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物业员工手册劳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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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园物业员工手册:劳动条例_物业经理人 花园物业员工手册:劳动条例 第四章 劳动条例 4.1 劳动制度 依据中外合资企业劳动治理规定,治理处所录用的员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4.2 聘请原则 治理处聘请员工的原则,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聘请职位的条件,并以该职位的实务学问作为考核录用的标准。 4.3 受聘手续 4.3.1全部员工都必需按治理处相关规定,供应个人身份的资料、文件及近期体检合格表等,并且办理入职手续。 4.3.2 员工在申请职位时所供应的资料必需详实正确,如有隐瞒及虚报,一经查实,治理处可依据情节惩罚或解除劳动关系。 4.4体格检查 员工入职前必需在指定的医院进展体检。合格后,方能被录
2、用。员工体检将每年进展一次。 4.5工作时间 治理处实行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时制的工作制度。 4.6超时工作 如有工作需要,治理处可要求员工超时工作。超时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赐予补假或发放加班工资。(部门主管及以上级员工除外) 4.7升职 治理处将尽量提升胜任的员工至较高职位。升职主要依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准、品德及学识等。晋升后首三个月属试升性质,试升期满后而工作表现满足,则由治理处委任该职。 4.8发薪方式 员工薪金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帐汇入员工工资帐户或以现金形式支接发放员工。 4.9工资调整及工资分类 治理处将视各员工之工作表现调整员工工资。依据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不同责任而
3、作出审核及打算。 4.10调职 依据实际状况,治理处将根据有关政策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4.11辞职 4.11.1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有特别状况而要辞职时,须提前三十天申请或以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经同意后,方能办理辞职手续,但不发补偿金。若员工未按上述规定而擅自离职,治理处将按国家及治理处的规定进展处理,并扣回一个月工资以代替通知期。 4.11.2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以七天的工资代替通知。 4.12解聘 4.12.1员工在效劳期犯有重大过失,治理处肯定有权随时辞退该员工,而不作任何补偿。 4.12.2倘因治理处业务调整或治理方针有变而产生冗员,治理处有权裁减人数,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有关员工,并按劳动法规定予以补偿。 4.13停职 如有需要调查、核实后再处理的大事,当事员工有可能收到停职通知书。在停职期间,只发放根本工资。待处理打算完毕后,再补发扣除的款项或按处理打算执行。 4.14劳动合同续约 行政人事部将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致函与员工,与员工商讨续约事宜。在双方同意的状况下,办理续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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