诈n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可撤销的法例居多。n 中国法:一般当事人的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n3、胁迫n 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中国法例与欺诈相同。三、可撤销的的合同n4、不当影响n 当事人基于非正当的间接压力和引诱,使对方被迫订立合同。推定的不当影响和实际的不当影响。受不当影响的当事人有
21、权诉请撤销合同。英美法的特有规定,中国应予借鉴。n5、乘人之危n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权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中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n6、心中保留n 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向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大陆法的特有规定,导致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n7、显失公平n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为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诉请变更或撤销。美国判例认为合同价等于零售价的3倍,构成显失公平。中国未量化。四、无效合
22、同n1、恶意串通的合同n 恶意串通在两大法系均无明确的规定,大陆法系虚伪表示的概念相近。基于虚伪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n中国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n 在形式上合法而内容上违法,或者是通过实施表面上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或者掩盖非法的目的合同。如假联营真贷款。n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n 公共利益保留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适用于不能归纳入具体无效合同而又有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n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n 必须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尽可能扩大意思自治的范围。五、不同效力合同的后果n 有效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
23、约束力;效力未定合同视情况而定;合同变更后替代原合同关系;被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n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物返还对方,一方过错致对方损失的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假借签订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追缴双方非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可依法训诫、罚款、拘留或移交法办。n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包括合同履行的原则、附随义务、合同条款的补缺、涉他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保全。一、一般规则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保全一、一般规则n1、合同履行的原则及附随义务n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适当履行原
24、则、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n2、合同条款的补缺n(1)质量不明确;(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3)履行地点不明确;(4)履行期限不明确;(5)履行方式不明确;(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n3、涉他合同的履行n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n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n1、同时履行抗辩权n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n2、后履行抗辩权n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后
25、履行顺序的,按约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n3、履行瑕疵抗辩权n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n4、不安抗辩权n双务合同中按约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签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恶化或者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极有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通过请求对方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仍未保障权利,可以中止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三、合同保全n1、概念 n为防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遭受到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采取的保全措施。n2、代位权 n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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