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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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立,标准机动车停车场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立,标准机动车停车场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立、使用以及监视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
2、方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方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供应停车效劳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和配套建立的公共停车场。 本方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 本方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治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满意公众停车需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立和监视治理工作的统一领
3、导,建立停车治理协调机制,讨论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立和监视治理等方面重大问题。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治理的综合协调、监视检查等工作,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对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视治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治理工作,制定配套建立的停车位指标。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治理机动车停车场的建立,催促物业效劳企业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治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停车
4、场建立的用地保障和监视工作。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治理机动车停车场效劳收费行为,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进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视治理、国有资产监视治理、税务、应急治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治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监视治理工作,并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机动车停车场治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本市有序推动机动车停车场治理和行政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立,引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效劳水平。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效劳标准,开展行业效劳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
5、作,帮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相关治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从事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违法停车、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违法行为进展举报。 鼓舞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维护停车秩序、提倡文明停车等志愿效劳。 其次章 规划与建立 第九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具体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市政设施、规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立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6、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立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停车场总体进展战略和分区域进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明确掌握目标和建立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交通枢纽、旅游集散中心、大型商贸区、文体中心、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严密连接。 在制定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口规模和密度、机动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效劳力量等因素,测定机动车停车场建立需求,确定配套建立的停车位指标。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立,实行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建立经费,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立规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7、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多种方式,鼓舞社会力气参加公共停车场建立。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应当避开地质断层和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难的不良地质地区,与建筑物、河湖水系的距离应当考虑安全、消防、噪声、污水、震惊和景观等因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应当根据配套建立指标、设计标准、建立标准和程序,配套建立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立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立、同步验收,阅历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 独立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根本建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用地的边角地块、零星地块、闲置空地建立临时公共停
8、车场。 建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简化审批手续,由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进展审定。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规定建立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立安装条件;鼓舞现有住宅小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根据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价格等手续,并在经营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停车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 (二)符合
9、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三)经营、效劳、安全治理制度和突发大事应急预案; (四)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治理运行方案。 第十七条 根据规划要求建立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转变用途或者停顿使用。确需转变用途或者停顿使用的,需经原实施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许可部门应当准时告知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主管部门。 机动车停车场转变用途或者停顿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顿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使用与治理 第十八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治理信息系统,收集、把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
10、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治理信息系统的建立、运行、治理,并将数据接入市停车治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信息接入所在地的停车治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效率和公正,根据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不同车型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三非常钟。 机动车停车场效劳收费
11、治理方法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次十条 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托付第三方经营。托付第三方经营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效劳主体。 其次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有关标准划设车位标志、停靠方向标志、车辆进出等引导标志,进出口匝机应当与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二)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监视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工作人员佩戴证件,注意仪表仪容和效劳形象,文明效劳、礼貌待人; (五)配备
12、与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防范设施,定期进展修理和养护,供应干净、安全的停车环境; (六)发觉长期停放或者可疑的车辆,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根据核定或者公示的价格进展收费,并出具发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其次十二条 停车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支付停车费; (三)妥当保管车内财物;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其次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意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可以向
13、社会公众开放。供应有偿效劳的,其治理参照本方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鼓舞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向社会错时开放。供应有偿效劳的,其治理参照本方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承办国际重大或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举办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打算其管辖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其次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设置和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道路停车泊位不
14、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其次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过低; (二)道路停车泊位影响交通安全; (三)四周其他机动车停车场能够满意停车需求。 其次十六条 停车供需冲突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使用时间。 其次十七条 政府规划建立轨道交通时,应当同时规划设置停车换乘停车场,作为机动车停放后停车人换乘轨道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车场。
15、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治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 停车人在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停放车辆期间,根据规定享受优待收费政策。 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认定、治理、优待的详细方法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十八条 鼓舞单位或者个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用地、建筑、消防、生产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公共停车场擅自
16、转变用途或者停顿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从转变或者停用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经营治理不善等缘由导致机动车在停放期间损坏、丧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停车人有意躲避缴纳停车费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权拒绝供应停车效劳,并依法要求停车人担当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受到行政惩罚的,相关信息根据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立和监视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
17、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解读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解读 停车难,难停车!为了满意市民停车需求,今年1月2日,苏州出台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下简称方法),并将于3月1日正式实行。方法中有什么惠民政策?今日上午9点半在市政府新闻公布厅,市城市治理局等停车治理部门针对此方法作出了权威解读。 近年来,苏州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资源需求冲突日益凸显。市民在开车途中,最头疼的停车问题始终难以解决。方法出台之前,苏州始终存在停车治理体制机制有待理顺、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停车设施有待加强、才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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