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机工先进事迹范文船舶集体先进事迹材料(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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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机工先进事迹范文船舶集体先进事迹材料(6篇)精选船舶机工先进事迹范文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公平、友好的协商,现就甲方将自己所属的某某船舶租赁给乙方经营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租赁标的及概况 甲方租赁给乙方经营的标的物为: 。船舶价值为 万元人民币。 二、租赁期限 甲方将某某船舶租赁给乙方经营的期限为 年,估计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租期从甲方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乙方后第十日起算。租赁期限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续签租船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金及其他费用支付时间、
2、方式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年租船租金和保险费用共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正)。支付方式为:在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整(小写: 元正);甲方将船舶交付乙方五个月内,乙方将余款 万元整(小写: 元正)以现金转帐方式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甲方到银行核对无误后,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四、保证金 为了保证本合同的按约履行,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时,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整。待乙方履行合同完毕交回船舶后,甲方予以无息退还。 五、交船时间、地点 本合同签订乙方按约向甲方支付租金、保证金后,甲方在 港将船舶交付给乙方,双方对有关交接手续进展签字确认。 六、还船时间及地点 本合同
3、期满乙方不再续租时,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在合同期满之日在上海港将所租赁船舶交还给甲方,且应保证交回的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如还船时间超过租期,应按实际超期天数计算租金给甲方。对于船舶留存的燃油,经双方测量后,甲方按当时市场价格支付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签订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后,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交付商定的船舶及有关船舶证书。 2、甲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对某某船舶的全部权即除占有权和使用权外的其它处分权。 3、甲方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有权依本合同占有和使用标的物,如因标的物全部权争议纠纷使标的物被扣押,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4、甲方在将某某船舶租赁给
4、乙方使用时,同时委派水手1人、轮机员二人随船工作,甲方所派工作人员由乙方支付每月每人 元。甲方所派随船工作人员须听从乙方治理,但发觉乙方有违反国家规定,对船舶安全造成威逼之时,有权要求乙方订正,必要时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撤换甲方委派船员。甲方委派人员的任免权仍归甲方,乙方不得干预。 5、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租赁标的物的侵权行为不担当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6、甲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限内对船舶以及所派随船人员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准时帮助乙方办理相关理赔手续,理赔后甲方应准时将保险赔款支付乙方(以乙方支付金额为限)。 7、甲方享
5、有乙方在使用租赁标的物发生的各种海损事故时,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及其它侵权第三者的索赔权。 8、甲方应担当船舶交接之前所涉的一切债权债务。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 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和按约支付租金。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仅对租赁船舶享有使用权和占有权,不得对所租赁承包船舶进展了转租、转卖和设定任何抵押、质押。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有权使用所租赁船舶合法、自主地经营,甲方不得干预。但乙方应保证所运载货物、经营行为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所租赁船舶从事各种违法行为,否则,应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担当各种法律责任。 4、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擅自转变所租船舶的船体构造及其
6、它设施,否则,应向甲方担当赔偿责任。 5、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以乙方名义与船上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动合同,并为全部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担当。 6、乙方应担当租赁期限内,船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各种费用。乙方应保证甲方所派船员每年30日的探亲假,探亲的详细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春节期间,其他时间须乙方认同,来回差旅费乙方应予以报销。探亲时间超过30天,乙方有权停发超过天数的工资。 7、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造成的一切人身伤亡和海上交通事故,所涉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一律由乙方负担。乙方有义务进展积极施救,并支付抢险救助以及船舶修复费用,相关凭证应准时交给甲方办理保险索赔。 8、乙方在租赁期限内,
7、自行担当因经营所租赁船舶发生的各种费用,收益归乙方全部。租赁期限内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船舶相关的证书、证件,聘请的船员应符合最低配员要求,并持有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9、乙方承租船舶后投入营运之前,应对所租赁船舶的主船体外板进展防海水侵蚀的特别处理,在货仓底部铺设4米宽,20厚的防撞击钢板。寻常应负责设施、设备、主副机的日常修理、保养,每年对整个船舶进展一次除锈打漆。 10、乙方在租赁期满时,应按商定向甲方交还所租船舶,且应保证所交还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交船前乙方必需对该船机器设备进展修理和全船除锈打漆。 11、为了船舶安全,乙方应保证在6级及以上大风时停顿航行,及早选择避风港避风。航行区域应严格
8、掌握在 至 ,载运货物为 对于船舶用途和航行区域的变更,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九、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租期未届满之前需收回船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同时赔偿乙方损失50万元; 2、若乙方在租期未届满之前需退回船舶,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同时赔偿甲方损失50万元; 3、乙方若违反合同商定,甲方有权收回船舶,合同从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时终止,乙方不得要求退回所交保证金,并应支付租金至船舶实际退还之日。如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保证金。如该违约金缺乏补偿对方损失,还应赔偿对方其余损失。 十、丙方自愿为乙方履行合同供应连带担保责任。 十一、在本合同的履行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
9、文字理解不全都的,协议补充。协商不成的,遵守通常解释和商业贯例。 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应由海事法院特地管辖。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精选船舶机工先进事迹范文二 保险单位: 船舶名称: - 本公司依据被保险人( )的要求,由被保险 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
10、明的条件承 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局部) 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构造: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 保险价值:人民币 (¥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根本保费: 免赔额: 费 率: % 总保险费:人民币 (¥ ) -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
11、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某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某缘由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某一至四款灾难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漂浮; 六、船舶失踪。 其次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缘由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局部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以下
12、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某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 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某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某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方法应按北京理算规章办理。
13、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损失而实行施某救助措施某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某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某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某状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修理、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
14、代表(包括船长)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去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某捞设施某下设施某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斗、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某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 险 期 限 第四条 除另有商定,保险期限最长为 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船龄在 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 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
15、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准时按保险人的要求供应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根据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某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局
16、部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某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局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屡次累计的赔款等于某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需与保险人商定前方可进展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某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
17、值的比例分摊局部。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终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商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患病全损或局部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假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恳求,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并帮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被保
18、险人按保险人要求供应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 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供应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 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商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状况应当照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治理人、经营人的转变或船舶
19、转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准时实行合理的施某护措施某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视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视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治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其次十一条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 )项处理:(1)提
20、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精选船舶机工先进事迹范文三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方现将牌照为船舶抵押给乙方,详细协议如下: (一)船舶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船舶实际行驶公里,颜色抵押价格为元。 (二)抵押期限为月(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到期不还款,违约金每天1000元整,违约超过24小时后,乙方有权处理该抵押船舶的使用权。 (三)甲方保证是上述船舶的原车主,享有该船舶的使用权和名义权,有权处理该船舶的使用权。 (四)抵押船舶时甲方向乙方交付相关的权属,权利证书以及相关手续。 (五)甲方保证该船舶以后不会变质为盗抢、诈骗、租赁、逃逸船舶,如发生的与保证的不符,造成的一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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