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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社 会会 保保 险险 法法 讲讲 座座工伤保险部分一、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二、我国工伤保险历史沿革二、我国工伤保险历史沿革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四、工伤保险基金四、工伤保险基金五、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五、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六、明确了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时间六、明确了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时间七、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七、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 八、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八、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九、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什么时段内办理社会九、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什么时段内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保险的参保登
2、记手续十、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义十、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务和法律责任十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纳入法律规十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纳入法律规范范一、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是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二是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原则。三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原则。四是工伤补偿和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五是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二、我国工伤保险历史沿革二、我国工伤保险历史沿革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我国工伤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
3、的阶段;2010年10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200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其中包括国有企业、民办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4、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社会保险法的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新条例: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四、工伤保险基金四、工伤保险基金(一)、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扩大(三)、工伤保险储备金(一一)、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
5、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年条例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新条例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一一)、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国家首次作出的明确规定.(二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扩大、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6、扩大 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其他的费用支付等法定途径,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同时,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适宜和管理办法.(二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扩大、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扩大年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
7、用途。(三三)、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 新条例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五、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五、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增减(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 2003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七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一
8、)、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 2003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七种情形:(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 应当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一)、认定为工
9、伤的范围有所拓宽(一)、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拓宽 新条例把老条例中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内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增减(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增减年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增减(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有所增减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新条例第十六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
10、)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六六 明确了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时间明确了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时间(一)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二)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一一)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年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一一)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新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
11、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二二)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新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七、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七、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有所增加(二)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大幅度提高(一)一次性伤残补助有所增加(一)一次性伤残补助有所增加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1-10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
12、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一次性伤残补助有所增加(一)一次性伤残补助有所增加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1-10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大幅度提高(二)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大幅度提高 年条例第三十七(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个月至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
13、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大幅度提高(二)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大幅度提高 全国统一,实现了同命同价.根据2009年成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超过34万元,考虑增长率,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超过36万元,是原标准的2-6倍.八、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八、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年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八、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
14、待遇项目八、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新条例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八、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八、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新条例第三十七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什么时段内办理社会九、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什么时段内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社
15、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九、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什么时段内办理社会九、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什么时段内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16、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十、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义十、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务和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
17、保险费。十、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义十、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务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十、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义十、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应当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务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纳入法律规十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纳入法律规范范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纳入法律规十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纳入法律规范范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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